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理工合同法课件14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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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十四章 赠与合同他解读下一章一、赠与合同的性质三、对赠与人的其他保护二、撤销权与解除权四、特种赠与合同法一、赠与合同的性质一、赠与合同的性质三、对赠与人的其他保护二、撤销权与解除权四、特种赠与(一)传统性质的合理性(三)现实的尴尬(二)一些貌似合理的挑战上一级合同法二、撤销权与解除权疏漏图示一、赠与合同的性质三、对赠与人的其他保护二、撤销权与解除权四、特种赠与(一)赠与人的任意解除权(四)赠与人继承人或   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二)赠与人的法定解除权(三)赠与人的法定撤销上一级合同法三、对赠与人的其他保护上一页下一页一、赠与合同的性质三、对赠与人的其他保护二、撤销权与解除权四、特种赠与(二)瑕疵履行的宽囿(一)迟延履行的宽囿上一级合同法四、特种赠与上一级一、赠与合同的性质三、对赠与人的其他保护二、撤销权与解除权四、特种赠与(三)捐赠(四)目的赠与(二)混合赠与(一)附义务赠与合同法(一)传统性质的合理性大陆法系传统理论认为赠与合同是典型的实践合同,即赠与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要件。之所以如此,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使赠与人避免因一时轻率地允诺赠与而遭受损失,为赠与人在作出意思表示之后、交付赠与物之前设定一个冷静期。或者说赋予赠与人反悔权。下一页上一级合同法(二)一些貌似合理的挑战1、它使得赠与合同成为无内容的空合同。因为既然赠与成立是在赠与物交付之后,那么赠与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又是什么呢?2、混淆了合同的履行与合同的生效。3、二是它与意思自治的原则不符,若当事人都意欲使这一合意具有合同的效力,法律有什么理由阻止呢?!上一页下一页上一级合同法(三)现实的尴尬在上个世纪中国大陆的频频洪水中,一些企业借赠与为自己做广告导致社会公愤的背景下,法律界开始反思,最后导致赠与合同在新合同法中实现了由实践合同向诺成合同的转变。但同时考虑到赠与人的利益,立法上采取了灵活变通技术,赋予赠与人撤销权和解除权。上一页无下页上一级合同法(一)赠与人的任意撤销(解除)权对于186.1赠与合同,赠与人有任意撤销权。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所谓不适用前款规定,即根据188条,对于186条第2款规定的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并且,根据189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下一页上一级合同法(二)赠与人的法定解除权对于186.2赠与合同,赠与人有法定解除权。195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该解除不具有溯及力。大家看,又出现了一次性给付合同解除后无溯及力的情形。需要说明的是在台湾,于此情形,产生的是紧急需要抗辩权,也有人称之为贫困抗辩权,它是延期的抗辩,即在赠与人经济状况有所好转时,应恢复义务的履行。而在德国,解除具有溯及力。赠与人的法定撤销和法定解除不同,一是法律后果不同:前者具有溯及力,而后者不具有溯及力;二是立法目的不同:前者在于制裁受赠人的忘恩或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而后者在于平衡双方的利益。上一页下一页上一级合同法(三)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192条)受赠人有下列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上一页下一页上一级合同法(四)赠与人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销权(193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上一页上一级合同法撤销权或解除权图示上一级合同生效合同效力终止186.1186.2任意解除权法定解除权法定撤销权无溯及力有溯及力合同法法律规定的疏漏假设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赠与人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9个月因其他原因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能否行使撤销权?除斥期间如何起算?从公平角度说,当然可以行使撤销权。除斥期间起算可以有两种设计方案一为采用继承方式,适用192条。二为准用193条。上一级合同法(一)迟延履行的宽囿德国民法典第522条规定:“赠与人不负支付迟延利息的义务。”上一页下一页上一级合同法(二)瑕疵履行的宽囿我国《合同法》第191条:“赠与人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大家注意,191条第2款又是一个合同成立有效而导致的缔约过失责任的例子。上一页上一级合同法(一)附义务赠与我这里说的附义务赠与可以理解为狭义附义务赠与,即所附义务不构成对价的赠与。当186.2赠与合同中受赠人不是受益人时即是。上一级合同法(二)混合赠与我这里说的混合赠与可以理解为广义附义务赠与,即所附义务构成对价的赠与。半卖半送即是。上一级合同法(三)捐赠狭义附义务赠与中受赠人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盈利事业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时构成捐赠。作为一种特殊的附义务赠与,受赠人不履行义务,赠与人无撤销权,而是由有关监督机关责令受赠人履行义务。上一级合同法(四)目的赠与目的赠与中的目的,是赠与人的目的,但实现此一目的,并不是受赠人的义务,目的不能实现时,受赠人应返还赠与。赠与订婚物即是。上一级合同法特殊情况下赠与的解读--普通赠与试别的上一级好心人学校苦孩子家长赠与人受赠人受领代理人受赠人监护人弊端:家长取得赠与物的处分权,可能会出现有违赠与人赠与目的的行为。比如赠与财产可能用于家庭生活需要。合同法特殊情况下赠与的解读--附义务赠与试别的上一页上一级好心人学校苦孩子家长赠与人受赠人受益人啥不是弊端:学校取得赠与物的处分权,可能会出现有违赠与人赠与目的的行为。比如在学生升学时,学校扣留剩余赠与财产。即使学校不扣留,向赠与人返还剩余财产,会增加赠与人的负担:向另一受赠人赠与。合同法特殊情况下赠与的解读--委托上一页上一级好心人学校苦孩子家长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受益人优点:家长拿不走,学校留不下的绝妙定性,哈哈这时出现两种法律关系:其一为委托合同关系;其二为‘好心人’与‘学校’作为一个整体与‘苦孩子’和‘家长’作为一个整体的无因管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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