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学Internationallaw法学院开场白:本课程性质、考核、纪律必修课考核:平时考核平时作业+平时出勤+平时测验期末考核期末闭卷考试总成绩:平时考核(30%)+期末考核(70%)纪律教材及参考书目教材:邵津主编,《国际法》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主要参考书:1、程晓霞主编《国际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王铁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3、余民才主编:《国际法专论》,中信出版社,2003年。4、[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5、邵沙平主编:《国际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6、周鲠生:《国际法》,商务印书馆,1983年主要论文:人大期刊复印资料《国际法》国际法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法学体系与法律体系国际贸易法国内法国际公法国际投资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组织法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广义国际法与狭义国际法国际法学相关学科及其关系本课程的基本内容第一章:国际法导论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第三章:国际法主体第四章:国际法上的居民第五章:人权的国际保护第六章:国家领土第七章:国际海洋法第八章:国际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第九章:国际环境法第十章:外交与领事关系法第十一章:国际条约法第十二章:国际组织法第十三章:武装冲突法第十四章: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第一编:总则-国际法基本理论:主要有国际法含义、特征、性质、渊源、效力根据、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法主体国家及其四大要素。第二编:分则-国际法部门分支法:国家之间对世界资源的分配。平时国际法与战时国际法学习本课程的意义在司法考试中的地位与作用在研究生入学考试中的作用在现实生活中的意义学习本课程的方法学习方法:要通读教材,掌握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制度;要把本课程与国内法和国际关系相关学科融会贯通;要理论联系实际,尝试用国际法原理分析问题;国际法与国际政治的关系法与政治的关系法与国家政权的关系法与民主政治国际政治与国际关系国际法与国际政治国际法的三大主题国际维和与武装冲突发展与环境民主与人权国际法的三大主旋律国际合作对话改革教学目的国际法作为一种高阶位法,是在学习了国内法的基础上而进一步学习的一门重要的法律分支学科。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主要包括国际法的基础理论、国际法的主体、渊源以及与国内法的关系、条约法、国家承认与继承、海洋法、空间法、外交关系法、领事关系法、有关个人的国际法制度、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及战争法等部分。《国际法》与同学们已学到的国内法相比,表现出了很多不同,内容庞大,理论性强,因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与同学们的现实生活联系较少,学习起来有一定的难度。但在这个全球化的时代,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密切,又作为法学的一门主要课程,《国际法》的学习是十分必要和有益的。通过对国际法的学习能够掌握国际法的基本理论知识以及一些重要的国际法规则与制度,如国家主权平等原则、领海的无害通过权制度、公海制度、处理外交领事关系规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法等;能够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评价一些热点的国际问题;学会运用国际法知识捍卫自己国家的主权和世界的和平。教学重点国际法的基本理论国际法上的国家海洋法国际条约法外交与领事关系法学时安排54学时其中授课:50学时;习题课:2学时;讨论课:2学时第一章国际法导论教学重点: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历史发展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第一节国际法的概述一、国际法的名称和定义(一)国际法的名称中文:万国公法国际法jusgentium(万民法)lawofnations(万国公法)internationallaw(边沁)publicinternationallawPrivateInternationalLawsupranationallawtransnationallawlawofhumanity英文(二)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它是在国际交往的过程中产生和形成的;国际社会是国际法产生、形成和发展的基础。它的调整对象: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国际关系,主为国家之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国际关系的多样性;※主体:国家、民族解放运动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它是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对国际社会所有成员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是其表现形式。它是国际社会各成员所公认的二、国际法的性质1、否定国际法的法律属性:代表人物是英国的奥斯汀,他认为法律是主权的“命令”,而国际法不能表现主权的意志,国际法不是法,而是实在道德(positivemorality)。国际法被界定为“国际礼让”(internationalcomity)的范畴。2、国际法是法律。国际法的法律性(理论与实践)此争议产生的主要原因以法的定义看国际法国际法法律性在理论上的体现:规范性、程序性、强制性违反国际法有社会有法;国际社会外来强制国际法法律性在实践中的体现:(1)世界各国公认国际法的存在及其约束力;(2)任何单个国家不能改变国际法的规范;(3)遵守国际法是通常情况,违反国际法是例外;(4)违法者承认国际法,违反国际法要承担国际法律责任。3、还有学者将国际法界定为一种“弱法”(weaklaw)或“软法”(softlaw)。三、国际法的分类普遍国际法区域国际法特殊国际法和平国际法战时国际法社会主义国际法资本主义国际法美洲国际法亚洲国际法非洲国际法欧盟法(EU)四、国际法的效力根据(thebasisofinternationallaw)国际法的效力根据的问题是指国际法何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问题。比较通行的提法: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体现国家间协调意志的国家间协议,非共同意志,即“意志协调说”。(theoriesofco-ordination)也就是各国之间的协调意志,即协议。既然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国家不仅受国际法的拘束,而且同时还是国际法的制定者。国际法既是和平共处的法律也是相互依赖的法律,在法律上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国家意志的协议,而在法律之外,国家意志的协议是受国家之间来往关系的需要所支配的;国家本身的意志以协议的形式体现;条约的牵制性体现了国际法的效力;※五、国际法的特征(同国内法比较)1、调整对象不同、主体不同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是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国际关系2、立法上不同条约(通过协议),国际法是由两个以上国家通过协议或认可共同制定的3、强制执行的方式不同国际法是由各国单独或集体地采取强制措施来保证其实施的即所谓的自助体制;4、法律效力范围不同国际法及于整个国际社会第二节国际法的历史发展(TheDevelopmentofInternationalLaw)一、古代国际法雏形期萌芽期体现在古埃及的同盟条约,古罗马的万民法中二、中古国际法:不发达欧洲(罗马帝国一个)“皇帝主世俗,教皇操灵界”,形成以封建割据为基础的“统一基督教世界”。国际法几乎处于停滞状态。三、近代国际法(传统或古典国际法)产生于欧洲1.产生近代民族国家的产生1648年威斯特代里亚公会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2.性质殖民主义国际法或帝国主义国际法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1648年)1625年国际法之父格劳秀斯发表了《战争与和平法》。论述了国际法的主要内容,堪称现代国际法的奠基之作HugoGrotius(1583-1645)四、现代国际法:由近代转向现代国际法阶段(一战后到二战前),表现为:1917年的俄国十月革命;建立了第一个世界性的国际政治组织国际联盟及国际司法机构常设国际法院;1928年在巴黎签订了《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条约》(《非战公约》)。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现代国际法普遍意义上国际法发展中的国际法五、中国与国际法全面地把近代国际法介绍到中国的是美国传教士丁韪良(1827~1916),他把美国国际法学者H.惠顿的《国际法原理》译成汉文,名之为《万国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国际法的贡献。我国实践:遵循国际法、发展国际法、维护国际法和运用国际法第三节国际法的渊源sourcesofinternationallaw一、国际法渊源的含义是指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的过程、程序。包括形式渊源(formalsources)和实质渊源(materialsources)。《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与国际法渊源之间的关系二、国际法主要渊源(一)国际条约(internationaltreaty)条约法规制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law-makingtreaty)契约性条约(contracttreaty)与国际习惯相比,次要(条约无论如何普遍,总要通过未参加国在实践上所表示的默示同意而起所谓“立法”的作用)条约只要扩充着或编纂着既存的规则,都应视为国际法的渊源(二)国际习惯(internationalcustom)国际习惯:最古老、原始渊源,出现早于国际条约1)各国在反复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构成要素:物质要件:通例心理要件:法律确信2)确定的途径:第一,外交文件第二,国际机构的决议、判决第三,各国国内的立法3)确定国际习惯的条件三、其他渊源(一)一般法律原则(generalprinciplesoflaw)——补充渊源为文明各国所承认的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各国之间的共同法律意识引伸出来一些具体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各大法系中或各国国内法中共同存在的法律原则。(二)辅助渊源判例和学说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第四节国际法的编纂(CodificationofInternationalLaw)一、概述国际法编纂的含义:更精确地制定并系统整理广泛存在的国际惯例、判例和原则等国际法规则。法典化国际法的逐渐发展官方的、个别的、全球性编纂二、性质官方的、个别的、全球性的编纂三、意义法典化制订新法律,并促进其发展法律汇编与法律编纂四、联合国与国际法的编纂1、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ILC1947年依据宪章第13条成立,34位委员。国家和政府的承认与继承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海洋法国籍外国人的待遇外交领事关系与豁免条约最惠国条款国际水道的非航行用途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我国担任过委员的有:倪征噢、黄嘉华、史久镛、贺其治、薛捍勤ICL的工作程序和成果2.其他机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人权理事会)大会第六委员会第五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RelationbetweenInternationalLawandDomesticLaw)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是国际法的基本理论问题之一,同时也对各国实践即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法规则在国内如何实施,产生影响;因而有其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1.一元论:同一法律体系(1)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是国内法的一部分,其效力来自国内法(2)国际法优先说国内法仅适用于国际法许可的范围之内2.二元论:不同法律体系:二者没有隶属关系,处于对等地位。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法律的制定过程不同;调整的对象不同;法的实施不同等。3、协调说4、正确认识二者的关系:属不同法律体系,又相互联系理论上如何认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家是制定国内法的,同时也是参与制定国际法的;国家的对外政策和它的统治阶级的对外政策密切相关,法律是为政策服务的,国家对外政策自然影响它对国际法的态度和立场。从国际法方面看:1)国际法为只有原则的规定,就要求国内法有具体的规定2)国内法的规定不能改变国际法的现有原则、规定、制度,国际法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