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本讲内容第十三章 买卖合同一、关于标的对象的界定二、关于交付三、双方义务的履行期限四、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 五、孳息的归属(利益承受)六、权利瑕疵担保(追夺担保)七、对检验期、质量保证期的理解八、特种买卖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一、界定 上一级130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在理论上,买卖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买卖合同仅指实物买卖,而广义的买卖合同还包括各种财产权利的有偿转让,如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股权、债权等的转让,在有些场合,个别著述甚至把承揽合同也以买卖合同表述。翻页动画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二、关于交付 上一级(一)理解1、我国通说:仅指移转物的占有的行为;2、其他观点:还包括移转物的所有权的行为。所以对于不动产,登记方为交付。(二)种类或方式1、现实交付;2、拟制交付(观念交付)(1)简易交付;(2)占有改定;(3)指示交付。翻页动画下一页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拟制交付详解上一级简易交付——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之所以观念交付,是因为无需实际交付。所谓占有改定是指当事人基于融资租赁,所有权移转而占有不移转的现象。融资租赁合同生效时间为交付时间。之所以观念交付,是为简化两次方向相反的交付。如果不是基于融资租赁,买受人的间接占有仅能取得不得对抗第三人的所有权。指示交付,以背书提取标的物单证来代替实际交付。这种情况下之所以进行观念交付,是因为按照公众观念,第三人的占有不会被理解为该第三人拥有所有权(这样可以保证买受人取得足以对抗第三人的所有权),而且是因为第三人返还物时“认单不认人”。翻页动画上一页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三、双方义务的履行期限上一级(一)出卖人的履行期限1、有约定,从约定;2、无约定,依照合同法总则规定。(二)买受人的履行期限1、有约定,从约定;2、无约定,亦不能解释的,适用合同法分则规定,即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的单证的同时支付。翻页动画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四、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 (一)风险的含义所谓~,是指买卖合同成立后,合同权利义务完全终止前,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发生的毁损灭失。(二)风险承担所要解决的问题:买方是否还需要按买卖合同的约定支付价金。(三)我国风险转移界限的确定翻页动画下一页上一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我国风险转移界限的确定1、交付主义;注意合同法生效前后关于占有改定约定的不同。2、因标的物瑕疵,买受人解除合同的,由出卖人承担风险。3、因买受人原因未按约定受领标的物的,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风险。4、履行地点不能确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货交第一承运人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5、路货(在途标的物)买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翻页动画下一页上一级上一页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四)说明1、据有的学者考证,立法时的依据——各国通例为交付主义——实际上是一种误解,多数国家还是以所有权移转为标志确定风险转移。在大陆法有一法谚:“天灾击中物主。”2、关于不动产,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依然实行交付主义。3、149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翻页动画上一级上一页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五、孳息的归属(利益承受) 《合同法》第163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在所有权保留特约下[134条],隋彭生认为,孳息所有权宜与标的物所有权保持一致,举例如下:甲卖给乙一头怀孕的母牛,价款为1万元,约定交付后1个月内付清价款,在价款付清前,所有权仍归甲。乙受领牛后,该牛早产,生下小牛,问:在付清款项之前小牛的所有权归谁?设乙分文未付,如果适用163条,则乙白得一小牛,对甲显属不公,因此,小牛的所有权应归甲。评:此例不妥。翻页动画上一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六、权利瑕疵担保(追夺担保) 上一级先说明一下,与权利瑕疵担保相对应的是物的瑕疵担保。150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物权具有优先性,在先设定的物权优于在后设定的物权,在此场合,所担保的无权利瑕疵一般就是指出卖的标的物上无抵押权、租赁权。出卖人违反此义务,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当然,对于抵押权,买受人也可以不解除合同,而是涤除抵押权,然后向出卖人追偿。翻页动画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七、对检验期、质量保证期的理解 上一级(一)外延上的联系:检验期买方对标的物检验的内容包括:数量、表观质量、内在质量。对内在质量的检验期限就是质量保证期。(二)期间的适用1、关于数量和表观质量: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适用及时或合理期间。2、关于内在质量:有质量保证期适用质量保证期;卖方没有质量保证期承诺的,适用两年。3、期间的意义翻页动画下一页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检验期、质量保证期的意义上一级期间届满,买方未提出异议,并非导致买方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之实体请求权的消灭(除斥期间论)或减损(诉讼时效论),而是导致对质量或数量是否合约卖方不再负提出证据的责任这一诉讼中证据采信意义上的法律效果;但卖方在期间届满后的认可得作为买方主张的有力证据(相当于证据法中的自认)。《合同法》第158条中的“视为”应理解为证据法中的推定,且这种推定属于可反驳的推定。翻页动画案例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关于检验期的案例上一级某市运通商贸公司与江南皮制品厂在1999年10月9日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皮制品厂应于1999年11月9日按照约定的样品尺寸、式样交付优质羊皮大衣1000件。货款共计100万元。皮制品厂负责货物运输,商贸公司在收到货款后10天内付款。检验期为买方收到货后一个月。11月9日,皮制品厂将货运抵商贸公司。商贸公司随即将货搬入本公司货仓,并依约支付了货款。此后商贸公司由于进行内部机构改革,未及时对货物进行检验。2000年1月23日,商贸公司组织人员清点货仓货物,发现短缺19件,即与皮制品厂联系,皮制品厂经核验入库清单、出库清单及实际库存,证实确未依约发货,随即补发了19件。嗣后,皮制品厂后悔,要求商贸公司返还,理由是商贸公司未在检验期内提出异议,应视为其已依约履行了供货数量,商贸公司取得19件皮衣为不当得利,商贸公司拒绝,引发纠纷。本案最后皮制品厂败诉。翻页动画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八、特种买卖 上一级(一)分期付款买卖;根据167条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买受人构成根本违约,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在有无溯及力问题上有选择权,如无溯及力,可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如有溯及力,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翻页动画下一页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其他特种买卖 上一级(二)样品买卖;1、质量标准的可选择性:在样品和同种物的通常标准间就高不就低。[该命题是从关于使用寿命这一内在质量抽象而来。]2、以及相应地产生的质量标准的实物化:应当封存样品。翻页动画下一页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其他特种买卖 上一级(三)试用买卖;1、170条: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61条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2、171条: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四)招标、投标买卖;(五)拍卖;(六)易货交易。翻页动画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其他特种买卖 上一级在英美法中,“ownership”作为所有权其客体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还可以是知识产权甚至包括组织。概括起来就是“property”。Gain=acquire,取得;transfer,转让;dispose,处分。Enjoy,用益,secure,担保。Control,支配;occupancy,占有。取得所有权可以通过购买、受赠、互易、偷窃、拾得、制造、取得土地孳息等方法;相应地,丧失所有权可以通过出售、赠与、互易、被抢、遗失以及由担保权转化而来。组织,structure;法律拟制人,legalentity。翻页动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