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保险法第一章保险法概述本章共分两节:第一节保险与保险法第二节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前言保险的萌芽和历史公元前2500年前后,古巴比伦王国国王命令僧侣、法官、村长等收取税款,作为救济火灾的资金。古埃及的石匠成立了丧葬互助组织,用交付会费的方式解决收殓安葬的资金。古罗马帝国时代的士兵组织,以集资的形式为阵亡将士的遗属提供生活费,逐渐形成保险制度。保险从萌芽时期的互助形式逐渐发展成为冒险借贷,发展到海上保险合约,发展到海上保险、火灾保险、人寿保险和其他保险,并逐渐发展成为现代保险。中国保险发展简史中国早在夏、商、周时代,就形成了保险的思想。在礼记中记载: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疾者皆有所养,这是中国最古老的社会养老保险思想。在汉宣帝时代,根据大司农中丞耿寿昌的建议,建立常平仓制,在边郡搜筑粮仓,谷贱时提高粮价买入,谷贵时低价出售给百姓。在隋文帝时代,建立义仓制,遇到灾年,开仓放粮,救济灾民。这些都是财产保险和社会保险的萌芽,起到了防灾防损的作用。中国现代保险最早的是广州成立的广东保险社,是随着帝国主义入侵中国,由帝国主义国家开办的。中国本土资本的保险业最早是1885年招商局在上海创办的仁和、济合两家保险公司,后合并成为仁济和保险公司,主要经营水、火保险。到国共内战结束前,上海华商保险公司剩余129家并奄奄一息,外商保险公司64家。在中国古庙介绍保险业务☆1877年安泰保险公司在香港成立。图为光绪11年(1885年)5月10日,香港安泰保险公司签发的水险保单。广义上的保险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合作保险狭义的保险:指商业保险【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指国家或政府通过立法形式,采取强制手段为全体公民或劳动者因遭遇年老、疾病、生育、伤残、失业和死亡等社会特定风险而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失去生活来源或中断劳动收入时的基本生活需要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制度。其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有关《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工作早在1994年就已揭开序幕。八届全国人大曾将《社会保险法》列入立法计划。自1994年至2001年,有关部门起草的《社会保险法》草案曾两次向国务院上报。最近的一轮起草工作始于2003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牵头起草的最新版《社会保险法》草案。《社会保险法》是通过社会统筹的方式为我们社会成员提供保障。2009年,《社会保险法》草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商业保险】商业保险就是通常意义上的保险,是投保人以自有资金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的一种自愿性保险。【合作保险】合作保险,是指参加保险的人以资金入股的方式积聚保险基金,为入股人员提供经济保障的制度,合作保险的组织形式为保险合作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2003年起在全国部分县(市)试点,到2010年逐步实现基本覆盖全国农村居民。工伤保险1、身体不适请假后死亡算工伤吗?2、临时工出交通事故算工伤吗?3、上班途中无证驾驶致伤是工伤吗?4、下班途中被自行车撞伤是工伤吗?下班途中被电动单车撞伤是否属工伤?5、工伤后出现精神障碍而自杀是工伤吗?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因为自行车属人力车,与自行车相撞受伤多数是双方都负有某些责任,事故比较多,伤情比较轻,不能由企业工伤保险包起来,因此,国家政策不能把上下班途中与骑自行车相撞负伤纳入工伤认定范围。针对这种情况,受害人可以提请民事诉讼,要求有过错的另一骑车人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而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属于助力车,不属于机动车辆。因为并非与机动车发生事故,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了解有社保,还用买保险吗?《我们的未来谁保险》购买保险可免征哪些税?先掌握几个重要的相关概念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俗称“保户”,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均可以作为受益人。*受益人与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关系(排列)投被受投被受投被受投被受投被受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关系如果投保人以自己的生命、身体或财产为保险标的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如果投保人不是为其本人而是为他人利益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则可以不是同一人。受益人并不是每个保险合同关系中必有的对象,在人身死亡保险合同中投保人通常会指定受益人作为保险金受领人。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在被保险人死亡时产生。【保险标的】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保险费】简称保费,它是投保人向保险人购买保险所支付的价格。保险费是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的乘积。【保险金】即保险赔偿金。是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按约定支付的价金。【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同时又是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计算依据。【保险价值】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即保险标的的实际金钱价格。保险价值是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人身保险中不存在保险价值。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时间小军家参加普通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3万元,按每年0.2%的保险费率计算,投保3年,需交保险费180元.()保险金≤保险金额≤保险价值第一节保险与保险法一、保险(Insurance)(一)保险的概念《保险法》第2条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规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二)保险的构成要素1.必须存在不确定的危险2.必须以多数人的互助共济为基础3.保险人必须以对危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补偿(三)保险的分类1、按保险标的: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什么是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的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基本分类:财产保险:1.财产保险2.农业保险(政策)3.责任保险4.保证保险人身保险:1.人寿保险2.意外伤害保险3.健康保险2、按实施形式: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指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某些特殊的群体或行业,不管当事人愿意与否都必须投保的保险。法定保险有两种:一是自动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二是经投保始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自愿保险是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由当事人订立合同而实现的保险。它是一种比较普遍的保险实施形式。★我国的商业强制保险我国现行的强制保险险种主要有:1、《海洋环境保险法》规定的强制油污染民事责任保险2、《煤炭法》规定的强制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3、《建筑法》规定的强制危险作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交强险5、《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船舶强制保险6、《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的强制旅客旅游意外保险7、《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的强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8、《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强制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西方国家和部分地区我国台湾地区,类似的强制保险标明了“强制责任险”。★不合理的强制保险应尽快取消◆现行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火车票中有2%属强制保险费,旅客的保险金额,一律为每人人民币两万元。该强制保险不是由保险公司来办理,而由铁路部门主管和具体办理,且保险金额已远远达不到受害人的赔偿要求。◆飞机轮船已取消强制铁路和公路票价中均已包含了2%的费用,买了火车票和公路运输票就意味着已购买了保险。而飞机票和轮船票不包含保险费用,因此乘坐飞机和轮船时需要在自愿的前提下另行购买保险。公路每位旅客向承运人交付的票价中,都包含着一定比例的保险费,铁路和公路旅客运送合同的保险费占票价的2%。正规汽车都已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也就是“座位险”,只要车投了保险,即使乘客没有购买意外伤害险,都可以获赔.3、按承担责任次序:原保险和再保险原保险也称“第一次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致损害承担直接原始的赔付责任的保险。再保险也称“分保险”或“第二次保险”,是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4、按保险人的人数:单保险和复保险单保险: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一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复保险: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财产保险的分类5、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分:足额保险: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不足额保险: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6、按保险标的价值确定方式不同分:定值保险:保险价值根据合同订立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不定值保险: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市场价值确定。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可以有三种状态:一是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是足额保险,被保险人可以得到与实际损失价值相等的保险金赔偿。二是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即超额保险,这种状态主要是由于投保人和保险人对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未能准确掌握,或者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下降,或者是投保人故意虚报保险财产价值等原因而形成的。对于超额保险,不管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对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都是无效的,被保险人不得获得超额的经济补偿。三是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是不足额保险,在这种保险中,保险人是按照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新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2008年11月,韩某从某机动车交易市场以10万元购买了一辆二手轿车。办妥过户手续后,韩某为该车购买损失险,韩某告诉保险公司该车购买价格为15万元,双方约定保险金额为15万元,但未约定该车的保险价值。2009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