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安全,特制订本规程。第2条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是关系到锅炉安全经济运行的重要环节,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都必须认真贯彻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规程的贯彻执行。第3条本规程适用于工作压力≥1kgf/cm2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不适用于交通运输车、船上的锅炉、用电加热的锅炉和原子能锅炉。第4条有关单位由于采用新技术(如新结构、新工艺等),其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时,应当进行必要的科学试验,经省级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可在指定单位在一定时间内试用,并报国家劳动总局备案。第二章有关设计、制造、安装、修理和改造总的规定一、设计第5条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对于给煤、、除渣、给水等操作,应当尽量采取机械化自动化技术,蒸发量≥1t/h的锅炉,必须采用机械化燃烧。第6条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应对其设计的锅炉的安全性能负责,设计图上应有设计负责人签字。全国性的定型设计,应由主管部批准,并需将有关安全的技术资料报送国家劳动总局审查备案。非全国性定型设计,应由省级主管部门批准,省级劳动部门审查备案。锅炉设计总图上应有批准、备安的字样。第7条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火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暂行规定》和JB2194《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计算。二、制造第8条对锅炉制造单位实行择优定点。制造锅炉的单位,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要的设备、技术力量、检验手段和管理制度。第9条新试制的锅炉产品,必须进行鉴定,合格后方能正式生产。第10条制造锅炉的单位,必须按有关的标准和规定严格执行原材料验收制度、工艺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以保证产品质量。质量不合格或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排污阀不全的产品不准出厂,出了厂的要包退、包修、包换。第11条锅炉出厂时,必须附有下列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1)锅炉图纸(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2)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3)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抽量证明和水压试验证明);(4)锅炉安装说明和使用说明。第12条新制造的锅炉,必须在明显的地位有金属铭牌。金属铭牌上至少应载明下列有关项目:(1)锅炉型号;(2)制造厂名;(3)制造年月;(4)制造厂锅炉产品编号;(5)额定蒸发量(t/h);(6)设计工作压力(kgf/cm2);(7)过热蒸汽温度(℃);(8)再热蒸汽进、出口温度(℃)及进、出口压力(kgf/cm2)。对散装出厂的锅炉,还应在锅筒、过热器集箱、再热器集箱、水冷壁集箱和省煤器集箱(铸铁省煤器除外)等主要受压部件的封头上打上钢印,注明该部件的制造厂名(或工厂代号)、产品编号和工作压力。三、安装第13条锅炉的专业安装单位,应经省级劳动部门审查批准。锅炉安装前,安装单位对部件质量应进行检查,发现有质量差,不能保证安装质量的,有权拒绝安装并报告当地劳动部门。对立式锅炉、快装锅炉,经当地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使用单位可自行安装。第14条安装锅炉的单位,安装工作压力≤25kgf/cm2的锅炉时,应按TJ231(六)《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六册破碎粉磨设备、郑扬机、固定式柴油机、工业锅炉安装》施工;安装工作压力>25kgf/cm2的锅炉时,应按DJ52《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和SDJ51《火力发电厂承压管道焊接篇》施工。安装质量的分段验收和总体验收,由安装锅炉的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总体验收时,应有劳动部门参加。第15条安装锅炉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证明资料,在安装完工后,应移交使用单位存入锅炉技术档案。四、修理和改造第16条锅炉受压元件损环,不能保证安全运行至下一个检修期,都应及时修理。第17条承担锅炉改造和修理的专业单位,必须经当地劳动部门同意。变动受压部件的重大修理和改造,应有施工技术方案,此方案应由企业或改造和修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备案。通过改造而提高锅炉运行参数的,在改造方案中必须包括必要的计算资料。由于结构和运行参数的改变,原水处理措施和安全附件是否适应,在改造和修理方案中应一并考虑。第18条锅炉改造和修理应有图纸、材质证明、施工质量检验证明等技术资料,修理和改造完工后,这些资料应存入锅炉技术档案内。第三章结构第19条锅炉结构各部分在运行时应能自由膨胀。第20条锅炉的水循环应保证受热面得到可靠的冷却。第21条水管锅炉锅筒的最低安全水位,应能保证对下降管可靠地供水。火管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应高于最高火界100mm。对于直径≤1500mm的卧式回火管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应高于最高火界75mm。第22条一切不作为受热面的元件,如由于冷却不够,壁温可能超过该钢号的允许温度时,应予绝热。第23条锅炉结构应便于安装、检修和清扫内外部。锅炉上应开设和必要的人孔、手孔、检查孔。其数量、位置由设计单位确定。但锅筒内径>1000mm的火管锅炉和锅筒内径≥800mm的水管锅炉,都就在锅筒或封头上开设人孔。门孔尺寸规定如下:(1)锅炉受压元件上,椭圆人孔不得小于280×380mm;(2)锅炉受压元件上,手孔短轴不得小于80mm;(3)锅炉受压元件上,洗炉孔直径不得小于50mm;(4)炉墙上长方形人孔一般应为400×450mm,圆形人孔直径一般为450mm。为了避免水、蒸汽和烟气喷出伤人,锅炉受压元件的人孔盖、手孔盖应采取内闭式,盖的结构应保证衬垫不会吹出;炉墙上人孔的门应装设坚固的门闩;炉墙上监视孔的盖应保证不会被烟气冲开。第24条用煤粉、油或气体作燃料的锅炉,应设有当风机电源跳闸时,自动切断燃料供应的连锁装置,并尽量装设点火程序控制和灭火保护装置。在容易爆炸的部位应装设防爆门。防爆门的装置应不致危及人身的安全。微正压燃烧的锅炉,炉墙和烟道必须可靠的密封,看火孔必须装设防止火焰喷出的连锁装置。第25条为防止燃油锅炉的尾部发生二次燃烧烧坏空气预热器,应装设可靠的吹灰及灭火装置。第26条装有可分式铸铁省煤器的锅炉,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省煤器被烧坏。为便于不停炉检修省煤器,宜采用旁路烟道。为防止不可分式省煤器在升火时损坏,应装设再循环管或采取其他措施。第27条几台锅断共用一个总烟道时,在每台锅炉的支烟道内应装设供检修时隔断用的严密的烟道挡板。挡板应有可靠的固定装置,以保证锅炉运行时,挡板处在全开启位置,不能自行关闭。第28条受热面管子以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对接焊缝,不得布置在管子的弯曲部分(盘旋管除外)。工作压力≤39kgf/cm2的锅炉,受热面管子上(指直的部分)的对接焊缝的中心线距离管子弯曲的起点和锅筒、集箱的外壁以及管子支架的边缘,至少为50mm;工作压力>39kgf/cm2的锅炉,上述距离至少为70mm。锅炉范围内的管道的直段上,对接焊缝的中心线距离管子弯曲起点不得小于管子的外径。锅炉受热面管子直的部分,对接焊缝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管接头和仪表插座一般不应设置在焊缝上或热影响区内。第29条扳边的元件(如封头、炉胆等)和圆筒形元件对接焊接时,扳边弯曲起点至焊缝中心线的距离(L)应符合表3-1的数值。第30条锅筒上相邻的两节圆筒形部分的纵向焊缝,以及封头的焊缝和圆筒形部分的纵向焊缝,都不应彼此相连。其焊缝中心线间距至少应为较厚钢板厚度的3倍,并不得小于100mm。第31条锅筒对接焊缝边缘偏差应符合下列要求(见图3-1):(1)对于纵缝,焊缝两边钢板中心线应一致。当钢板厚度相同时,c(=e)≤0.1×钣厚,且≤3mm。当钢板厚度不同,且其边缘偏差c0.1b’,或>3mm时,必须将厚板两边均匀地削薄,使其一薄板平滑相接,削薄部分的长度d≥4c。(2)对于环缝,当钢板厚度相同时,c≤0.1×板厚+1mm,且≤4mm。当钢板厚度不同,且c0.1b’+1mm或>4mm时,厚板边缘应削薄,削薄长度d≥4c。第32条工作压力≥100kgf/cm2的锅炉,其锅筒或集箱与管子进行角焊连接时,必须在管端或锅筒、集箱上开坡口。第33条受压元件上管孔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胀接管孔不得开在焊缝上,且管孔边缘与焊缝边缘应有足够的距离,以保证胀接质量;(2)焊接管孔应尽量避免开在焊缝上,并避免管孔焊缝与相邻焊缝的热影响区互相重合。如不能避免时,在确认焊缝没有缺陷并且管接头焊后经热处理消除应力的情况下,方可在焊缝上及其附近开孔。第34条在受压元件主要焊缝上及其邻近区域应避免焊接零件。如不能避免时,焊接零件的焊缝可穿过主要焊缝,而不要在焊缝上及其邻近区域终止,以避免在这些部位发生应力集中。第35条为了操作上的方便和安全,对于操作部位较高,使操作人员立足地点距离地面(或运转层)高度超过3m的锅炉,应装设平台、扶梯和防护栏杆等设施。锅炉的平台、扶梯应符合下列规定:(1)扶梯和平台的布置应保证操作人员能顺利通向需要经常操作和检查的地方;(2)扶梯和平台应防火、防滑;(3)扶梯、平台和需要操作及检查的炉顶周围,都应有铅直高度不小于1m的栏杆、扶手和高度不小于80mm的挡脚板;(4)扶梯的倾斜角度以45~50为宜,如布置上有困难时,倾斜角度可以适当增大,但不宜超过70°;(5)水位表前的平台到水位表中间的垂直高度应为1~1.5mm。第四章金属材料第36条锅炉受压元件所用的金属材料和焊条、焊丝的熔敷金属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部标准中的规定。在使用条件下应具有规定的强度、抗疲劳性能、足够的韧性、抗腐蚀性和良好的延伸性。其要求应符合本章规定。第37条用于锅炉受压元件的金属材料应按如下规定选用:(7)拉撑锅炉拉撑使用的钢材应符合、GB715或GB699的20号钢的规定。(8)焊条和焊丝焊接受压元件使用的焊条应符合GB981~982的规定,焊丝应符合GB1300的规定。全焊缝金属的抗拉强度和冲击值应不低于母材规定值的下限,伸长率应不低于母材规定值的80%。焊条、焊丝应有制造厂的质量合格证,并应按有关规定验收合格才能使用。第38条钢材制造厂提供制造锅炉受压元件用的新钢种材料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合格,参加鉴定的单位需包括冶金部、一机部、电力部、国家标准总局、国家劳动总局等有关部门。鉴定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1)温度间隔为20℃*机械性能值(包括抗拉强度、屈服强度、伸长率及断面收缩率等),直至超过最高允许工作温度50℃为止;(2)钢材的组织稳定性。工作温度>500℃,应提供持久强度、抗蠕变性能及应变时效敏感性数据。奥氏体钢应有抗晶间腐蚀数据;(3)钢村的焊接性能。应提供焊接接头的机械性能、塑性、抗裂性及有无空冷硬化敏感性等试验数据,同时应说明相应的试验条件,包括焊接方法、焊接材料、焊接工艺、焊接试样的形式和尺寸(试样应包括材料全厚)、热处理技术条件;(4)高温用锅炉钢材,应提供各种温度(包括超过最高允许温度20℃)的抗氧化数据;(5)钢材的使用范围(压力、温度)及相应温度下的许用应力值;(6)对化学成份的要求;(7)在相应温度下的弹性模数(E)、平均热膨胀系数(a)和热传导系数(K);(8)试用情况。第五章受压元件的焊接一、一般要求第39条施焊单位应根据有关焊接技术条件和本单位工艺鉴定试验合格的焊接工艺程序,制订相应的焊接工艺规程。第40条锅炉受压元件的焊接工作必须由考试合格的焊工担任。锅炉受压元件的焊缝附近必须打上焊工代号钢印。焊接锅炉受压元件的单位,应经常对焊工进行技术培训,按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对焊工进行考试。第41条焊接设备的电流表、电压表、气体流量计等仪表、仪器以及规范参数调节装置应定期进行检定,上述表、计、装置失灵,不得进行焊接。第42条锅炉受压元件的焊接接头质量应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检查和试验:(1)外观检查;(2)无损探伤检查;(3)机械性能试验;(4)金相检验和断口检验;(5)水压试验。第43条每台锅炉应有焊接质量证明书。该证明书除应载明第42条各项检验内容和结果外,尚应记录产品焊后热处理的方式和规范以及焊缝的修补情况等。第44条焊接质量检验报告及无损探伤记录(包括底片),由施焊单位妥善保存至少10年或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