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理工商法学课件04-2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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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二章保险合同本章分为六节: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第二节保险合同的主体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内容和解释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履行第六节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法第10条):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1.性质:特种合同2.主体:投保人和保险人3.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二)保险合同的特征1.双务有偿合同2.格式条款合同3.射幸合同4.诚信合同5.诺成合同投保方保险人保险费保险金二、保险合同的种类序分类标准保险合同分类一保险标的性质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二保险人担责次序原保险再保险三保险人数量单保险复保险四保险人义务性质补偿性给付性五保险价值是否确定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六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足额不足额超额七承保危险范围特定危险一切危险八保险标的数量个别保险集合保险第二节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合同关系人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一)保险人【保险人】(概念)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法第10条)法律特征:1.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法第6条)2.是保险基金的组织、管理和使用人。3.是履行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人。(二)投保人【投保人】(概念)也称要保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法第10条)法律特征:1.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2.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3.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法第12条)4.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三)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概念)被保险人俗称“保户”,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险人(法第12条)法律特征:1.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2.是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失的人。3.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4.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资格限制第三十三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四)受益人【受益人】(概念)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法第18条)法律特征:1.只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财产保险?2.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并不是在保险合同生效时产生,而是在被保险人死亡时产生。3.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或变更。(法第40、41条)4.受益人资格和人数原则上不受限制。(法第40条)第四十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第四十一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为什么财产保险中没有受益人的概念从理论上讲财产损害赔偿的结果是弥补财产所有人的损失,最大限度是达到受损财产恢复原状的程度,而不可能超过受损财产原有价值的程度,因此受益是不可能的。而人身保险则不同,人的生命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受益人可以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也可以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受益人与继承人如果合同中未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无法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以受益人的身份与以继承人的身份获取保险金,适用不同的法律,并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案例8: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一、含义指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请求,经与保险人协商,保险人同意承保而成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二、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一)一般程序1.投保人要约(投保)2.保险人承诺(承保)(二)特殊程序法定强制保险如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如交强险◆保险合同成立要约→承诺(合意)是否以签发保单为要件?(不要式合同)是否以交付保费为要件?(诺成合同)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新法与旧法相比有三点变化:一、提前了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旧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并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的,保险合同成立,而新法把合同成立提前到“保险人同意承保”;二、明确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旧法没有规定保险合同何时生效;三、规定保险合同可以附期限或附条件。三、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法》第13条投保人投保保险人承保签发保险单合同成立口头合同书面合同一种观点认为:《保险法》对订立保险合同没有任何形式上的要求。保险合同可以书面形式订立,也可以口头形式订立。只要双方就合同内容达成合意,合同就成立。保险法虽然没有规定保险合同是法定的要式合同,但是由于保险条款的艰涩难懂,所以在我国的实务中多采用书面形式。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的保险法只规定了书面形式,没有规定口头形式。《保险法》不明确的规定,为关于保险合同成立时间的理解分歧留下了隐患。基于保险合同对社会的广泛影响,允许其以口头形式订立是不妥的,因为口头合同无法回避纠纷发生以后很难举证的问题。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1.投保单---了解合同、表达要约、诚实告知。2.暂保单(临时保单,有效期短)保险单交付前其效力等同于正式保单。3.保险单---正式记载合同内容,是履约依据。简称保单,包含投保单和暂保单的内容。保险单的法律意义:①证据;②证券。4.保险凭证(简化保单,适用团体险和责任险,3种情况)简称小保单,与保单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凭证的,不再签发保险单。投保单是投保人申请投保的一种书面凭证。投保单通常由保险公司提供,由投保人填写并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内容出具保险单正本。对于网上投保而言,投保人在网上进行的一系列确定,提交的动作,即视为投保人投保意向(要约)的表达,且事后保险公司会打印出投保单请客户补充签章确认.保单也叫保险单正本,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保险单由保险公司出具,主要载明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的凭证。补充化名保单是否有效?门票、车票是保险凭证吗?四、保险合同有效的条件1.主体合格保险人:保险公司经营范围投保人:行为能力保险利益2.内容合法保险标的合法保险利益存在3.意思真实诚实告知义务五、无效的保险合同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纠纷日渐增多。其中,因保险合同无效引起的保险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怎样认识及处理无效的保险合同,在保险司法理论及实践中尚、缺乏统—认识和系统分析。(一)保险合同法定无效的原因(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2)订立保险合同时,承保的风险已发生或己不可能发生,保险合同无效。(3)超额保险。(二)保险合同无效的处理1、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在保险人,保险人应退还保费,并赔偿投保人的保险费利息损失;2、若是投保人的过错,投保人应赔偿保险人损失,管理费等支出;3、若保险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就应该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保险人承担一定的保险费利息损失,而投保人承担一定的管理费等支出。(三)启示与建议保险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保险合同无效的处理方式的分歧乃至不同的诉讼结果。必须在今后修改《保险法》时补充关于处理保险合同无效的有关法律条款。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内容和解释一、保险合同的内容(即保险合同的条款)(一)基本条款(法第18条)格式保险条款(基本条款多格式化)(二)特约条款1.协会条款2.附加条款3.保证条款(法第33.34条)保险合同的条款基本条款(非格式)特约条款协会条款附加条款保证条款格式基本条款(基本条款)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六)保险金额;(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格式保险条款”又称标准保险条款,是指保险人事先准备印就的保险条款。如《企业财产保险条款》、《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等。常见的特约条款的表现形式有:防灾防损条款、危险增加条款、保证条款、退赔条款、无赔偿优惠条款、保险事故通知条款、索赔期限条款、代位求偿条款、保险标的条款、保险标的的过户和保险单的转让条款中的贷款条款、自杀条款、误报年龄条款、年龄限制条款、弱体保险条款等。保证条款即约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行为的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财险附加条款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盗抢保险条款一、保险责任保险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和存放于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室内的保险标的,由于遭受外来人员撬、砸门窗,翻墙掘壁,持械抢劫,并有明显现场痕迹经公安部门确认盗抢行为所致丢失、损毁的直接损失且三个月以内未能破案,保险人负责赔偿。二、责任免除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保险标的因外人无明显盗窃痕迹、窗外钩物行为所致的损失;(二)保险标的因门窗未锁而遭盗窃所致的损失;(三)保险标的因被保险人的雇佣人员、同住人、寄宿人盗窃所致的损失。三、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保险金额为限,便携式用品(手提电脑、电子记事本、摄象机、照相器材、收音机、录音机、CD机、VCD机)的最高保险金额为5000元,且列明清单。四、赔偿处理(一)保险标的发生盗抢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拒赔。(二)盗抢责任损失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被追回的保险标的,其已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保险标的的损毁部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三)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报案后,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标的仍未查获,方可办理赔偿手续。(四)附加盗抢保险绝对免赔额为贰百元。本附加险条款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为准。(保证条款)第三十三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二、保险合同的解释(一)保险合同解释的概念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条款或者内容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对保险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有不同认识的,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或者常用的方式,对保险合同的内容予以确定或者说明。(二)保险合同解释的必要性(三)运用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的前提(四)保险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1.整体解释---考虑合同整体内容2.意图解释---根据当事人订约目的3.公平解释---解释结果须公平合理4.合法解释---解释结果不得违法5.尊重文义---不得任意推测曲解某砖瓦厂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责任包括火灾、爆炸、暴雨、洪水等。下了一场大雨将一批砖坯泡毁,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赔,产生争议,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