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商事法律关系本章包含三节内容:第一节商事法律关系概述第二节商事主体第三节商事行为第一节商事法律关系概述一、商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一)商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商主体在从事商事活动中基于商法规范所形成的相互之间,以及商事主体与非商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商事法律关系包括商事财产法律关系和商事人身法律关系。商事财产法律关系商事人身法律关系商事法律关系内部商事财产经营法律关系外部商事财产交易法律关系商事主体内部组织管理法律关系商事主体之间的人身法律关系(二)商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主体:至少有一方是商人。2.客体: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连续性的商行为。3.内容:商事权利和商事义务。二、商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三、确立商事法律关系的标准★商事立法原则:1.客观主义原则(法)2.主观主义原则(德)3.折衷主义原则(日)第二节商事主体本节包括三个问题:一、商主体的概念和特征二、商主体的分类三、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与丧失一、商主体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商主体,是指依据商法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在传统商法中,往往称为“商人”。早期商人法立场→现代商行为法立场2.特征:①商主体是商事法拟制的主体,必须具有商事资格和能力。②持续性地参加商事活动。③商事主体资格依法定程序经商业登记后才能获取。④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事活动,是商事权利和义务的归属者。二、商主体的分类1.依据商事主体是否应依法注册登记,可以分为法定商人、注册商人、任意商人。----《德国商法典》的分类法定商人(必然商人)注册商人(应登记商人)任意商人(自由登记商人)2.按照被认定商人的原因划分,分为完全商人、拟制商人。(日本)完全商人(固定商人)拟制商人〖启示〗商法发展的趋势:传统的商人法的使命已经完成,现代商法应以企业为核心,企业应是现代商法的商事主体和调整对象。企业个人企业共同企业非法人企业法人企业公司其他法人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3、以“企业法”的观点划分商主体:4.依据商事主体的组织机构特征,可以分为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商个人(商自然人)商法人(营利性法人、企业法人)商合伙(商业合伙、合伙企业)(一)商个人的概念1.概念是指按照法定程序取得特定的商事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事行为,依法承担商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个体。缺点:出资人负无限责任,风险很大2、我国商个人的种类个人独资企业独资私营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通过,2000年1月1日施行,共6章48条。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法第2条)特征:①不具有法人资格。②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且为一人。③投资人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二)商法人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商法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义务的组织。2.特征①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②具有独立的责任财产和财产权。③具有统一的组织机构。④法人应承担有限责任。3、我国商法人的分类国有商法人集体商法人合营商法人私营商法人外商投资商法人(三)商合伙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我国商事合伙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97年2月23日通过,2006年8月27日修订的《合伙企业法》。2.特征①商合伙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组建。②商合伙设立的基础是合伙合同。③商合伙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④商合伙的合伙人是共同经营关系。⑤各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探索:商主体分类的意义前述德国、日本对于商人的分类,很难与中国的实际相对应。同学们或许会提出疑问,这些国家的商人分类有意义吗?这个问题也是中国商法实践的重大课题。我们以德国商法的商人类别为参照,会发现商人类别相当复杂。但是,在德国学者看来,商人可以开展营业,商人的资格是一种利益,意味着各种商法上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对于哪些人能够成为商人并进而享有\承担商法上的权利义务,是一个严肃的立法问题。最初以行业为标准判断各种商人是否是商人,其实体现的是立法对于商人资格的审慎态度。虽然说,至今德国判断商人的标准依旧复杂,但经过这种判断所甄选出的商人符合了立法所希冀的商人标准,这就是一种以立法技术来实现的法的实质正义。反观我国,虽然将商主体分为三大类,看起来很简单,也体现了出资者责任形式的不同。但是,究竟哪些行业能够以商的形式开展,能够获得商主体的身份,在民商法领域是不能决定的。中国曾经有过的经商下海热、官商勾结;教育、文化、卫生等或明或暗的普遍商化,其实都是一种病态的社会现象,而这些与中国“商界”的不清或“无业非商”有相当的关系。三、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与丧失取得:依法核准登记并签发营业执照丧失:依法注销登记并收回营业执照商主体牛根生,男,生于1954年,籍贯,内蒙古,蒙牛集团董事长兼总裁。据牛根生自己回忆,他出生在内蒙一户贫农家庭。后来,他被卖给姓牛的人家做儿子。到现在,他连自己原来姓氏都不知道。牛根生改姓牛,他的命运似乎也从此与牛结下了不解之缘。1978年牛根生参加工作。在伊利集团从一名洗瓶工干起,担任过车间主任、厂长等职,在伊利做到了生产经营副总裁的位置。伊利曾经记下了他的辉煌;在这里,他曾获得呼和浩特市科技贡献一等奖,呼和浩特市特级劳动模范称号,入选“呼和浩特市首届十大青年企业家”等荣誉。1999年,伊利股份有限公司鉴于公司生产经营副总裁牛根生同志不再适于担任该职,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其予以免职。牛根生1999年创立蒙牛集团,作为乳业的后起之秀,“蒙牛”以出色的营销手段实现了快速增长。2002年其销售额突破21亿元,在全国乳制品企业中的排名由第1116位一举跃升至第4位。2003年“蒙牛”借助“神五升空”的出色营销,销售额再次翻番,达到近50亿元。第三节商事行为本节包括三个问题:一、商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二、商行为的分类三、商事代理一、商行为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商行为就是商主体从事的经营行为。☆对于“经营”的理解:以营利为目的。以营业为行为。经营就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行为。2.特征(1)以营利为目的。(盈利、赢利)(2)商主体。(3)营业性行为。问题: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有何不同呢?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回忆民法)二、商行为的分类1.绝对商事行为和相对商事行为2.基本商事行为和附属商事行为3.双方商事行为和单方商事行为4.纯然商事行为和推定商事行为三、商事代理1.商事代理行为的概念指商事代理人以营利为目的,接受商事主体的委托,在一定的区域或处所同第三人从事商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商事行为。商事代理与民事代理的关系(回顾民法)2.商事代理行为的特征(1)其种类只有委托代理;(2)代理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代理人,被代理人只能是商人;(资格要求)(3)有偿行为;(4)可以采取“非显名主义”原则。3.商事代理行为的分类1.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2.一般代理与全权代理3.全部代理和部分代理4.独家代理和多家代理5.缔约代理和媒介代理豪客比奇公司中国独家代理——亚飞太平洋有限公司国内最大的户外数字电视广告联播网运营商华视传媒获得天津公交移动电视媒体的全国广告独家代理权。同一区域现多家独家代理商全喜尚公司被指欺诈百度西安总代理招分代理思考:现代商主体、商行为随着社会的泛商化,商人、商行为作为商法立法基础的区分度都降低了。现代人的普遍商化,使得商法所规定的商人已很难与民法的自然人和法人相区别,民事主体和商事主体相互融合,因此商主体的立法标准已不能清晰地界分民与商。于是,传统的商人法和商业法均因为其不足而开始衰落,现代商法的定义标准变得多元化,加上第三法域的出现,商法的边界变得模糊不清。龙卫球《民法总论》中(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8页),论及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时,言:“今天,中国民法要有建树,不在于形式上将民法和商法合而为一,而在于能否在吸收商法经验的基础上,对传统民法做全面而成功的现代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