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头中学副食经营店食品安全自律制度《食品索证票制度》第一条商场经营者购进食品时,按批次向供货者生产加工者分别索取、查验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复印留存;(一)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检疫(检验)证明、外埠产品进口证。(三)强制性认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四)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注册证,专利、绿色或无公害食品的证明。(五)进货票据。(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头文件。第二条商场食品质量管理人员须对食品经营者索取的票证进行查验收并做好记录,确保索证票制度的落实,确保索证票制度的落实。并自行组织食品抽查。《食品购销台账制度》第一条商场食品经营者必须建立食品购销台账,逐一记载购进食品产地、生产加工厂家、名称、购进日期、规格、数量、供货商及联系方式等,并索要并妥善保存能证明购进食品真实来源的购货发票或凭证。第二条购货台账和销售台账的数量和去向。第三条发生食品质量事故,按照购销台账或者销售凭证等证据资料,逐级追溯、追究经营者(生产者)的法律责任。第四条购销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食品质量承诺制度》第一条市场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做到:(一)不从无主体资质的供货单位或个人进货;(二)不购进食品质量资质证明不全的食品;(三)不购进质量不合格食品和有问题的食品;(四)不购进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五)进货时查验食品质量及来源,进货台帐记录详细和真实,进货凭证和台帐相符;进货凭证保存不少于二年;第二条食品生产企业要与当地质监部门签订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书。制作涵盖食品企业资质情况、责任书、分类监管等级、监管人员等内容的公示板,并在生产加工场所显著的位置悬挂。第三条食品质量安全承诺的内容包括: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承担生产者责任和义务。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不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合格,不以非食品原料、发霉变质原料加工食品,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伪造食品标识、冒用质量标识、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加强质量控制,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第四条食品明码标价,标签内容真实明确,食品计量正确无误。第五条保持店容店貌整洁,营业证照齐全,商品分类存放,摆放整齐有序。第六条发生食品质量问题愿承担以下相应责任:(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承担行政责任;(三)承担刑事责任;(四)承担公开承诺的社会责任;(五)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应该承担的其它责任。第七条主动接受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食品质量的监督;主动接受行政执法部门对食品质量依法进行和质量检测;主动处理消费者和社会各界有关食品质量和投诉、申诉和举报。第八条保证主体资质合法,自觉把好食品质量关口前移;建立健全食品经营的各项规章制度。第九条对重要食品、批量大的食品和认为需要送检的食品,主动送检。对经检验检疫有问题的食品立即采取措施,确保上市食品的安全。《食品质量自检制度》第一条为保障食品质量,建立完善食品质量日常管理制度,明确质量管理人员和岗位职责,自觉对市场购进商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查,采取必要措施保障食品售前质量。第二条检查食品是否受污染、变质、是否超过保质期或保存期。第三条检查食品运输、仓储、保管、包装以及销售环境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第四条逐步设立检测设备,对进入超市的散装食品、奶制品、饮料等重点食品质量自行检测,确保食品质量安全。第五条本单位保证承担下列责任:(一)建立食品质量安全制度,负责食品质量安全日常管理工作(二)检查进场销售食品的相关凭证,并分类管理;第六条本单位建立食品检测机构,配备必要的食品检测设备,或委托食品检测机构对市场内经销的食品进行检测。第七条经检测不合格食品,及时阻止进场销售。第八条本单位在建立自查制度的基础上,同时建立、执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等制度。第九条本单位经检测一旦发现经营场所内有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或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应及时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为加强本单位食品质量管理,确保本单位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符合法定要求、维护本单位的声誉,对不合格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本单位,特制定制度如下:一、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单位:(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二)、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持日期的;(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五)、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八)、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九)、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二、本单位工作人员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一)、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二)、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并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方,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三)、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四)、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三、对已经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本单位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四、本单位工作人员应对本单位内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退出超市。五、本单位应对消费者作出食品质量承诺,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物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