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AQ2012-2007目次前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一般规定4.1一般管理要求4.2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4.3风险管理4.4安全作业许可4.5硫化氢防护4.6应急管理5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5.1石油物探5.2钻井5.3录井5.4测井5.5试油(气)和井下作业5.6采油、采气5.7油气处理5.8注水、注汽(气)与注聚合物及其他助剂6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6.1一般要求6.2石油物探6.3钻井6.4录井6.5测井与测试6.6海洋油气田工程6.7海洋油气田生产6.8油气装卸作业6.9船舶安全6.10海底管道6.11浅(滩)海石油天然气开采6.12滩海陆岸石油天然气开采7油气管道储运7.1管道干线7.2输油气站场7.3防腐绝缘与阴极保护7.4管道监控与通信7.5管道试运投产7.6管道清管与检测7.7管道维抢修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均为强制性。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英国劳氏船级社。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俊荣、杜民、黄刚、左柯庆、闫啸、刘景凯、卢世红、吴庆善、李六有、王智晓、于洪金、徐刚、宋立崧、贺荣芳。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和油气管道储运的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和油气管道储运;不适用于城市燃气、成品油、液化天然气(LNG)、液化石油气(LPG)和压缩天然气(CNG)的储运。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0号(2002年6月29日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2006年3月1日实施)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安全作业许可permittowork为保证作业安全,在危险作业或非常规作业时,对作业场所和活动进行预先危险分析、确定风险控制措施和责任确认的工作程序。32受限空间confinedspaces是指具有已知或潜在危险和有限的出入口结构的封闭空间。3.3欠平衡钻井underbalanceddrilling是指钻井流体的循环压力(在同深度的循环压力)低于地层压力,并将流入井内的地层流体循环到地面进行有效控制的情况下所进行的钻井。3.4工业动火hotwork在油气、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和油(气)容器、管线、设备或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上,进行焊、割、加热、加温、打磨等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施工作业。3.5阈限值thresholdlimitvalue(TLV)几乎所有工作人员长期暴露都不会产生不利影响的某种有毒物质在空气中的最大浓度。如硫化氢的阈限值为15mg/m3(10ppm),二氧化硫的阈限值为5.4mg/m3(2ppm)。3.6安全临界浓度safetycriticalconcentration工作人员在露天安全工作8h可接受的某种有毒物质在空气中的最高浓度。如硫化氢的安全临界浓度为30mg/m3(20ppm)。3.7危险临界浓度dangerousthresholdlimitvalue有毒物质在空气中达到此浓度时,对生命和健康产生不可逆转的或延迟性的影响,如硫化氢的危险临界浓度为150mg/m3(100ppm)。3.8含硫化氢天然气sulfidegas指天然气的总压等于或高于0.4MPa,而且该气体中硫化氢分压等于或高于0.0003MPa。3.9石油天然气站场petroleumandgasstation具有石油天然气收集、净化处理、储运功能的站、库、厂、场、油气井的统称。简称油气站场或站场。3.10最大许用操作压力maximumallowableoperatingpressure(MAOP)容器、管道内的油品、天然气处于稳态(非瞬态)时的最大允许操作压力。4一般规定4.1一般管理要求4.1.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4.1.2企业应依法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立、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1.3按相应的规定要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采取纠正措施,并限期整改。4.1.4进行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普及安全生产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进行专业技术、技能培训和应急培训;特种作业人员、高危险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的作业人员,应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应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4.1.5编制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安全生产计划,按规定提取、使用满足安全生产需求的安全专项费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4.1.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4.1.7工程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承担石油天然气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做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建设单位应对其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4.1.8建立设备、物资采购的市场准入和验收制度,设备采购、工程监理和设备监造应符合国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有关要求,保证本质安全。4.1.9在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签约时,建设单位应对承包商的资质和安全生产业绩进行审查,明确安全生产要求,在项目实施中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符合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健康安全环境管理的基本要求。4.1.10企业应制定石油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管理制度;钻井和井下作业应配备井控装置和采取防喷措施;使用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火防爆安全技术要求;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制定防火防爆应急预案。井场布置应符合井场布置技术要求,平面布置和防火间距应符合防火设计规范的要求。4.1.11发生事故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避免人员伤亡和减少财产损失,按规定及时报告,并按程序进行调查和处理。4.2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4.2.1企业应制定保护员工健康的制度和措施,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与劳动保护的培训教育。4.2.2应按要求对有害作业场所进行划分和监测;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应进行定期体检,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4.2.3不应安排年龄和健康条件不适合特定岗位能力要求的人员从事特定岗位工作。4.2.4应建立员工个人防护用品、防护用具的管理和使用制度。根据作业现场职业危害情况为员工配发个人防护用品以及提供防护用具,员工应按规定正确穿戴及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和防护用具。4.3风险管理4.3.1鼓励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与生产经营单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应对作业活动和设施运行实施风险管理,并对承包商的活动、产品和服务所带来的风险和影响进行管理。4.3.2风险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全员参与风险管理;——对生产作业活动全过程进行危险因素辨识,对识别出来的危险因素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评估,划分风险等级;——按照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风险控制的原则应符合“合理实际并尽可能低”;——危险因素及风险控制措施应告知参与作业相关方及作业所有人员;——风险管理活动的过程应形成文件。4.3.3风险管理过程应包括危险因素辨识、风险评估、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其基本步骤包括:——划分作业活动;——辨识与作业活动有关的所有危险因素;——评价风险;——依据准则,确定出不可容许的风险;——制定和实施风险控制措施,将风险降至可容许程度;——评审。4.3.4设定风险管理目标和指标,制定风险管理的方案、计划或控制措施。4.3.5对关键作业活动,建立风险控制程序或制度。4.3.6石油天然气生产作业中的关键设施的设计、建造、采购、运行、维护和检查应按规定程序和制度执行,并充分考虑设施完整性的要求。4.4安全作业许可4.4.1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作业等危险性较高的作业应建立安全作业许可制度,实施分级控制,明确安全作业许可的申请、批准、实施、变更及保存程序。4.4.2安全作业许可主要内容如下:——作业时间段、作业地点和环境、作业内容;——作业风险分析;——确定安全措施、监护人和监护措施、应急措施;——确认作业人员资格;——作业负责人、监督人以及批准者、签发者签名;——安全作业许可关闭、确认;——其他。4.4.3安全作业许可只限所批准的时间段和地点有效,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期限不应进行作业,安全作业许可主要内容发生变化时应按程序变更。4.4.4安全作业许可相关证明,也应得到批准,并在作业期限内有效。4.5硫化氢防护4.5.1在含硫化氢的油气田进行施工作业和油气生产前,所有生产作业人员包括现场监督人员应接受硫化氢防护的培训,培训应包括课堂培训和现场培训,由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时间应达到相应要求。应对临时人员和其他非定期派遣人员进行硫化氢防护知识的教育。4.5.2含硫化氢生产作业现场应安装硫化氢监测系统,进行硫化氢监测,符合以下要求:——含硫化氢作业环境应配备固定式和携带式硫化氢监测仪;——重点监测区应设置醒目的标志、硫化氢监测探头、报警器;——硫化氢监测仪报警值设定:阈限值为1级报警值;安全临界浓度为2级报警值;危险临界浓度为3级报警值;——硫化氢监测仪应定期校验,并进行检定。4.5.3含硫化氢环境中生产作业时应配备防护装备,符合以下要求:——在钻井过程,试油(气)、修井及井下作业过程,以及集输站、水处理站、天然气净化厂等含硫化氢作业环境应配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及与其匹配的空气压缩机;——配备的硫化氢防护装置应落实人员管理,并处于备用状态;——进行检修和抢险作业时,应携带硫化氢监测仪和正压式空气呼吸器。4.5.4含硫化氢环境中生产作业时,场地及设备的布置应考虑季节风向。在有可能形成硫化氢和二氧化硫聚集处应有良好的通风、明显清晰的硫化氢警示标志,使用防爆通风设备,并设置风向标、逃生通道及安全区。4.5.5在含硫化氢环境中钻井、井下作业和油气生产及气体处理作业使用的材料及设备,应与硫化氢条件相适应。4.5.6含硫化氢环境中生产作业时应制定防硫化氢应急预案,钻井、井下作业防硫化氢预案中,应确定油气井点火程序和决策人。4.5.7含硫化氢油气井钻井,应符合以下安全要求;——地质及工程设计应考虑硫化氢防护的特殊要求;——在含硫化氢地区的预探井、探井在打开油气层前,应进行安全评估;——采取防喷措施,防唼器组及其管线闸门和附件应能满足预期的井口压力;——应采取控制硫化氢着火源的措施,井场严禁烟火;——应使用适合于含硫化氢地层的钻井液,监测和控制钻井液pH值;——在含硫化氢地层取心和进行测试作业时,应落实有效的防硫化氢措施。4.5.8含硫化氢油气井井下作业,应符合以下安全要求:——采取防喷措施;——应采取控制硫化氢着火源的措施,井场严禁烟火;——当发生修井液气侵,硫化氢气体逸出,应通过分离系统分离或采取其他处理措施;——进入用于装或已装有储存液的密闭空间或限制通风区域,可能产生硫化氢气体时,应采取人身安全防护措施;——对绳索作业、射孔作业、泵注等特殊作业应落实硫化氢防护的措施。4.5.9含硫化氢油气生产和气体处理作业,应符合以下安全要求:——作业人员进入有泄漏的油气井站区、低凹区、污水区及其他硫化氢易于积聚的区域时,以及进入天然气净化厂的脱硫、再生、硫回收、排污放空区进行检修和抢险时,应携带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应对天然气处理装置的腐蚀进行监测和控制,对可能的硫化氢泄漏进行检测,制定硫化氢防护措施。4.5.10含硫化氢油气井废弃时,应考虑废弃方法和封井的条件,使用水泥封隔已知或可能产生达到硫化氢危险浓度的地层。埋地管线、地面流程管道废弃时应经过吹扫净化、封堵塞或加盖帽,容器要用清水冲洗、吹扫并排干,敞开在大气中并采取防止硫化铁燃烧的措施。4.6应急管理4.6.1应系统地识别和确定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