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理工国际法学课件第2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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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BasicPrincipleofInternationalLaw)第一节概述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为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2.特征接受的普遍性适用的全局性作用的支柱性具有强行法性质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1.强行法强制法又称强行法,或称绝对法,是指必须绝对遵守和执行的法律规范。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一次正式使用国际强行法概念:第53条:“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强制规范相抵触者无效。”如禁止侵略战争;灭种;种族不歧视原则;违反人道罪和禁止奴隶贩卖的规则,以及海盗、恐怖主义等2.强行法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关系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但强行法不等同于国际法基本原则。联系:都是所有国家或大多数国家所承认和接受的,而且她们的法律拘束力都是优于其他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这两个概念都与国际公共秩序或公共政策或所谓公共利益或国际道德有关的。“应该从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中寻找国际强制法”区别:1、强制法见于《条约法公约》的规定,使其规则主要适用于各国间的条约关系,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适用范围是国家的一切行为,包括国际法个部门。2、强制法是由国家实践和国际法院判例来发展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则已经明确规定在国际法律文件中,其中包括《联合国宪章》。3、强制法具体,习惯法性质,不成文法,有强制效力;基本原则抽象、成文表现形式。三、基本原则体系的形成初步形成和传播时期(17-19世纪)快速发展和充实时期(两次大战之间)深入发展和系统化时期: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二战后的国际实践和一系列的国际文件确定的。联合国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系统化;第二次世界大战后1945年《联合国宪章》的制定是国际法基本原则在国际法律文件上的首次具体表现。集中体现在第2条七项原则1970年10月24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对确立国际法基本原则有决定性作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第二节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联合国宪章(UNCharter)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国际社会的“宪法”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内容各国主权平等原则各民族平等及自决原则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原则依照宪章进行国际合作原则诚意履行宪章所负义务原则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1.主权(sovereignty)(1)概念国家在国际法所固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2)表现对内具有最高权即自主权;对外具有独立权;自卫权(3)特征固有性(并非由国际法所赋予的,国际法只是对这一权利予以确认和保护。);基础性(国家的根本属性);权威性;领土性(领土是一国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也是一个国家行使其属地优越权的地域范围;领土是国家存在的要素之一,国家在其领土上行使主权.领土的完整性对主权的行使至关重要。);相对性(主权不是绝对的)。2.正确认识主权国家的最基本权力,其行使受法律限制主权意味着责任:主权双重“责任”→对外尊重别国的主权;→对内尊重其人民的尊严和基本权利3.主权平等原则平等指国家不分大小强弱,政治制度、经济发展如何,在国际关系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主权平等尤其包括下列要素:(a)各国法律地位平等;(b)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c)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d)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e)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f)每一国均有责任充分并一秉诚意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相处。二、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1.形成与地位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是国家主权原则的引申和保障;所禁止的是非法使用武力或战争。国际习惯法原则;强行法规则2.有关的几个问题(1)武力的含义(force):武装或军事力量(2)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与使用武力或威胁的关系强调(3)适用范围:国际关系3.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的内容使用威胁或武力构成违反国际法及联合国宪章之行为,永远不应用为解决国际争端之方法。侵略战争构成危害和平之罪行,在国际法须负责任。依联合国宗旨与原则,各国皆有义务避免从事侵略战争之宣传。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使用威胁或武力以侵犯他国现有之国际疆界,或以此作为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包括领土争端及国际疆界问题在内。每一国亦有义务避免使用威胁或武力以侵犯国际界线,诸如经由该国为当事一方或虽非当事一方亦必须尊重之国际协定所确立或依此种协定确立之停火线。以上所述不得解释为妨碍有关各方对此等界线在其特殊制度下之地位及影响所持之立场,或解释为影响此等界线之暂时性质。各国皆有义务避免涉及使用武力报复行为。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对阐释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权原则时所指之民族采取剥夺其自决、自由及独立权利之任何强制行动。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组织或鼓励组织非正规军或武装团队,包括佣兵在内,侵入他国领土。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在他国发动、煽动、协助或参加内争或恐怖活动,或默许在其本国境内从事以犯此等行为为目的之有组织活动,但本项所称之行为以涉及使用威胁或武力者为限。国家领土不得作为违背宪章规定使用武力所造成之军事占领之对象。国家领土不得成为他国以使用威胁或武力而取得之对象。使用威胁或武力取得之领土不得承认为合法。——1970年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4.侵略的定义(definitionofaggression)1974年12月14日,联大通过《侵略定义》:侵略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本《定义》所宣示的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在遵守并按照第二条规定的情况下,任何下列行为,不论是否经过宣战,都构成侵略行为:(a)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侵入或攻击另一国家的领土,或因此种侵入或攻击而造成的任何军事占领,不论时间如何短暂,或使用武力吞并另国家的领土或其一部分;(b)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轰炸另一国家的领土,或一个国家对另一国家的领土使用任何武器;(c)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封锁另一国家的港口或海岸;(d)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攻击另一国家的陆、海、空军或商船和民航机;(e)一个国家违反其与另一国家订立的协定所规定的条件使用其根据协定在接受国领土内驻扎的武装部队,或在协定终止后,延长该项武装部队在该国领土内的驻扎期间;(f)一个国家以其领土供另一国家使用让该国用来对第三国进行侵略行为;(g)一个国家或以其名义派遣武装小队、武装团体非正规军或雇用兵,对另一国家进行武力行为,其严重性相当于上述所列各项行为,或该国实际卷入了这些行为;可以使用武力的三种情形联合国安理会按照宪章规定采取的武力行动;在遭受外来侵略时进行的单独或集体的自卫;在外国统治下的民族为争取民族独立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三、互不干涉内政原则(non—interventionofinternalaffairs)1.地位:习惯国际法2.有关概念(1)干涉A.定义:干涉是指一国或数国为实现自己的意图,使用政治、经济甚至军事的手段,以直接或间接的,公开或隐蔽的方式干涉另一国的内外事务,使被干涉国按照干涉国的意图行事,以改变被干涉国所执行的某种方针、政策或存在的情势。B.形式:直接干涉——武装干涉:间接干涉干涉包括积极的干涉和消极的干涉。行为的干涉,属积极干涉,是最常见、最直接的干涉。不行为的干涉即消极干涉,是指打着不干涉的旗号而纵容别国侵略的情况,这是干涉的特殊形式。(2)内政内政是指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物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之事项,如确定政治和经济体制,立法、社会和文化发展等;判断标准是看有关行为是否在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件和是否符合公认的国际法内政不仅仅是一个地域概念。一个国家在本国境内的某些行为,也可能是违反国际法的,别国对此违法行为的干扰并不构成对内政的干涉。3.不干涉原则的内容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之内政或外交事务。因此,武装干涉及对国家人格或其政治、经济及文化要素之一切其他形式之干预或试图威胁,均系违反国际法。任何国家均不得使用或鼓励使用经济、政治或任何他种措施强迫另一国家,以取得该国主权权利行使上之屈从,并自该国获取任何种类之利益。又,任何国家均不得组织、协助、煽动、资助、鼓励或容许目的在于以暴力推翻另一国政权之颠覆、恐怖或武装活动,或干预另一国之内争。使用武力剥夺各民族之民族特性构成侵犯其不可移让之权利及不干涉原则之行为。每一国均有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之不可移让之权利,不受他国任何形式之干涉。4.干涉理论(1)根据权利的干涉(2)人道主义干涉(humanitarianintervention)(3)新干涉主义5.不干涉内政原则的新动向(1)国际组织强行介入国家内部事务(2)国际组织授权干涉成员国内部事务非洲联盟宪章第4条h项规定,在出现战争罪、种族灭绝罪和反人道罪的严重情况下,经联盟2/3的成员授权时,本联盟根据大会所作的决定有权在一成员国进行干涉。联合国宪章第2条7款: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甲国是一个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其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国际法上的国家内政范围,外国不得进行干涉?A.甲国决定废除君主立宪制,改用共和制作为其基本政治制度B.为解决该国存在的种族间的冲突,甲国通过立法决定建立种族隔离区C.甲国决定邀请某个外国领导人来访D.甲因决定申请参加某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四、民族自决原则(self-determinationofpeoples)(一)民族自决原则:是指被殖民主义奴役和压迫的民族,有采取国际法确认的一切合法手段,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的主权国家,并选择适合于自己的社会政治制度发展民族经济的权利。也泛指一个民族不受外族统治干涉,决定和处理自己事务的权利即自治权,是国际法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是第一个确认民族自决原则的国际文件。宪章的第1条第2款规定: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的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进普遍和平.在非殖民化运动中形成和发展的;是一项集体人权;(二)自决权的主体(peoples)1.殖民地人民和其他被压迫民族2.所有国家和领土——独立的、托管的或非自治领土——的所有人民(三)自决权的本质:独立和自治(四)自决与分离(secession):自决权不等于分离权(五)台湾与自决1.“住民自决论”2.台湾的自决属于全体中国人民3.反分裂国家法不得将民族自决原则解释为授权或鼓励采取任何行动,局部或全部地破坏或损害独立国家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统一.每一国均不得采取目的在于局部或全部破坏另一国国内统一及领土完整的行动.任何外国不得假借民族自决名义对独立国家进行煽动,挑拨或策动民族分裂活动,破坏该国的独立和领土完整.五、国际合作原则(internationalcooperation)《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之一;国际合作是各国必须严格遵守的义务;从“并处法”到“合作法”的演变,是现代国际法的进步。六、诚实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忠诚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应善意履行联合国宪章规定的、由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产生的其作为缔约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所承担的各项义务。来源于“约定必须遵守”原则;国家对其因国际惯例和条约所承担的一切义务都必须遵守。凡是符合国际法的、由有效条约产生的国际义务,而非奴役性的、侵略性的或由非法条约所产生的国际义务,国家都应善意地履行,不得违反。七、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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