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十五世纪以前的世界讲义05罗马共和国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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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罗马共和国的命运一、聚焦:西塞罗与罗马共和国的命运①西塞罗是谁?106BCMarcusTulliusCicero生于拉丁姆地区的自治市Arpinum;姓名:praenomennomencognomenTullii氏族有可能源于过去的Arpinum王族,其父已经跻身于骑士;Arpinum也是著名军事家、政治家马略(GaiusMarius)的故乡。305BCcivitassinesuffragio——第二次萨莫奈战争后188BCRomansuffrage90BCstatusofamunicipium——同盟战争中西塞罗的地位:(1)罗马共和国末期的重要政治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罗马人,却为捍卫危机深重的罗马“共和国”竭力奋斗,至死不渝;身为骑士家庭出身的“新人”(novushomo),却凭借个人才华跻身于罗马领袖阶层;曾经和恺撒、庞培、安东尼、屋大维等巨头分庭抗礼,对元老院发挥过巨大的影响,是共和国晚期最著名的政治家之一;(2)罗马最著名的演说家和修辞家之一;(3)影响巨大的哲学家之一,先后师从于伊壁鸠鲁派(Phaedrus,c.140-70BC)、学园派(PhiloofLarissa,c.160-80BC)和斯多亚派(Diodotus,d.c.60BC)的老师,系统地将希腊哲学介绍给罗马人;(4)代表古罗马美德的理想人格之一。②西塞罗的传世作品书信,800余封,其中400多封致他的朋友Atticus(TitusPomponius);演说辞,50余篇,分为司法性和政治性两类,如反对安东尼的《驳腓力辩》(Philippicae,现存14篇);书,包括修辞、政治和哲学类,如《论演说家》(DeOratore,55BC)、《论共和国》/《国家篇》(Derepublica,54-51BC)、《论法律》(Delegibus,52-44BC?),《论义务》(Deofficiis,44BC),等等。夏洞奇:十五世纪以前的世界2③西塞罗的政治活动官阶阶梯(cursushonorum):财务官→[保民官]→市政官→裁判官→执政官西塞罗的官运:BC7670666390-88BC在“同盟战争”期间,在庞培之父PompeiusStrabo麾下从军。81-80BC开始法律生涯,因敢于指控独裁者苏拉(dictator,82BC,d.78BC)的释奴而崭露头角。79BC与出身望族(可能是瓦罗家族)的Terentia结婚。79-77BC到希腊和小亚细亚旅行并学习。76BC在西西里担任财务官quaestor。70BC担任市政官aedile,受西西里人委托控诉前总督GaiusVerres,名声鹊起。66BC担任裁判官praetor,发表演说支持给予庞培指挥第三次密特里达梯战争的军权。63BC担任执政官consul,粉碎了喀提林(LuciusSergiusCatilina)等人鼓吹取消债务,企图武力夺取政权的阴谋。60BC恺撒(GaiusJuliusCaesar,100-44BC)、庞培(GnaeusPompeiusMagnus,106-48BC)、克拉苏(MarcusLiciniusCrassus,115-53BC)结成了“前三头同盟”,西塞罗拒绝了恺撒的拉拢,还公开抨击恺撒。58BC在恺撒幕后支持下,保民官克劳狄乌斯(PubliusClodiusPulcher)重提西塞罗在粉碎喀提林阴谋时非法处死公民的行为,西塞罗遭到放逐。57BC在庞培支持下得到元老院的平反,从塞萨洛尼卡回到罗马。56BC三头在卢卡会谈,巩固了同盟关系;西塞罗被迫与三头妥协,开始侧重于写作。51BC担任小亚南部西利西亚(Cilicia)行省的总督proconsul,平定了叛乱。49BC内战爆发,西塞罗逃离罗马,追随相对尊重共和国传统的庞培。48BC庞培在法萨卢战役兵败,后死于埃及,而西塞罗得到了恺撒的宽恕。45BC离婚、再婚、爱女之死。TulliaCiceronis:西塞罗的独女,爱称为“Tulliola”,于前79/78年出生;前63年初次出嫁(16),第一任丈夫是GaiusCalpurniusPisoFrugi(quaestor,58BC);在Piso去世后,旋于前56年改嫁(23),第二任丈夫是FuriusCrassipes(quaestor,51BC),又于前51年离婚;前50年再次改嫁(29),第三任丈夫是PubliusCorneliusDolabella(consul,44BC);在第一个儿子早夭后,尽管又第二次怀孕,仍因感情不合而于前46年离婚;前45年在产后病故(34),随后悲伤的西塞罗与年轻的新妻子Publilia离婚。15世纪时,Tullia的墓被发现,在出土物品中还有一盏长明灯。44BC恺撒遇刺(西塞罗并未参与,但同情刺杀者)。安东尼(MarkAntony,83-30BC)上台,西塞罗成为反对安东尼的旗手,企图利用恺撒养子屋大维(Octavius)来对抗他,以挽救元老院地位。43BC屋大维、安东尼、雷必达(MarcusAemiliusLepidus,c.89-13BC)结成“后三头同盟”;西塞罗在政治交易中被屋大维牺牲,受通缉而逃亡,结果被安东尼的手下杀害。夏洞奇:十五世纪以前的世界3图5-1:恺撒的内战夏洞奇:十五世纪以前的世界4二、西塞罗论共和国与公民①“共和国”(respublica)的定义拉丁语中的“respublica”:事关全体人民的活动或国家的事务;国家的福利或公益;政治共同体或国家;全体公民均能参与的国家或自由国家。这个概念不包含政体方面的涵义,并无与君主制相对的意思。《论共和国》(Derepublica)是西塞罗为借古讽今而创作的一系列对话,其虚构的谈话时间为公元前129年,人物是前代著名军事家、抵制格拉古改革的保守派政治家小西庇阿(ScipioAemilianus/ScipioAfricanusMinor,185/184-129BC)的圈子。在参与谈话的9位人物中,有8位曾经担任执政官;其中的西庇阿基本上能被视为西塞罗本人的代言者。Derepublica的整体曾经长期失传,只剩下一些零散的章节还在流传。1820年,一个名为CodexVaticanus5757(V)的重写本(Palimpsest)在梵蒂冈图书馆被发现,其中包含了《论共和国》一书的残篇,篇幅约有原书的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Derepublica1.25.39:“共和国乃人民之公器,但人民不是人们某种随意聚合的集合体,而是许多人基于法之共识与利之共享而结合起来的集合体。”(respublicarespopuli,populusautemnonomnishominumcoetusquoquomodocongregatus,sedcoetusmultitudinisiurisconsensuetutilitatiscommunionesociatus.)“共和国”(respublica)=“人民之公器”(respopuli)“法之共识”:在拉丁文中,“lex”指实际的法律,而“ius”较为抽象,兼有“法”、“正义”等多重含义;因此,“法之共识”所要求的,不只是法律程序上的法治,还有对政治正义的坚持。“利之共享”:指的是对各个阶层的正当权利的保护、对国家利益的促进,或者说就是“公民们的幸福生活”;因此,“利之共享”意味着“人民”在个人权利上的“正义”,或者说是就实际利益而言的“法之共识”。②共和国的优越性:西塞罗的理想政体正义的国家不义的国家一人的统治regnumdominatus君主制僭主制少数的统治optimatiumpotestasfactionis贵族制寡头制多数的统治civitaspopularisdominatusmultitudinis民主制暴民统治夏洞奇:十五世纪以前的世界5三种政体的优点:君主制容易得到爱戴,贵族制最有智慧,而民主制提供更多的自由。三种政体的不稳定性:君主制会演变为僭主统治,贵族制会变成寡头统治,而民主制会沦为暴民统治。最优的政体:混合政体:所谓的混合政体是由三种政体均衡地混合而成的,它既能保持卓越的君主因素,又能让显贵们的权威发挥作用,还能将一些事情留给民众来决定。这种体制能够实现“权利、义务和职责的均衡分配”,“使得官员们拥有足够的权力,杰出的人们的意见具有足够的威望,人民享有足够的自由”;它既公平,又稳定,优点极为明显,是最理想的国家制度。历史地看,这样一种混合政体正是罗马先人们遗留下来的优越制度,是罗马国家的独一无二的制度特点,是罗马人最值得骄傲的政治遗产。“共和国”定义与政体理论的平衡:一方面,“共和国”之成立与否是由“法之共识”与“利之共享”这两个前提条件决定的,“共和国”的存在同时朝着各种政体开放;另一方面,“正义”的满足是国之所以为国的前提,而混合政体是能够长久地维护正义的唯一最佳政体。③公民的美德:《论义务》1.《论义务》的背景Deofficiis是西塞罗对自我一生的总结和反思,寄托了父亲对儿子的无限期待,也抒发了晚年失意的西塞罗的政治理想,曾经是在欧洲被阅读得最多的古典作品之一。“Marcefili”(吾儿马尔库斯):MarcusTulliusCiceroMinor(b.65BC),西塞罗的独子,在恺撒与庞培的内战中随父亲跟随庞培,任骑兵军官,在庞培战败后回到罗马。于前46年在故乡Arpinum任市政官,于前45年到雅典求学于逍遥学派。在恺撒遇刺后,重新参加共和派和小庞培(SextusPompey)的军队。于前39年得到屋大维的赦免,前30年任执政官,前29-20年任亚细亚行省总督。2.城邦的自然正当性城邦的自然形成:聚居到一起是人类的自然要求,共同生活的人们制订了法律,形成了习俗,平均分配权利,提高了道德,生活也更有保障(2.4.15,p.167);人类社会始于夫妻和子女,又由家庭、亲戚关系扩展为城邦;公民共同拥有广场、神庙、法律、权利和选举,拥有共同的习俗和事业(1.17.53-54,p.55);在各种各样的义务中,从社会生活中产生的义务是最伟大的,因为人类就像蜜蜂一样是社会性的,所以维护社会关系的义务要比纯粹的知识探索更重要(1.43.152-1.44.158,pp.147-153)。3.共和国与公民的公益依靠理性和语言的纽带,人类结成了具有正义感和道德感的社会,从而不同于禽兽;凡是能够共同利用的一切,都应当服务于公共利益(1.16.50-52,pp.51-53);夏洞奇:十五世纪以前的世界6无论是法律的制订,还是国王的拥立,其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公正与平等(2.12.41-42,p.195);建立国家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不能挑起阶级之间的矛盾,侵犯公民的利益(2.21.73-74,pp.229-231);对公民的侵犯会破坏自然形成的社会的健康,无论是法律还是自然理性,都不允许对公民权利的侵犯(3.5.21-23,pp.265-267);政治家应当维护公民的利益,而不是追求个人的利益;要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而不是为了阶级、派系的利益而牺牲国家,甚至制造动乱和内战;要关心所有的公民,将自己完全奉献给国家(1.25.85-87,p.85);某些贪婪的政治家剥夺了公民的财产,破坏了和睦与公平,动摇了国家的基础(2.22.77-79,p.235)。4.积极的公民精神与爱国情怀凡是具备管理国家的能力的人,就应当抛弃一切迟疑,争取各种官职,为国家服务。他们的崇高要高于那些哲学家(1.21.70-73,pp.69-71);官员应当认识到自己代表着国家,努力维护国家的尊严和荣耀,维护法律;公民应当珍惜公平、平等的权利,不屈从、不自大,希望国家保持和平与高尚,做一位好公民(1.34.124,pp.121-123);政治家的贡献甚至比将军更重大,他们的建议能够给国家带来长远的好处,应当让“武器让位于托伽”(1.22.74-1.23.81,pp.73-79);在所有的社会关系中,没有什么比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更重要;祖国囊括了一切,只要祖国需要,高尚的人就毫不犹豫地为祖国而献身(1.17.57-58,p.57)。④“共和国的褪色”:《论共和国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