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PPT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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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导读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2017年1月10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并由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4号公告予以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全面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标志着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跨上了一个新的里程。目录一、修订背景二、修订的过程与主要思路三、修订的主要内容第一部分修订背景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条例是法的表现形式之一。它具有法的效力,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是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人人必须遵守,违反它就要带来一定的法律后果。《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的。原《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主要立法依据是2002年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于上位法规定的较为宏观,不够具体,不能全面解决各地的具体问题,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加以补充规范。因此,制定原《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时机较为成熟、合理。原《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07年制定并公布施行,2014年1月修正一次。1.符合我省当时的安全生产实际。2.进一步加强了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3.强化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4.规范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5.有效遏制了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了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8850777372836430692875245449604162142007-2015年全省事故总量5130503527313440272007-2015年全省较大事故53213402007-2015年全省重大事故11200920102011201220132014201520082007单位:起2015年与2007年相比,事故数量和死亡人数年均分别下降5.75%和4.6%,2015年与2007年相比,事故数量下降38.4%,死亡人数下降31.9%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修订背景(一)近年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发表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讲话,形成了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时期指导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最新思想体系。(二)2016年12月9日印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了安全生产领域发展的目标任务,破解诸多安全生产问题。(三)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14年12月1日施行。立法思路、理念、调整范围等发生重大变化。(四)我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直面监管工作中的新问题,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先后出台了《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辽宁省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辽宁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五)根据省委、省政府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权责清单制度逐步得以确立,为优化企业营商环境,取消和下放了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多项行政权力事项。有些许可事项涉及到《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的修改。(六)问题和挑战1.问题我省正处于工业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安全生产基础仍然比较薄弱,部分地方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较为突出,生产安全事故还处于易发、多发期,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部分高危行业产业布局和结构不尽合理,经济增长方式粗放;地方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技术支撑能力不足,部分执法人员专业化水平不高,传统监管方式和手段难以适应工作需要。(六)问题和挑战2.挑战: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方式方法发生了重大变化,监管工作面临新挑战:网格化监管模式、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诚信约束机制、社会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安全监管的机制、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等均有待进一步理顺和通过实践摸索好的实施方法。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新要求、人民群众的新期盼、实践中的新问题,都推动了我省安全生产立法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对《条例》进行修订完善,不仅十分必要,而且是十分迫切的任务。第二部分修订的过程与主要思路20142015201620178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启动《条例》的修订工作《条例》列入辽宁省人大和辽宁省政府法制办的立法论证项目,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赴省内外开展立法调研7月《条例》经辽宁省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7月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11月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1月8日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1.10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修订草案》,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一)修订的过程本次《条例》修订,重点是加强事前预防,落实安全生产责任。1.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是目标2.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3.强化政府监管是关键4.严格责任追究是保障(二)修订的思路一是深化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1.安全生产责任制2.安全培训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4.建设项目三同时5.隐患排查治理6.发包、出租环节安全管理二是遵循分级负责(国家、省级、市级、县级)、属地监管的原则。1.深化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2.坚持安全发展理念3.创新安全监管模式三是对照新《安全生产法》,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使之进一步细化、量化、具体化,更具有指导性和操作性,强化安全生产的责任追究。四是总结近年来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实践中积累的好经验、做法,总结提炼上升为法律制度。五是针对现实中亟需解决、法律法规暂时没有规定的问题,借鉴其他省市的经验,通过地方立法予以明确,体现地方立法的特色。第三部分修订的主要内容三、修订的主要内容新《条例》共六章、六十四条1.总则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3.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4.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5.法律责任6.附则在原《条例》基础上保留二十七条、删除二十二条,调整二十七条,增加三十八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比较1.文字上:《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11514个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5847个字。减少了4333个字。2.内容上:《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6章6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7章114条。《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一)明确安全生产的摆位一是将立法目的由原来的“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修改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安全生产不仅包括促进经济发展,而且包括促进社会健康发展,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紧密结合。参见(第一条)二是确立了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参见(第三条)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他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参见(第四条)四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参见(第五条、第六条)五是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职责法定化。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监督管理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参见(第七条)五是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的作用。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对本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参见(第八条)(二)分层次强调全社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普遍义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开设安全知识课程各类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的义务参见(第九条)(三)进一步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和政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参见(第十条)参见(第十三条)(四)增加了对安全生产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主体客体省、市、县人民政府生产经营单位单位和个人条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事故发生如实并及时报告隐患或违法行为及时妥当处置突发事件参加抢险救护研究、推广和应用安全生先进技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参见(第十二条)(五)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调整高危行业范围:1.金属冶炼,包括冶金和铸造等。生产过程中易发生高温金属液体、中毒窒息、爆炸等事故。2.船舶修造存在火灾、触电、高处坠落等较多危险因素,或事故多发。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是新兴产业,监管的内容、形式、要求和方法还处于摸索阶段,涉及人员密集场所,不可预测风险较强。新《安全生产法》: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原《条例》:矿山、冶金、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新《条例》:矿山、金属冶炼、船舶修造、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船舶修造、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参见(第十六条)二是强化了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要求三是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参见(第十七条四是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应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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