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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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及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解读(食品企业版)刘士健博士QQ;945239518一、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形成过程•2007年11月30日,北京市第12届人大第四十次会议通过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出台•2009年7月8日,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出台•2012年12月27日,北京市第13届人大第37次会议修订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2013年4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还未正式实施,以实施文件为准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安全管理活动。•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食品包装容器、包材等三、主要特点•强调市场准入——以安全标准为基础,以市场准入为核心(第3条)•重点控制——食品安全输入性风险和系统性风险•分清责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健全政府监管体制;•构建体系——政府、企业、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全过程管理::产地要准出、销地要准入、质量可溯源、风险可控制(第3条)四、对食品企业的要求•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第3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全面负责。(第21条)•对食品生产企业制度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4条)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本单位食品安全责任制•食品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检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职工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健康检查、档案管理制度;(第24条)•配合监督检查;•履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义务。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求(第24条)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要求(第22条)•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讲解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要求;•检查职工遵守食品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情况,查找影响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和隐患,并及时报告;•督促职工按时参加食品安全培训、进行健康检查;•定期汇总、分析反映本单位食品安全状况的信息,并及时报告。•组织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建立主要负责人培训考核制度•培训内容:法律知识、标准和诚信教育•要求:每人每年不少于40小时•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培训:根据需要对企业培训上的要求(第23条)对记录的要求(第25条)•建立采购、生产、加工、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等生产经营记录•记录内容: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供货商、货主、进货日期、数量、销售去向等信息对采购的要求(第25条)•不得采购、使用、销售、贮存、运输来源不明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查验供货商、货主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许可证件,并保存复印件。•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委托加工的要求(第26条)•只能委托具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对委托生产的食品承担安全责任。•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委托生产食品的相关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协议签订后7日内,分别向所在地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委托生产的食品,标签上除法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如实标明委托双方的名称、委托关系、地址、联系方式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等事项。食品生产经营者禁止性行为(第34条)•以废弃油脂为原料加工;•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中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使用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处罚•违法公示书张贴在该违法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擅自揭除、撕毁、遮挡、污损公示书的,从重或者加重行政处罚。(第52条)•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严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电视、报刊、广播、互联网等媒体予以曝光。(第52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状况、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分级分类或者积分管理,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重点加强管理,增加监督检查频次;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状况可以作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否批准延续相关行政许可申请的重要评价依据。(第54条)法律责任•未获得许可证或者准许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超范围生产经营•委托无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食品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准许证或者取消登记。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范围(第6条):•初级农产品及其加工•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易使消费者造成保健食品或药品误导的产品,如胶囊、口服液、片剂、冲剂等;•属于食品流通许可或餐饮服务许可调整的;•生产的食品属于市质监局发布公告禁止生产或分装产品的;•个体工商户;•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尚未超过5年的。食品企业应符合规模化生产的要求(第7条)•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政策规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场所,并征得乡镇街道以上政府同意•应具备与相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远离污染源(100米)•独立车间、实验室、库房、留样区域(留样室)•实验室(检验室)的使用面积≥15平方米,其中微生物实验室(无菌室)≥5平方米。•库房面积应与其实际生产能力相适应,其中原料库、成品库使用面积合计≥150平方米。•留样区域(留样室)使用面积应≥10平方米。•生产车间入口应采用风幕装置防尘防蝇,且风幕启动开关与门联动或保证人员进入车间前风幕先启动。•采用紫外灯消毒的区域应符合紫外灯高度和照度有效灭菌面积的要求,以每10~15(平方米)配备1只40瓦紫外灯为标准,安装高度离地1.5~2(米),照射时间不少于30分钟/次。•采用臭氧发生器等消毒装置的,其数量与灭菌效果应达到相应的灭菌要求。•应具备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自行检验设备和设施。•应具备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应具备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检验人员和生产操作人员等专职人员,人员总数≥10名。•具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个人卫生检查记录,患传染性疾病期间应暂时调离与食品接触的工作岗位;•明确主要负责人——掌握相关法规,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全面负责。人员要求(第9条第7款)•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原料验收及产品检验工作,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练掌握食品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了解应依法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应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取得食品检验职业资格证书的检验人员,且数量不少于2名。原辅材料要求(第9条第8款)•生产用水:持续供水,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每年进行全项委托检验。•矿泉水生产企业应且只能持有本单位的取水许可证及采矿许可证、水源评价报告、水源水质跟踪监测报告。•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对人体安全、无害。•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GB14880等标准。•使用的菌种应符合《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规定。•禁止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非食品用原辅料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超范围和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在食品生产加工中添加药品、在食品生产加工中添加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将未经卫生部批准并公布作为新资源食品的作为食品或者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制度要求•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制度•产品出厂登记制度•质量投诉处理制度•重要情况报告制度•食品安全档案管理制度•产品(配方)安全风险评估制度•食品安全监督考核制度•质量安全管理员•检验员管理制度等。•应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搜集,并具有联网能力。•应开辟易于消费者识别、查看的食品安全公告专栏。•生产乳制品应具备完善的电子信息记录系统,规范生产全过程信息记录,实现生产全过程可追溯。•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变更•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生产场所迁址的;•生产场所周围环境发生变化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申请变更的其他情形。不予换证情况•在上一许可有效期内出现2次及2次以上的监督抽查、风险监测不合格情况的。•在上一许可有效期内被发现存在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的。•在上一许可有效期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在上一许可有效期内出现2次及2次以上北京市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测抽不到样品的。•在上一许可有效期内未接受国家、北京市监督度抽查、风险监测的。•在上一许可有效期内日常监管中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在上一许可有效期内不按要求在消费者容易识别的厂房门口挂放现场公示牌的。•在上一许可有效期内出现1次及1次以上不参加年度报告审查的。•在上一许可有效期内出现1次及1次以上未配合接受区县局监督检查的。•在上一许可有效期内出现3次及3次以上未配合食品安全风险预警进行处置和反馈的。•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期满未换证的,视为无证;拟继续生产食品的,应当重新申请,重新发证,重新编号,有效期自许可之日起重新计算。出厂检验要求•申明自行出厂检验的申请者,应每年与有法定检验资质的实验室进行实验室比对,建立并保存比对实验记录。•什么是比对?•委托检验的申请者,申请许可时应提供委托合同复印件:合同内容:•①产品出厂进行批批检验;•②委托检验的指标项目(检验项目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③对应委托检验指标项目,检验机构具有的设备、设施明细(包括名称、型号规格、精度等级、数量、检定有效期、使用场所、生产厂及国别、生产日期等);•④出厂检验报告上注明本次检验结果对本生产批次负责;•⑤委托合同的有效期限3年以上。第四章主体责任•第十八条企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应保持资质的一致性。•(一)企业实际生产食品的场所、生产食品的范围等应与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内容一致;•(二)企业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报告;•(三)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企业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一致。感谢参与!构建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从事食品生产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证;•从事食品经营的——食品流通许可证;•以餐饮形式从事食品经营——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均为3年食品安全格局的构建•政府:领导、组织、责任体系、财政预算、评价考核(第5条)•监管部门:质监、工商、卫生、药监、农业、园林绿化、商务、城管(第7条)•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第3条)•行业组织:指导、规范、监督、服务(第8条)•社会公众和个人:表彰、奖励(第10条)•新闻媒体:宣传、客观、报道(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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