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诉讼代理人一、诉讼代理人概述(一)诉讼代理人的概念诉讼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名义,在一定的权限范围内,为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诉讼的人。诉讼代理人有以下三个特征:1.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基于法律规定,法院指定和当事人的委托而产生。2.诉讼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以谁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就意味着谁是权利义务的承担者,超越权限范围的诉讼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3.代理人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二)民诉中的代理人与刑诉中的辩护人的区别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在诉讼中有没有独立的诉讼地位。辩护人在诉讼中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他既不以被告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也不为被告人的意志所左右,只是根据事实和法律为被告人进行辩护。而诉讼代理人没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他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被代理人委托的权限内,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三)民事诉讼代理与民事代理界限民事代理是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为非讼性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民事实体调整。而民事诉讼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为一定的诉讼行为,受民事程序法调整。民事代理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当事人实现民事法律行为。诉讼代理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当事人实现诉讼法律行为。根据民诉法规定,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二类。二、法定代理人(一)什么是法定代理人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特征在于其代理权是直接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所谓法律规定是指实体法的规定。民诉法试行时,没有指出那些人可以作为法定代理人,这同当时没有明确的监护制度有关。民法通则颁布后民诉法自然应同民法相适应。监护人都是民诉中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范围,民法通则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弟姐妹;(3)其他亲属、朋友,未成年人没有第一、二款规定监护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未成年人居所地、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二)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对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我国民诉法未作限制性规定。法律上确认法定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视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上的行为,视为当事人的行为,其代理权不受限制。但法定代理人毕竟不是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承担者是当事人而不是法定代理人。因此,其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法院要进行干预。三、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和特点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具有如下特点:1、诉讼代理权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理人的委托;2、诉讼代理的权限范围和事项一般由被代理人决定;3、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在我国,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比较广泛包括: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具有专门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诉讼经验,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民事诉讼,是律师的一项主要业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律师一样均可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民事诉讼。这是我国立法机关第一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依据。这对于调动基层法律工作者的积极性,防止不具有诉讼代理人资格的公民参与诉讼具有重大意义。2、当事人的近亲属和工作人员。当事人的近亲属与当事人关系密切,相互之间比较信任,对案情比较了解,因此,法律允许当事人委托其近亲属代为诉讼。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工作人员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这里的社区主要指村委会、居委会,当事人所在社区、有关的社会团体和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代理诉讼,反映了社区、社会团体和有关单位对其成员利益的关心和对其诉讼的支持和帮助。(三)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委托诉讼代理权的产生,是基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授权。但是,只有当事人的授权,委托诉讼代理权并不成立。委托诉讼代理权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合意。即委托人愿意委托被委托人代理诉讼,被委托人也愿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这是委托诉讼代理权成立的最基本条件。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双方合意的具体体现。第二、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是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的依据。第三、必须经人民法院同意。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委托书要进行审查。因为诉讼代理人不仅是当事人在诉讼上的代理人,在诉讼中与人民法院也直接发生诉讼权利义务关系。为了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法院应审查当事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是否适宜于代理诉讼。委托诉讼代理人被授予代理权后,在诉讼过程中,被代理人可以变更授权,如增加或缩小代理权限,被代理人变更代理权限后,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五、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和诉讼地位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大小,取决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多少,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实施诉讼代理行为。委托人须在委托书中写明授予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即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进行一般的诉讼行为,还是进行特别的诉讼行为,实施涉及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如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民事诉讼法对离婚案件的诉讼代理作了特别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是因为离婚案件涉及身份关系,具有与其他案件不同的特点。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是否准予离婚,取决于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因而不能完全由他人代理。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出庭,有利于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也有利于法院进行调解,并在调解不成时,确定是否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