ICS13A90DB13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T2092—2014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Genaralregulationofsafetymanagementfortheuserofspecialequipment2014-12-24发布2015-01-15实施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本标准由邯郸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武彦波、李强、王琛亮、魏楠、徐培成。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制度建设、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节能管理、重点监控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治理、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理、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评价与改进、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本标准适用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2893安全色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DB13/T1831河北省车用天然气气瓶充装安全管理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文件。3.1特种设备Specialequipment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注: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具体的种类、类别、品种由《特种设备目录》规定。3.2使用单位User具有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注1:其既可以是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委托、具有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注2:个人或者家庭使用特种设备,且不涉及公共安全的,不属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范围。注3:出租的特种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由承租人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承租人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租赁合同约定双方分别负有安全管理义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双方均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租赁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清的,出租人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承担法律责任。注4:共有产权的特种设备,产权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产权共有人聘请或委托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管理的,受委托的单位或者个人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承担安全管理义务和法律责任。注5:住宅小区在未向物业管理单位交接前,该住宅建设单位承担安全管理义务和法律责任。注6: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实施合同管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该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为使用单位。3.3安全附件Safetyaccessory用于控制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温度、压力、容量、液位等技术参数的测量、控制仪表或装置,通常指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等及其数据采集处理装置。3.4安全保护装置Safetyprotectionsetting用于控制载荷、位置、速度、防止坠落、倾覆、机械伤害的装置,通常是指载重量限制器、力矩限制器、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制动器、限位装置、安全带(压杠)、防坠器、门锁及其联锁装置等。3.5监督检验Supervisionandinspection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中,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的验证性检验。3.6定期检验Regularinspect由国务院及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实施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以及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的定期校验或检定。3.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Specialequipmentoperatingpersonnel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3.8改造Reform改变承压类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致使设备运行参数、盛装介质、用途等发生变更,或改变机电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的活动。3.9重大修理Majorrepair更换或修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受压元件;更换或修理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影响强度的主要受力构件、安全保护装置,不改变特种设备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活动。3.10重点监控特种设备Focusonmonitoringofspecialequipment发生事故后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严重社会影响并被纳入重点监察的特种设备。4基本要求4.1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组织网络、授予充分的职责和权限。4.2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并实施。4.3配备足够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并提供充分的岗位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岗位技能且考核合格持证上岗。4.4采购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应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的特种设备。4.5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4.6按规定申报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正确使用登记标志。4.7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4.8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并作出记录。4.9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4.10对在用特种设备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申报并接受定期检验。4.11组织实施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4.12制定特种设备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4.13按规定及时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4.14建立健全安全投入机制,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和抗风险水平。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更新改造、维修保养,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安全防护及应急救援设施配备和隐患治理等。4.15接受并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5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5.1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5.1.1使用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5.1.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a)使用超高压容器的;b)使用5人以上医用氧舱的;c)使用电站锅炉的;d)使用易爆介质、毒性程度为高度危害及其以上介质、液化气体介质的压力容器或者压力管道,并且从业人数超过100人的;e)使用50台以上特种设备的;f)使用长输管道的。5.2操作人员配备5.2.1一般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规模、特种设备数量、特性等配备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并保证所有操作人员持证上岗。5.2.2锅炉操作人员5.2.2.1每台在用锅炉当班持证的司炉工、水处理操作人员应按下列数量配备:a)蒸发量小于4t/h(热水锅炉供热量2.8MW)的锅炉,司炉工、水处理操作人员各不少于1名;b)蒸发量小于10t/h(热水锅炉供热量7MW),大于或等于4t/h(热水锅炉供热量2.8MW)的锅炉,燃煤、生物质锅炉司炉工不少于2名,燃油(气)锅炉司炉工不少于1名,电锅炉司炉工不少于1名;水处理操作人员不少于1名;c)大于或等于10t/h(热水锅炉供热量7MW)的锅炉,燃煤、生物质锅炉司炉不少于3名,燃油(气)锅炉或电锅炉司炉不少于2名,水处理不少于1名。5.2.2.2锅炉房内有多台同时运行的锅炉,其持证司炉工应为每台锅炉人数总和的70%以上。有机载热体锅炉每班持证司炉工数量,参照热水锅炉配备。5.2.3压力容器操作人员5.2.3.1压力容器每班次持证操作人员应不少于1名。5.2.3.2对于连续运行的生产企业应根据其装置来确定。因每个装置复杂程度不同,每个车间(工段)、每班应配备持证压力容器操作人员不少于2名。5.2.3.3气瓶充装每套装置每班应配备持证充装人员不少于2名、充装检查人员不少于1名。5.2.4压力管道操作人员根据压力管道的分类,每个车间(工段)、每班每个种类的压力管道应配备持证压力管道巡线维护人员不少于1名。5.2.5电梯操作人员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由持证的电梯司机操作。其他电梯由使用单位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定。5.2.6起重机械操作人员起重机操作人员配备如下:d)地控式起重机械每班每工位配备不少于1名司机;除地控式起重机械以外的起重机械每台每班配备不少于1名司机;e)架桥机每台每班配备不少于1名司机和1名指挥。5.2.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操作人员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操作人员配备不少于每台/班持证操作人员应不少于1名。5.2.8大型游乐设施操作人员A级大型游乐设施每台每班持证操作人员不少于2名,B、C级大型游乐设施每台每班持证操作人员不少于1名。5.2.9客运索道作业人员每条每班的司机、维修岗位应持有相应的作业人员证。其中,脱挂抱索器客运索道司机应同时持有司机和维修作业人员证。5.3上岗要求5.3.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熟悉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相关安全知识,了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5.3.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应为使用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领导职责,确保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使用。5.3.3特种设备作业岗位人员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与申请作业项目相适应的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并满足从事的作业项目对身体的特殊要求;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5.3.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5.3.5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5.3.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应按照国家规定每4年复审一次。5.4安全培训教育5.4.1使用单位应确定安全培训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并实施安全培训教育计划,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加强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5.4.2本单位没有培训能力的,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培训。5.4.3作业人员培训教育的内容应包括:特种设备安全基本知识、生产工艺及操作规程、新技术、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源、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5.4.4使用单位应对本单位持有作业证书的人员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档案和内部培训教育档案,并按规定及时组织作业人员参加证件复审。5.4.5作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和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及时进行相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进行知识更新。5.4.6使用单位应加强特种设备安全文化建设,采取多种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动,引导从业人员的安全态度和安全行为,实现法律法规和政府监管要求之上的安全自我约束,保障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水平持续提高。6制度建设6.1总体要求使用单位应制定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的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其他要求,并将相关要求及时转化为本单位的管理制度,贯彻到各项工作中。6.2特种设备岗位责任制6.2.1主要负责人岗位职责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主体。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