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PPT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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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主要内容1.总则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3.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4.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5.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来源: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总则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适用范围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总则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机制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总则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老板(出资人)、总经理、总裁全面负责从业人员依法获得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总则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维护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工会没有组建工会的生产经营单位,由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代表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总则制定安全生产规划、组织实施人民政府(市、区、县)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投入,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总则基层(排出机构、排除机关)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总则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监局)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总则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经济信息、公安、建设、交通、农业、商业、国土房管、市政、水利、质量技术监督、旅游、海事、煤矿、气象等及其他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承担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直接监督管理责任总则政府负责人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分管专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领导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加强监督考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和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承担综合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落实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及时、如实报告并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工作,督促执行事故处理决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专项工作负责人职务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监督管理责任技术负责人职务对技术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监督管理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管理人员)(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制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如实记录检查情况;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六)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如实记录整改情况;(七)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八)发现有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指令从业人员暂停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九)组织安全生产考核,提出奖惩意见;(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技术机构(技术人员)(一)组织制定、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技术规程、作业规范、技术标准;(二)组织制定、实施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方案和危险作业技术措施、应急预案;(三)发现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技术问题并及时处理,对不能现场解决的,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教育培训要求本单位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离岗6个月以上、从新上岗;换岗;四新(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新设备)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考核结果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场所要求:(一)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符合紧急疏散、救援要求;(二)场所安全平面布局,安全警示标识,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识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识别以及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救援;(三)根据生产、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防泄漏、防雷、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四)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职工宿舍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进行统一管理;(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设施设备要求: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修、更换,做好维护、保养、检测记录;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要求:(一)确认作业人员具备相应资格,其身体状况符合现场作业要求;(二)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操作规程、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三)确认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四)对作业场所的各种情况进行及时协调,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紧急控制和排除;(五)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其他现场安全管理要求。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委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隐患排查管理要求: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建立并实施从主要负责人到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应当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一般事故隐患:有关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组织整改排除重大事故隐患: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和应急预案。整改完成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仓库或其他存储、堆放危险物品场所的管理要求: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载明危险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安全须知;消防要求。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享有的权利:(一)依法与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载明保障劳动安全、依法办理工伤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的事项;(二)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三)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四)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享有的权利:(五)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七)无偿享有工作所需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八)拒绝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履行的义务:(一)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参加应急演练,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三)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及时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处置,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五)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上岗前岗位安全检查的事项:(一)设备、设施的安全状态良好,安全防护装置有效;(二)落实岗位安全措施、规章制度;(三)所用的设备、工具符合安全操作和安全标准规定;(四)作业场地以及物品堆放符合安全规范;(五)个人防护用品、用具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和使用;(六)明确操作要领、操作规程,能够正确使用设备、设施。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生产活动结束后岗位安全检查的事项:(一)本岗位负责的设备;(二)本岗位负责的设施;(三)本岗位负责的作业场地;(四)本岗位负责的安全防护设施;(五)本岗位负责的物品存放;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市、区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未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或暂停或者撤销其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有关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万以上三万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本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岗位安全管理责任、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四)对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报告或者不及时采取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五)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整改指令的。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应急救援体系及预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组织、储备、协调及督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建立、配备、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演练。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与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发生事故或者险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施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组织人员及时、有序撤离。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生产经营单位事故报告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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