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理工国际法学课件第6章 国家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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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国家领土stateterritory第一节国家领土与国家主权stateterritoryandstatesovereignty一、领土概念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二、国家领土的组成1、领陆: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陆地,包括其岛屿。内陆水内水2、领水内海沿海水域3、领空:领陆和领水之上一定高度的空间。4、底土:领陆和领水之下,包括其中的地下水、水床和资源。内陆水河流湖泊和内海苏伊士运河巴拿马运河国内河流界河多国河流国际河流向所有国家的船舶开放运河三、国家领土的重要性1、领土是国家要素之一。领土是国家的物质基础,没有领土,国家不可能存在。至于领土面积,则有大有小。2、领土是国家行使最高的并且通常是排他的权力空间。依据“领土上的一切均视为属于领土”和“所有在我领土上的人均系我之臣民”这些古老规则,国际法承认每个国家在其领土内的最高权力,而且这种权力只受国际法限制。所以,国家领土是国际法的客体,国家在其领土内的最高权力构成国际法律制度的基础。3、国家领土的完整和不可侵犯第二节国家领土的取得与变更指由于某种自然或人为的原因,取得领土或丧失领土,从而使国家领土发生变化。国家在其长期发展过程中,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取得领土,也可能因某种原因失去领土。(一)传统的领土取得方式沿用罗马法中关于私有财产权的观念来阐述国家领土变更的理论和规则1、先占occupation先占是指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领土主权。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即只能由国家以国家名义来占取。一般认为私人的占取行为只有经过国家的事先授权或事后追认,才能被视为国家的占取行为。先占的客体是无主地。无主地在传统国际法上是指从未被占有或不属于任何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虽曾一度属于一国所有但后来又被该国抛弃的土地;主观要件上,先占国必须明确作出对无主地占领的意思表示。即通过发表声明、宣言或通告的方式向别国表明占领的意图。客观要件上,先占国必须对无主地实施有效占有。发现者的国家如果未在合理期间内对被发现土地加以有效占有,则仍不能取得领土主权.所谓有效占有是指国家应对无主地适当行使或表现其主权,通过立法、司法或行政管理行为对无主地实行有效的占领或控制。但这种占有达到何种程度才为有效是相对的,特别是对无人居住的土地,并不一定要求实际使用土地或移民,只要先占国通过宣告确立统治权即可。2、时效prescription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而占有者已相当长时期地继续并安稳地占有(即没有其他国家继续不断地提出抗议和主张),该国就取得该土地的领土主权。时效主要是根据有效控制原则确定领土的归属。时效与先占的区别在于先占的对象是无主地,而时效涉及的是非法占有别国的领土。时效起作用需具备两方面条件:侵占国能够长时期不受干扰地对占有地行使主权。这种“占有”可以是善意的,也可以是恶意的,即可以不正当地或非法地占有某些领土。这里的“长时期”不要求确定的年限。这种状况得到领土被占国和其他国家的默认,以至于造成一种一般信念,认为事物现状是符合国际秩序的。如果其他国家持续不断地提出抗议和主张,侵占国的主权行使就不是不受干扰的。3、添附accretion添附是指一国领土通过自然作用或人为措施而获得增加或扩大。添附可分为自然添附与人为添附。自然添附是指由于自然力的作用而使一国领土增加的情况主要有:涨滩,三角洲,废河床,新生岛屿,即一国领海内出现新生岛屿,它是沿海国领土的添附,这时领海的范围从该新生岛屿的海岸起算。一国专属经济区内产生新生岛屿,也会产生类似的添附。人为添附是指通过人为作用致领土扩大。主要是沿岸国岸外筑堤、围海造田。人为添附获得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但人为添附有一定限制,如界河的沿岸国在改变其本国领土的自然状态时不得使邻国领土的自然状态遭受不利。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国的近海设施和人工岛屿,一国在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公海上建造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都不构成领土的添附。4、割让cession割让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本国的领土转移给他国。割让的构成必须有转移领土主权的意思,而且必须是土地的割让。割让的依据是是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由于割让可以是战争的结果,也可以是和平谈判的结果,它可分为强制性割让与非强制性割让。强制性割让是一国通过使用武力以签订和约的形式迫使他国将其领土转移给自己。这种割让往往是战争的结果,是战胜国无代价地将战败国领土据为已有。传统国际法中所指的割让严格意义上是这类割让。在现代国际法上已失去其合法性。非强制性割让非强制性割让是有关国家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缔结条约转移部分领土,其形式通常有买卖、交换或赠与。1867年俄国以720万美元的价格将阿拉斯加卖给美国。1879年美国从西班牙的手中买下了佛罗里达。1850年英国将伊利湖中的马蹄礁赠给美国.非强制性割让符合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仍被接受。如1960年中国和缅甸根据所签订的边界条约交换了部分领土,即用220平方公里的猛卯三角地交换缅甸的189平方公里的班洪、班老地区。5、征服conquest征服是指国家以武力占领他国的全部或部分,战后以兼并地形式在被占领土上行使主权.征服与强制性割让的区别在于,后者以条约为依据,而征服并不需要缔结条约,是战胜国单方面的行为。征服与交战国的军事占领也不同,前者是永久的取得,而后者只是暂时的管理,战争法明确规定交战占领者并不享有主权。依据传统国际法,有效的征服需满足一定的条件:1.征服国要有兼并战败国领土的意思表示,一般要发表正式合并的宣告。2.战胜国对所占土地具有保持占有的能力.以武力兼并他国领土,依据现代国际法,其非法性十分明确。1967年以色列侵占大片阿拉伯国家领土及整个耶路撒冷,联合国大会及安理会均通过决议明确宣布以色列的行为是无效的,不承认通过战争获得的土地。1990年伊拉克吞并科威特后,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一系列决议,不仅宣布伊拉克的吞并行为无效,而且授权联合国会员国对伊拉克进行制裁,甚至包括武力制裁以恢复科威特的独立。(二)现代国际法中领土变更的方式人民自决民族自决不论是通过当地居民的公民投票来实现,还是通过民族解放战争来实现都为合法。全民投票的合法性决定于居民意志是否真正得到充分自由的表达。这种方式只有在真正符合民族自决原则的前提下才是领土变更的一种合法方式,否则是违反国际法的。你可知'MACAO'(妈港)不是我真名姓?我离开你太久了,母亲!但他们掳去的是我的肉体,你依然保管着我内心的灵魂。三百年来梦寐不忘的生母啊,请叫儿一声乳名----澳门!母亲!我要回来,母亲!——闻一多《七子之歌》诗人学者民主斗士---闻一多澳门的葡京大酒店澳门的标志性建筑---大三巴牌坊第三节领土主权(territorialsovereignty)及其限制一、领土主权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和事物的最高权力称为领土主权领土主权性质:主权只是对领土上的人和财产行使排他性的管辖权,不包括所有权;国家对其领土的主权不仅包括管辖权,而且也包括所有权。领土主权的内容1、领土所有权: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土地和资源拥有占有、使用、支配的永久权利。2、领土管辖权即属地优越权二、领土主权的限制一个国家的领土主权是固有的,排他的,不可分的.但在国际实践中,领土主权并不是绝对的,有时也会受到限制.对领土主权的限制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依据一般国际法规范对所有国家或大多数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另一种是特定国家之间依据国际条约对领土主权所作的限制.对领土的限制是否符合国际法关键在于产生特殊限制的有关条约是否是平等有效的条约.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势力范围就是西方列强依据不平等的条约对非洲及亚洲的某些国家进行瓜分,从而享有的政治独占或经济专权的特权.这是违反国家主权原则的.而共管等限制如果是国家之间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产生的,则为国际法所允许.1、共管condominium共管即国际共管,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某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这是有关国家对领土的主权的相互限制.1939年至今,英国和美国对坎顿岛和恩得伯里岛共同控制.1973年巴西和巴拉圭定约规定:“巴拉那河的水资源属于两个国家共管所有.”共管还是对一些有待日后确定归属的领土的一种临时措施,这往往发生在相邻国家之间.如科威特和沙特对其边界2000平方英里的中立地区,从1922年至1965年分享平等权利.2、租借leasedterritory租借是指依据条约,一国将某部分领土租借给另一国,供其在租期内用于条约所规定的目的.承租国取得某事项的管辖权,但租借地的主权及其行使仍归出租国,租期固定,到时可以收回.根据苏联和芬兰的和平条约,芬兰允许苏联使用和管理波卡拉半岛地区的领水和水域建造海军基地,租期50年,年租金500万芬兰马克.租借与租界:中国近代史上出现的租借是列强胁迫和武力威胁下通过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产生的.胶州湾租借给德国,租期99年;旅顺和大连租借给俄国,租期25年租界(concession)是列强根据和中国清政府缔结的不平等条约,以居住和经商的名义,在通商口岸和城市永久租用的地段.过去,上海和广州有此类租界,现已收回.3、国际地役internationalservitude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领土的特定范围提供给他国为某种目的或利益而永久使用,是国家根据条约对其领土主权所设置的一种特殊限制。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其客体是受限制的有关国家领土,包括陆地,河流,海域或领空等.它依据国际条约而设定,并不绝对以相邻关系为前提,它对属地管辖权限制,具有相对永久性.国际地役有积极地役和消极地役之分.前者指国家承担义务允许别国在自己有关领土上从事某些行为,如利用其通道或港口进出口货物等.后者是指国家承担义务承诺不在其有关领土上从事某种行为,如不在靠近边界地区建造有可能污染环境的工厂,不在特定地区设置军事设施等.内陆国的过境权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内陆国拥有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第一,内陆国有权出入海洋,并享有利用一切运输工具通过过境国领土的过境自由;第二,行使过境自由的条件和方式,应由内陆国和有关过境国通过双边或区域协定予以规定;第三,过境国有权采职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内陆国应享有的各项权利和便利不侵害其合法利益。第四节国家边界(stateboundary)一、边界和边境(一)国界是划分国家领土范围的界线,也是国家行使领土主权的界限。边界可分为陆地边界、水域边界和空中边界。边境是指紧接边界线两边的一定的区域。边界与边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术语。边界是指分界的“线”(1ine),边境则是一定范围的“区域”。尽管国家领土的范围可以划定界线加以明确区分,边界线两侧分属不同国家,但该地区居民的社会、经济生活很难用一条线截然分开,需要设立特殊的法律制度。(二)边界的形成从国家实践看,边界的形成有两种基本情况:一种是在长期历史过程中根据各方历来行政管辖所及的范围而逐渐形成的,称传统边界线或历史边界线;另一种是有关国家通过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来划定,称条约边界线。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边界线是条约边界线。因为传统边界线的不确定性容易引起国际争端。许多国家对其传统边界线也签约加以进一步确定,使之成为条约边界线。一般情况下,条约边界线更明确,更具稳定性。二、划界(一)划界程序按照国际法划定边界,一般经过定界、标界、制定边界文件三个步骤。定界。有关国家经过谈判签订边界条约,将商定的两国边界线的主要位置及基本走向记载在条约中。边界条约可以附上地图。边界条约,是确定有关国家边界的母约。标界。依边界条约的规定,由缔约国任命代表组成勘界委员会,进行实地勘测,在边界上树立界碑、界桩等标志。制定边界文件。标界完成后,需制定更详细的边界议定书和地图,这是边界条约的子约,与边界条约一起成为划界的基本法律文件。出现边界条约、议定书、地图及实地的界标不一致的情况,依习惯国际法:实地界标与边界基本法律文件不符,以后者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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