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国际海洋法第一节概述陆地面积1.5亿平方公里海洋面积3.6亿平方公里一、海洋法的概念海洋法是有关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指导国家利用不同海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共有之物海洋自由论闭海论海洋割据格老秀斯塞尔登领海公海综合海洋法制度二、海洋法的历史发展•三、海洋法的编纂•1958年四公约:《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大陆架公约》、《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对海洋法的全面编纂,是重要的海洋法典。1994年11月16日该公约正式生效。•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6年5月15日我国批准了《海洋法公约》•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二节领海及毗连区•一、基线•为了测算沿海国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宽度,需要有一条起算线。这条起算线就称为基线,•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是内水,基线向海一面的海洋因法律地位的不同而区分为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等海域。•国家在不同范围的水域内行使不同的权利。•由于基线决定着内水的范围,所以如何划定基线对于国家的利益及国际关系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海洋区域示意图(一)基线的确定方法•1、•除另有规定外,测算领海宽度的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标明的沿岸低潮线。•大比例尺海图一般是指八万分之一以上的海图。•适用于那些海岸比较平直的情况•2•即在海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沿海岛屿上选定一系列的点,分别连接相邻的两点形成一条条直线,将这些线连接起来所形成一条折线就是直线基线。•适用于那些海岸非常曲折或沿岸多岛屿的情况•限制:(1)不偏离海岸的一般走向(generaldirection)•(2)基线内的海域须充分接近陆地领土•(3)不得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EEZ•低潮高地不应作为直线基线的起讫点,除非在此高地上筑有高于海平面的灯塔或类似设施,或以此种高地作为划定基线的起讫点已获得国际承认;正常基线与直线基线3、群岛基线(archipelagicbaseline)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所有岛屿不论其面积大小都可以有自己的领海。群岛国可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的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只适用于群岛国。•限制:•1)基线必须包括主要的岛屿和一个区域,在此区域内S水:S陆=1:1——9:1•2)长度≤100海里,但围绕任何群岛的基线总数中至多3%可超过该长度,最长以125海里为限•3)基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程度上偏离群岛的一般轮廓。•4、河口、低潮高地•如果河流直接流入海洋,基线应是一条在两岸低潮线上之间横越河口的直线;•低潮高地•是在低潮时四面环水并高于水面,但在高潮时没入水中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如果低潮高地全部或一部分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不超过领海的宽度,该高地的低潮线可以作为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如果低潮高地全部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超过领海的宽度,则该高地无自己的领海。(二)我国领海基线直线基线1992《领海与毗连区法》1958年《关于领海的声明》1996年公布领海基线(一)内水的概念和法律地位海洋法上的内水是领海基线以内的所有海域:包括邻接海岸之间的水域、海岸的港口、海湾和海峡。内水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它与陆地领土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沿海国对其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表现在下述几个方面:1、一切外国船舶非经沿海国许可不得在其内水航行。2、外国商船如获准进入一国内水,应遵照该国法律和规章,驶入该国指定的港口。3、在和平时期,外国军用船舶必须经过外交途径办理一定手续,才得进入一国的内水。战争时,中立国家的军舰必须得到许可方可进入沿岸国的内海。军舰在滞留时享有豁免权,沿岸国不得为执行搜查、逮捕或其他强制措施而进入军舰内部。4、沿海国对于进入其内水的外国船舶得行使属地管辖权。使用直线基线法确定领海基线,而使原来不是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的情况下,在这种水域内,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二、内水(internalwaters)(二)海洋上的内水---港口•在海洋法上,海岸线上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备便于船舶停泊和装卸客货的港湾称为港口。港口的范围从它伸入海面最远处的永久性建筑物(如防波堤等)算起,包括水域(港口所占之水面与水下以及出入港的航道)和陆域(码头、仓库、船坞、灯塔等)。•海港的主要机关通常是港务监督局。•港口是否对外国船舶开放,由沿海国自由决定。只要符合港口国的入港条件,外国船舶即可入港。入港权问题经常是由双边的友好、通商及航海条约规定。各国有权对外国船舶入港问题设置规章制度。沿海国可以以维护安全和秩序为理由封闭即使已指定对外国船舶开放的港(三)海洋上的内水---海湾•海岸向陆地凹入的地方形成水曲。以水曲曲口宽度为直径划半圆,如果水曲面积等于或大于这个半圆的面积,则该水曲即为海湾。•沿岸属于一国领土的海湾,如果湾口之间的距离不超过24海里,则可在湾口划一条封口线,该线所包围的水域为内水。•如果湾口超过24海里,则24海里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此基线以内水域是沿岸国内水,而基线以外的部分,如沿海国宣布了专属经济区,那就是该国的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如没有宣布专属经济区则为公海。历史性海湾---historicalbays•历史性海湾是指那些沿岸属于同一个国家,其湾口宽度远远超过24海里,但在历史上被认为是沿岸国内水的海湾。历史性海湾应包含三个要素:(1)主张此历史权利的国家对该水域行使权利;(2)该权利应连续地在一个时间内行使并已成为惯例;(3)该权利之行使为各国所确认。•中国的渤海湾湾口宽度为57海里,自古以来该湾就在中国主权控制之下,带有历史性海湾的性质,历史上一向被承认为中国的内水。渤海湾湾口有一系列的岛屿,将湾口分为8段,最宽的湾口只有22.5海里。因此,将这些岛屿相连划直线基线,渤海湾仍属中三、领海•领海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对于群岛国而言,则是指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处于群岛国主权之下的一带•领海的范围就是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开始,直到领海的外部界限。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为止”。目前,世界各国的领海宽度差别很大,中国的领海宽度为12(一)领海的界限•领海的内部界限就是领海基线,是领海与内水的分界线.•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领海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这条线是领海与毗邻区,专属经济区或公海的分界线.领海的外部界限通常用交圆法,共同切线法和平行法划定.•海岸相邻或相向的国家间产生划界问题.根据海洋法公约,有关国家通过签定协议的方法划定彼此之间的领海界限.在没有相反协议的情况下,任何一国无权将其领海延伸至中间线以外.(二)领海的法律地位•领海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受沿海国主权的支配,沿海国的国家主权不仅及于领海,也及于领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1、领海主权: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专属管辖权•沿海国对其领海享有属地优越权,对于领海内的人和事物(除国际条约或国际法的限制外)行使排它的管辖权•海上航行权和空中飞行管辖权•海洋研究的专属权•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管辖权•国防保卫权。2、无害通过权rightofinnocentpassage•无害通过权是指所有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原则下可以自由通过沿海国的领海。这也是非沿岸国在沿海国领海的唯一权利。无害通过只限于船舶,不包括飞机,在领海上空不适用无害通过权。•如果通过中的外国船舶作出非无害的行为,沿海国可停止其无害通过,对其行使完全的管辖权,可对它实行扣押或拿捕。如实施非无害行为的是外国军舰或其它享有主权豁免的船舶,沿海国有权要求它立即离开领海。•沿海国对于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有权:•(l)制定关于无害通过的法律和规章,指定海道和分道通行制;•(2)在其领海内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防止非无害通过;•(3)沿海国有权在领海保持战时中立。战争时期,沿海国若为中立国,交战国不得在该沿海国的领海内交战或伏击敌国船舶,也不得在该领海内拿捕商船,该沿海国有权对交战国军舰的通过设置种种规章,如为保护国家安全之必要,沿海国可在领海的特定区域内暂时停止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行使无害通过权的条件•1、通过领海必须是无害的,无害指不损害沿岸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也不违反国际法规则;•无害的判断•不得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进行军事操练或演习••搜集沿海国国防或安全的情报••进行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研究或测量活动……••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它活动•2、在通过一国领海时,应当遵守沿岸国的有关法令;•3、除例外情况,通过领海必须是继续不停地迅速进行,中途不得停泊;•如出故障、救助•无害通过只限于船舶;潜水艇必须在海面上航行并展示其国旗;我国对外国军用船舶规定了批准制度3、领海内管辖权•(1)刑事管辖权•为了航行方面的利益,沿海国一般不在其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行使刑事管辖权;•除非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或者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领海的良好秩序;•或者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的请求;•或为了取缔违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2)民事管辖权•沿海国对通过其领海的外国船舶的民事管辖权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它不应该只为对通过其领海的外国船舶上某人行使民事管辖权的目的而停止船舶的航行或改变其航向,也不得为任何民事诉讼的目的而对船舶从事执行或逮捕.•对在领海内停泊或驶离内水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沿海国有为了任何民事诉讼的目的从事执行或逮捕的权利。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享有豁免权。四、毗连区contiguouszone•毗连区是领海以外邻接领海,沿海国在其中对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带海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毗邻区是伴随着领海制度的形成而出现的一项海洋法律制度。自18世纪30年代以来,一些国家为了查禁违禁品、反对走私以及卫生、安全等利益,先后制定法律、法规,在其领海外不同宽度的海域内设立了各种名称的毗邻区,以对有关事项进行管制。•沿海国在此区域内行使为下列事项所必要的管制:(1)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2)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实践中,有些国家的法律还规定对安全、污染等事项实行管制。•沿海国对毗连区的管辖并不包括毗连区的上空;第二节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一、专属经济区theexclusiveeconomiczone•专属经济区是在领海以外而临界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不超过200海里的一个新的海洋区域,包括水体和海床和底土。•它不同于领海那样完全隶属于沿海国的主权管辖之下,也不同于公海那样对一切国家开放。•(一)沿海国的权利义务•基本上是与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有关的权利•1、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有养护和管理的权利,同时承担义务促进其最适度利用。沿海国在没有能力捕捞全部可捕量的情形下,应准许其他国家进入其专属经济区内捕捞可捕量的剩余部分。为此沿海国应决定其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可捕量,并通过正当的养护和管理措施,确保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维持不受过度开发的危害。•2)对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和保护海洋环境的管辖权•3)制定有关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和规章的权利•为了对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实行养护和管理,沿海国可制定符合公约规定的法律和规章。在专属经济区内捕鱼的外国渔民应遵守这些法律和规章;对于违反这些法律和规章的外国渔民,沿海国可以采取包括登临、检查、逮捕和进行司法程序在内的一切必要措施;但是,在有关国家间没有相反协议的情形下,处罚不得包括监禁或任何方式的体罚。•所有国家享有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关于公海部分的规定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