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外交与领事关系法本章的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明确国际法所保护的各类外交人员及其馆舍在驻在国应有的法律地位和特权与豁免本章的教学难点与重点:如何正确理解使馆和领馆的职能、大使和领事的权限;领事关系与外交关系的联系与区别;以及大使和领事的特权与豁免的差别;这一章共分为三节进行组织教学:第一节外交与领事关系法概述第二节使馆第三节领事关系法第一节外交与领事关系法概述一、外交关系与外交关系法:1外交关系:广义指国家之间为了实现各自的对外政策,通过互设常驻外交代表机构等方式进行交往所形成的关系。狭义指国家之间互相在对方领土内设立常驻使团并通过他们进行交往的关系。外交机关官员:分为中央机关(包括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门)和派出机构(有常驻的,如使馆、外交使团和临时性的,如特别使团、参加国际会议的代表团)2外交关系法:是关于国家进行外交活动的中央机关和官员在外国时的地位,国家之间外交关系的建立,派出机构的设立组成等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渊源:第二次世界大战前主要是国际习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国际公约主要是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1969年《特别使团公约》二、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1国家元首:最高机关(个人/集体);本国宪法规定其职权;象征性权利2政府首脑:政府(最高行政机关)在谈判、出席国际会议、签约时无需出示全权证书3外交部长:也无需出示或提交全权证书第二节使馆一、使馆制度的产生:欧洲15世纪到17世纪二、外交关系和使馆的建立需要双方的协议,多用换文、公报等形式三、使馆的职务1代表:在接受国中作为派遣国政府的代表2保护:在国际法许可的限度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3谈判:代表政府与接受国政府进行谈判4了解和报告:用一切合法手段了解接受国并向本国政府报告5促进一、使馆人员1类别:外交人员行政和技术人员服务人员外交人员是具有外交职衔的使馆人员,包括馆长和其他外交人员,如参赞;一、二、三等秘书;各种专员2使馆馆长的等级和优先位次大使公使代办同级使馆馆长位次应按其开始执行职务的日期及时间先后来确定除关于优先位次及礼仪事项外,各使馆馆长不应因其所属等级而有任何差别,国家间通常互派同一级别的使馆馆长3使馆人员的任命派遣国但派遣国事先就拟派遣的使节人选征求接受国的意见,接受国无需向派遣国说明不与同意的理由。4外交团狭义:所有使馆馆长广义:还包括其他外交人员及家属团长由驻在一国的使馆馆长中等级最高,开始执行职务最早的担任,主在礼仪上起作用二、外交特权和豁免1根据:职务需要说2使馆应享有的便利、特权和豁免1)建馆和执行使馆职务的便利2)使用国旗和国徽3)使馆馆舍不可侵犯3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适用的人员范围、时间范围外交人员及其家属在第三国地位4使馆和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5宣告为“不受欢迎的人”(外交人员)和“不能接受的人”(其他人员)接受国可以随时不加解释,通知派遣国派遣国就应斟酌情况召回该人员,否则接受国拒绝承认该人员为使馆人员六、特别使团派遣应事先征得接受国的同意有派遣过一名或几名代表组成根据使团任务的性质,给以为正常执行其职务所必需的便利、特权和豁免第三节领事关系法一、领事制度概说1领事是一国为了实行其对外政策,经另一国同意派遣驻在该国已定地点,以便在该国一定区域内执行领事职务的人员2领事关系法一个特点是有大量的双边条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二、领事关系和领事馆的建立领事关系以协议为之除另外声明外,两国同意建立外交关系即意味同意建立领事关系领馆必须经接受国同意始得设之三、领事职务四、领事馆的人员领馆馆长奉派任职,应由派遣国发给“委任文凭”经由外交途径送交接受国政府,领事馆馆长必须经接受国以发给“领事证书”的形式给予准许,才能执行职务五、领事特权与豁免六、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的关系国家间的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的建立,必须以协议为之区别:1外交职务和领事职务不同;使馆系全面代表派遣国与接受国政府进行外交往来,领馆通常只就护侨、商业和航务等领事职务范围内的事与所在国的地方当局交往;2外交官地位与领事馆地位不同外交特权与豁免大于领事特权与豁免3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然断绝领事关系联系:1二者都属于国家关系,同属于国家对外关系的范畴,均为服务于国家对外政策的一种法律形式;2两国同意建立外交关系,亦即同意建立领事关系;3外交使节可以同时执行领事职务,而在两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场合,领事也可兼办外交事务;4在行政系统上,外交官与领事官同属外交人员组织系统,由外交部领导,在国外领事官则从属于本国驻当地的外交使节;5在两国间没有外交关系的情况下,建立领事关系构成外交关系的初步。本章思考题:一、简述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区别与联系二、简述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三、简述领事特权与豁免同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差异四、简述中国在外交关系上的创新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