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合德餐饮公司食品安全培训严在上海现行《实施办法》的基础上,从六章扩展为八章,保留“总则”、“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五章;调整一章,将“一般规定”更名为“食品生产经营”;增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两章。条文数量,从六十二条增加到一百一十五条,补充细化了市场准入的一般规定、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食用农产品监管、网络食品经营要求等内容。1.完善了食品安全政府职责2.严格的市场准入门槛3.落实企业主体责任4.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管5.对网络食品经营的监管6.加强对无证经营综合治理;7.风险评估体系建设8.从业执法本市食品安全现状1•食品行业基础仍然较差,“小”“散”的整体产业现状仍没有根本改变,上海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规模企业仅占企业总数的18%左右,全市通过HACCP等体系认证的生产企业数仅占20.6%,企业管理水平也参差不齐,企业法人、负责人的食品安全意识依然薄弱。本市食品安全现状2•企业的生产卫生状况仍不尽如人意,这也是监督检查中最常见的问题,占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的60%以上。违法行为仍有发生,为追求高额利润,铤而走险,甚至衍生成为行业“潜规则”。2017——企业自律日显重要•2017年,本市在食品生产环节重将重点推进3项制度:全面施行良好生产规范(GMP),要求所有食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和有关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等;开展“上海市食品安全诚信企业”建设,促进一批食品生产企业规范化、品牌化发展;推进建立供应商检查评价制度,特别是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相关制度,加强对源头把控,做到原辅料使用的质量可控制、可追究。2017——监管从业渐成常态2017年,监管部门还将创新监管机制,整合监管资源,加大监管的力度,提高监管效率。1.一是完善准入制度建设,抬高门槛。2.二是落实事中事后监管,风险管理,标准化管理。全面应用移动执法装备,推行信息化监管,实施标准化现场检查制度;加大抽检力度。3.三是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制度,开展随机执法检查,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公开并依法加大惩处力度。4.四是推进执法监管信息公开,完善“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推动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的有效整合。运用一切法律资源,对违法违规者实施最严的惩罚。全面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一是坚持“党政同责”,加强组织领导。2016年8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韩正亲自到市食药安办指导创建工作,强调要把人民群众反映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作为工作重点,把实现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美好愿望作为努力方向。2017年1月,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上海市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行动方案》,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市政府颁布《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十三五”规划》,以规划引领创建,以法制保障创建,以行动方案落实创建。二是落实“三级联创”,推动同创共建。•连续5年开展“上海市食品安全示范街镇”创建,全市所有228个街镇已全覆盖完成“上海市食品安全示范街镇”创建。在此基础上,各区争创“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区”,进而推进全市整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通过“三级联创”,确保创建工作扎实推进。三是落实“四有两责”,夯实基层基础。•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区县政府食品安全属地责任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方案》,在全国率先明确落实“四有两责”的具体措施。各级党委、政府加大食品安全工作投入,2016年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经费9.26亿元,其中抽检经费同比增长16.4%,年食品抽检数达到10件/千人。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职业化、专业化队伍建设,市委组织部印发《关于上海市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队伍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率先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开展试点,率先建立本市食品安全监管职业化、专业化队伍。四是坚持从严监管,落实长效机制。•持续推进智慧监管、科技监管,加强综合治理。连续十年开展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主要食品种类覆盖率达95%以上,2016年风险监测总体合格率达97.3%。率先推行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全程电子信息化实时监管及闭环管理体系,深入推进餐厨废弃油脂制生物柴油混合燃料在柴油公交车示范应用,目前已在本市104辆公交车累计示范行驶232.6万公里。五是引导诚信自律,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市政府颁布《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率先建立全市统一的信息追溯平台,对10大类20个重点品种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实施信息追溯。制定《关于本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传送行政监管类、行政资质类信息34.5万条,实施信息共享、联合惩戒。推行生猪内脏销售预包装管理,落实豆制品及豆芽生产经营等行业规范。全面建设“放心餐厅”、“放心食堂”、“守信超市”、“诚信企业”等。六是创新社会治理,促进群防共治。•市政府颁布《关于加强本市基层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实施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市人大连续6年组织食品安全执法检查,全市各级食品监管部门落实整改措施,完善工作机制。建立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方组成的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队伍,加强社会监督。修订《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建立了隐名举报奖励制度。加大公众宣传力度,鼓励媒体监督。连续十年委托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开展市民食品安全基本知识知晓率调查,2016年起新增市民食品安全满意度调查。强调主体责任,规避监管风险。企业直面形势,强化品控质管。用责任应对严管将工作当作爱好你将不再是凡人把认真养成习惯不得采购非法供货者的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件,不得向下列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一)未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件或者相关许可证件超过有效期限的生产经营者;•(二)超出许可类别和经营项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者。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将食品添加剂存放于专用橱柜等设施中,标明“食品添加剂”字样,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品种、范围、用量使用,并建立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记录制度。餐饮单位常见使用:红曲米,焦糖,姜黄,硫酸铝铵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遵循以下原则:•餐饮食品尽可能不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应当掩盖食品的腐败变质;不应当掩盖食品本身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应当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和卫生要求。临保食品管理•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将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集中存放、陈列、出售,并作出醒目提示。•禁止食品生产经营者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退回相关生产经营企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染色、毁形等措施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予以销毁,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记录处置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建立培训档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参加培训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本市企业职工培训补贴。•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建立健康档案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中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卫生规范制度,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着装清洁。生产、销售散装食品要求:•设立专区或者专柜;•使用防尘遮盖、设置隔离设施、提供专用容器和取用工具,并定期清洗消毒;•不得混装不同批次的散装食品;•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食品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包装材料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提供餐饮服务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经营场所符合公共场所卫生要求;•(二)营业时段安排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开展监督管理工作;•(三)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公筷、公匙等公用餐具;不得向消费者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餐具、饮具;•(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制定和落实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防止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根据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的需要,主动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或者准许生产证:•(一)提供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服务的经营者,未依法查验相关文件,并留存其复印件,或者未按照规定做好进出库记录、运输记录的;•(二)贮存、运输、陈列有特殊温度、湿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未进行全程温度、湿度监控的。•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向下列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用于生产经营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采购和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准许生产证:•(一)未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件或者相关许可证件超过有效期限的生产经营者;•(二)超出许可类别和经营项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者。•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建立并执行临近保质期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准许生产证。•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准许生产证:•(一)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退回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二)未采取染色、毁形等措施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予以销毁,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三)除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将回收食品经过改换包装等方式以其他形式进行销售或者赠送的。•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准许生产证:•(一)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建立并执行主要原料和食品供应商检查评价制度的;•(二)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培训、考核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的;•(三)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的;•(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定中的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工作的;•(五)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卫生规范制度,从业人员未保持着装清洁的;•(六)大型超市卖场、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未按照规定做好抽样检验及相关记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