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能源、工业和贸易部“里海穆纳天然气”国家科学研究设计院油气开采工业企业安全防火规程(ППБСРК-10-98)1998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能源、工业和贸易部“里海穆纳天然气”国家科学研究设计院审核:批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紧急状态委员会能源、工业与贸易部国家消防局司油气开采工业企业安全防火规程ППБСРК-10-98本“油气开采工业企业安全防火规程”由“里海穆纳天然气”国家科学研究设计院所属的技术安全科学研究中心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管理部门的决议制定。本规程中收入了哈萨克斯坦内务部消防总局“基本规程”(防火安全基本规程-93)中所述的最新防火安全要求及其它原有专业规范的内容。从本规程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实施起,1974年4月3日由苏联石油工业部批准的“石油工业企业安全防火规范”将停止生效。在必要情况下,实施本规程中要求的期限可以同地方国家防火监督部门及其上级部门(订货方)协商。“油气工业企业安全防火规范-97”使用过程中的补充提议应按规定程序发来。前言油气开采工业企业和其它个别工程生产活动的特点是发生爆炸及火灾的危险性较高。企业的防火安全由在设计中制定的工程技术防火措施,以及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和运行防火安全规范来保证。通过对石油天然气工业工程所发生的火灾进行分析,多数火灾是由于生产设备损坏、违反操作规程、对待火灾麻痹大意、生产运营中违反规则,或是由于电、气焊所生产的火花引起的。在保障企业防火安全的综合措施中,重要的不仅是严格遵守现行标准和规范,还要理解这些根据具体生产情况制定的要求的实质,而且企业员工同消防人员在日常工作和预防可能发生的火灾工作中要紧密合作。使现行方针和新方针确保防火安全是领导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作为企业领导,应完全了解生产设备运行中火灾危险的特点和火灾预防措施的情况。1.概述1.1.本规程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油气开采领域的所有企业和部门都必须遵守。1.2.本规程确定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所有现有工程设计、投产、运行、修理、改造、停产和清算期间的防火安全要求,不论其归哪个行政部门管辖,也不论其所有制形式如何。1.3.对于油气开采工业企业的消防状况,及对于国家消防局规定、建议的执行情况由上述企业的领导负责。对于个别项目设施(生产车间、工段、设备、仓储间)的防火安全、保障这些项目设施的基本灭火器材、相应地遵守现行防火规范和要求,则由企业或部门领导任命的车间主任、工段长,及其它有关人员负责。每个项目设施,都应在明显的位置上悬挂防火安全责任表,其中应注明责任人的姓、名、父称,及职务。1.4.每个企业的每个项目设施都应同当地消防部门协商在本规程的基础上制定防火安全工作细则,并报企业领导批准。1.5.对于防火安全工作细则的遵守情况由项目、企业的主管部门进行监督。1.6.项目的每个员工及参观人员都应了解防火安全规范,并严格遵守,万一发生火灾,应采取一切措施抢救人员,进行灭火。1.7.为车间、工段制定的项目防火细则应悬挂在明显位置(如果无法悬挂,则应放置于通道处)。1.8.每个项目都应由企业领导指示建立工作制度,对全体员工(包括临时工)在上岗前进行基本防火安全措施指导。禁止未经安全防火措施指导的人员进入。防火指导可与安全技术指导同时进行。关于进行防火安全指导与安全技术指导的情况,工人将在企业人事处下发的证明信上进行登记。在工地上进行见习也必须遵守防火安全措施。在工人进入独立工作之前,委员会应该检查其对防火安全规范的掌握情况。项目安全防火的工作的负责人还应重复进行安全指导。当项目间员工调换和进行新的任命时,由于具体工作岗位的火灾危险的特点不同,一定要进行安全指导。关于进行指导的情况必须在“指导登记薄”上进行记录,并由接受指导人和防火安全指导负责人签字。1.9.没有达到现行规范、规定和标准的安全防火要求的项目,不准投入生产运行。1.10.对于本规程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需经规程制定、审批部门同意后,由本规程制定人员进行。1.11.对于违反安全防火规程的行为应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现行法律承担纪律、行政及刑事责任。1.12.企业领导应做到以下方面:-监督安全防火措施的执行情况;-在分析项目设施消防状况的基础上,制定防火安全措施;-为落实消防措施和购置灭火器材进行必要的拨款;-组建消防技术委员会和消防志愿队;-对于有爆炸、火灾危险的项目,组织消防技术基础知识训练。1.13.项目防火安全的责任人应做到以下方面:-了解工艺流程、设备的防火安全知识,保证项目防火安全规范的实施;-监督员工严格遵守防火安全规定;-未经项目负责人的书面批准,并同消防部门协商(批准书),不允许在有火灾及爆炸危险的项目设施处使用明火。-禁止堵塞井口、通往生产项目设施入口及通往水源入口,不堵塞楼内通道、楼梯通道及通往消防设施的通道。-定期(依照工作细则和工作计划)对设备和灭火器材的完好情况、使用期限,及其可用状况进行检查,了解其用途、结构和使用方法;-对所属员工进行培训,并在指导登记薄(可更换安全技术工作薄)上进行记录;-发现违反防火安全规程的行为,或者设备损坏,采取补救措施,并使过失人承担相应责任,并应定期向企业领导和消防局汇报安全防火情况;-如果发生火灾或者危急情况,应立即呼叫消防部门,同时利用现有的人员与器材进行灭火或抢险。1.14.工人及项目(工地)参观者应做到以下几点:-在本工作地段或企业其它地段发现的所有违反防火安全措施的行为,或者消防设备及消防通信器材损坏、使用不当等情况,应立即通知相应项目(车间)的防火安全负责人和消防局。-采取措施阻止破坏防火安全规程的行为。2.防火安全的总要求2.1.厂区、建筑物、厂房房间及设施管理2.1.1.油气开采工业企业的全部生产项目设施区、生产车间都应保持清洁、有序。禁止易燃、可燃液体、垃圾及生产废料污染生产区和生产车间。2.1.2.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项目设施区,以及在存放和加工可燃物的地方,未经批准禁止使用明火。2.2.3.在项目设施区蒸汽及其它气体容易聚集的地段,禁止机动车辆通行,关于这一点应悬挂警示牌(标志)。2.1.4.汽车临时停放处应在项目配套建筑工程计划中确定,禁止将停车站与其它设施混设,或设置在运送可燃、易燃液体、气体汽车车库附近。2.1.5.通往设施、水池、消火栓和灭火器的道路、通道、入口处,以及设施与存储库之间的防火间隔禁止堵塞或用来存放物品。2.1.6.在项目设施专门隔离区和装备区,货物应装在集装箱内、存储架上包装存放,以便可以迅速撤出。2.1.7.消火栓旁边应设有指示牌,并配有夜间照明装置。冬季消火栓上及通往消火栓的通道上无积雪,消火栓井盖儿无冰。通往防火水池及消火栓的道路和通道路面坚挺,并应保持斜度,以便雨水和融化的雪水自然排出。2.1.8.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项目设施、车间、仓库,及其所在区域禁止吸烟,并应在这些地方设置“禁止吸烟”的警示标志。2.1.9.企业厂区内禁止将石油和其它易燃、可燃液体存放于配套建筑设施方案中没有规定的露天蓄池、油池内。2.1.10.分层离析装置、火焰加热器和独立油罐仓库的围堤应与设计方案相符,保持完好。禁止在围堤分布区内种植树木和灌木丛。2.1.11.在油气开采企业厂区内广场、有火灾、爆炸危险的设施、建筑周围5米以上半径范围内要定期割草,并将其运出厂区外。在厂区内禁止点燃篝火、燃烧杂草、石油。2.1.12.可燃润滑品、易燃、可燃液体储罐距离内燃机装置存放处不少于20米。2.1.13.生产项目设施和建筑的可燃结构应使用防火漆或通过浸渍进行防火,受到破坏的防火物资应得到恢复。2.1.14.查看存储石油的设备、油罐应借助于自然照明,或使用手提式防爆照明装置,其电压不超过12伏。禁止在设备和油罐内开关照明装置,应一直保持接通状态。2.1.15.禁止使用火炬、火柴、蜡烛、煤油灯、篝火及其它明火为正在进行钻探或生产的油井、油泵、石油运输码头、石油收集与处理站、商品油罐区和其它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设施和存储设施照明。2.1.16.对于冻住的设备、配件、管道、阀门和洗涤溶液,只能使用蒸汽或热水解冻,禁止使用明火。2.1.17.对于设备的密封性(尤其是阀门连接处和密封套)必须严格检查,如果发现有泄漏,应采取措施进行补救。2.1.18.只有在同企业消防部门协商后,才能打开自来水输送网个别部分和某些消火栓、消火龙头,降低自来水输送网的额定压力。2.1.19.由于修理(或其它原因)封闭道路个别地段,阻碍了消防车辆的通行的,应同企业消防部门和最近处的消防队协商后方可。在道路上进行修理或其它作业时,应设置绕行标志,或在修理路段留出不低于3.5米宽的过道。2.1.20.在建筑与设施的防火间隔上,不得存放物品和设备、进行建筑或设置车站。2.1.21.进入有火灾、爆炸危险的企业和设施区应通过专门通道进入,汽车运输应配备带有火花罩的消声器。2.1.22.陆上和海上的生产设施与建筑(现有的和运转的油井、泵、压缩机、分离装置、储油罐等),及其之间的间隔,应符合按照建筑规范与标准的要求。2.1.23.建筑、设施的容量计划方案应符合现行建筑规范与标准,食保证车间和建筑内的人数不超过定额标准。2.1.24.通道、出口、走廊、固定消防楼梯、楼顶不可燃安全装置、楼梯间和阁楼必须保持完好,不得用任何东西堵塞。阁楼应上锁、天窗关闭。禁止在楼梯间设置小仓库。2.1.25.禁止在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使用或存放爆炸物品和装有天然气和其它有燃烧危险物资的容器。用来排烟和灭火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透光窗井和坑口井应保持清洁,并且状态完好。禁止在井上和窗户上安置严密的金属罩,禁止在洞口处堆放物品和堵塞洞口。2.1.26.阁楼间不得用于生产目的,必须上锁,钥匙应放固定地点保管。2.1.27.固定消防楼梯、楼房外竖梯和楼顶隔离安全装置应保持完好,一旦发生火灾保证可用。2.1.28.所有房间、装备、设施都应保证……防火安全责任表。禁止为与消防无关的生产经营需要使用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2.1.29.浸过油或其它可燃物的擦拭材料应收集在专门的带密封盖的金属箱中,下班前(或换班前)必须将箱子放置到安全处。2.1.30.生产车间存放的可燃润滑材料不可超过一昼夜消耗量,存放于不可燃橱柜、密封容器或带密封盖的匣子中,而超过一昼夜消耗量的可燃润滑材料应存放于专门用于此类物品存放的房间。2.1.31.工作服应存放在专门衣物间个人的衣柜里,禁止将工作服放在工作岗位上。禁止靠近热源悬挂晾晒浸泡过石油的衣物和其它物品。2.1.32.禁止靠近蒸汽管道、暖气管、热风机堆放和保存可燃材料。2.1.33.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液体擦洗地板、墙面、清洗设备、或洗涤衣物。应用水清洗地板和水槽中的石油和污渍。2.1.34.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应安装与房间爆炸危险性级别相当的防爆设计电话和信号装置。每部电话机旁边应悬挂专门的消防队电话号码表,以便发生火灾时及时呼叫。2.1.35.企业厂区内应在明显位置标示呼叫消防队办法,并设置消防器材陈列台。2.1.36.应系统地从企业厂区、基地和仓库内清除一切可燃废弃物和垃圾等。2.2.消防障碍管理2.2.1.与分离气体工艺相关的油矿项目、设施的建设应考虑主风向和卫生防护带的因素。2.2.2.卫生防护区的宽度应根据现行卫生标准确定,卫生防护带外靠近采油区一侧为最少的油井。卫生防护带应保持清洁。2.2.3.防火障碍、隔离建筑和设施应符合现行建筑规范与标准的要求。为了预防火灾蔓延至所有建筑,应设置防火墙、防火楼板等防火障碍,或设置消防隔离带。防火墙应打地基,全部高度都应建成防火墙。防火墙用来将生产间、仓储间与各种火灾危险隔开。2.2.4.防火带应建在一个或一系列的不可燃的基座上,并有一个不可燃的覆盖层。横向和纵向防火带的截面应镶有竖向凸榫。2.2.5.在各种管线和结构穿过防火障碍处,其孔洞和缝隙应用耐燃材料严密封好。2.2.6.排烟道、通往房顶的门和出口、阳台之间的通道禁止封严,用于疏散的内阳台和外阳台禁止安装玻璃。2.2.7.建筑结构的砂浆防护层或其它防火涂层不得有破损处。2.2.8.内墙和楼层隔板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