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理工中国法制史讲义06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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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导论:三国两晋南北朝概况魏晋南北朝,现代也称“三国两晋南北朝”。“魏晋南北朝”是比较传统的称呼,这是因为在前四史最后一部《三国志》中,作者陈寿奉曹魏政权为正朔,故有此种说法。魏晋南北朝可分为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即是世人所熟悉的三国时期(220-280AD);第二个时期是由西晋一统至五胡十六国与东晋对峙时期(280-420AD);第三个时期是南北朝对峙时期(420-589AD)。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最大特点是政治上的分裂与混乱,东汉帝国在184AD受到黄巾起义的沉重打击后,中央日渐衰弱,地方豪强势力和州牧刺史政府结合起来,事实上形成了群雄割据的局面。到220AD,汉献帝刘协以禅让的合法方式将政权让与权臣曹丕,曹魏政权正式成为北方的合法统治者。而南方的蜀汉和东吴政权也各自建立了自己的独立统治,“三分天下”的局面得以出现。263AD,魏灭蜀汉,统一的契机再次出现。266AD,魏元帝曹奂以禅让方式将政权让与权臣司马炎,晋朝由此建立,晋武帝司马炎于280AD灭吴,三国归于一统,西晋成为魏晋南北朝时期唯一一个统一“天下”的政权。但晋武帝去世后,继位的晋惠帝司马炎是个白痴,分封到地方的司马氏诸侯迅速起兵作乱,这就是“八王之乱”,“八王之乱”彻底打乱了西晋在北方的统治秩序,自东汉时期移居内地的诸“胡”族藉此起兵争夺天下,北方由此陷入一片动荡之中,史称“五胡乱华”,北方自此进入“五胡十六国”时代。晋朝失去对北方的控制后,南迁的北方世家大族与南方的世家大族结合起来,拥戴晋琅琊王司马睿继位,即晋元帝,在南方继续维持着晋朝的统治,定都建康(今南京),史称“东晋”。东晋维持了比较稳定的统治,吸引大量北方民众南迁到东晋统治区域内,即所谓“侨民”,东晋也借此在其统治区域内建立了“侨郡”(侨州),以安置北方流民。北方的十六国则经历了一百多年的混乱,最终鲜卑人建立的北魏政权在北方世家大族的支持下,于439AD统一北方。南方的东晋政权则于420AD以禅让的方式将政权让与出身寒门的权臣刘裕手中,刘裕即刘宋政权的开国之君宋武帝。刘宋以后,继起依次以禅让方式获取南方政权的有齐(479AD禅得)、梁(502AD禅得)、陈(557AD禅得)三个朝代。与南朝对峙的北朝则经历了北魏的分裂(534AD),东魏禅北齐(550AD),西魏禅北周(557AD),北周灭北齐(577AD),北周禅隋(581AD)等过程后,终于在589AD由隋灭陈而再次统一“天下”,分裂与混乱了400年左右的汉末至魏晋南北朝时代终于落下了帷幕。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沿革1.汉-魏晋南北朝-隋唐的主要立法沿革2.曹魏《新律》太和三年,魏明帝曹睿下诏改定刑制,命司空陈群、散骑常侍刘劭等制成《新律》18篇,《州郡令》45篇及《尚书官令》、《军中令》等共180余篇。就曹魏《新律》而言,与汉《九章律》相比,主要的篇目变化是:曹魏《新律》内容上的重要更动具改刑名,列於律首:将秦律以来在律典中起总则作用的《具律》列於各篇之首,总率著篇;调并科条,删繁就简:将汉代形成的庞杂律令科比加以合并精简,将适于入律之令科合入律中,不适者调入诸如令之类的法律形式中,实现了法律规范的精简化与系统化;改革刑制,重定五刑:在继承汉代刑罚体系的基础上,重定五刑,标志着帝制时代的刑罚制度体系化的开始。八议入律,标於篇首:将周代的“八辟”制度复活,规定於律典之中,作为官僚贵族阶级享受的法律特权。曹魏新律规定的刑罚体系与汉代刑罚体系比较3.泰始律魏元帝咸熙元年(264AD),曹魏权臣晋王司马昭以《魏律》仍嫌繁杂混乱为由,命贾充、杜预等大臣名儒“参酌旧律(指《汉律》和《魏律》),因时变法,务从俭约”,制定新律。新律最终於晋武帝泰始三年(267AD)完成,共20篇,620条,27657字,於次年颁行,史称《泰始律》或《晋律》。其后,晋武帝又将律学家、经学大师张斐、杜预二人的注解颁行天下,与律同时实行,故《晋律》又称“张杜律”。晋律的篇章结构扩充为二十篇,体系安排更加合理,条文更加简约,刑制更加合理;更多吸收了律学的研究成果,概念更加明晰,行文更加精要,逻辑更加严密;律注的法律效力更加明确,与律文的结合更加紧密。张斐《注律表》节选:其知而犯之謂之故,意以為然謂之失,違忠欺上謂之謾,背信藏巧謂之詐,虧禮廢節謂之不敬,兩訟相趣謂之鬭,兩和相害謂之戲,無變斬擊謂之賊,不意誤犯謂之過失,逆節絶理謂之不道,陵上僣貴謂之惡逆,將害未發謂之戕,唱首先言謂之造意,二人對議謂之謀,制衆建計謂之率,不和謂之强,攻惡謂之略,三人謂之羣,取非其物謂之盗,貨財之利謂之贓:凡二十者,律義之較名也。——《晋书·刑法志》4.北魏的《北魏律》北魏是拓跋鲜卑建立的政权。入主中原后,拓跋鲜卑迅速为汉文化同化,摒弃本族落后的习惯法,仿照汉族律典,修定自己的法典。自道武帝时代开始,经太武帝、文成帝、孝文帝、宣武帝四代,耗时一百余年,终于编成《北魏律》(又称《后魏律》,这当然是后人的称呼)。该律共二十篇,留下来有篇目可考者有十五篇:《刑名》、《法例》、《宫卫》、《违制》、《户律》、《厩牧》、《擅兴》、《贼律》、《盗律》、《斗律》、《系讯》、《诈伪》、《杂律》、《捕亡》、《断狱》。5.东魏的《麟趾格》和西魏的《大统式》北魏分裂为东魏和西魏后,两个政权分别又有新的立法创制。西魏於大统元年(535AD)开始着手制定新律,大统十年(544AD)颁行,称为《大统式》。《大统式》标志着“式”升级为更加正式的法律形式。东魏於兴和三年(541AD)命群臣议定新制,在魏晋之科的基础上,“以格代科”,因在麟趾殿修定,故名《麟趾格》,颁行实施。《麟趾格》标志着“格”成为一种新的法律形式。6.《北周律》北周代西魏后,於保定三年(563AD)修成《大律》,25篇,1537条,史称《北周律》。《北周律》的全文已不可得,据称其体例模仿《周礼》和《尚书·大诰》,内容仍然是继承魏晋律而得,内容庞冗,体系复杂,故隋承北周而混一天下,却舍《北周律》而采《北齐律》为《隋律》范本。7.《北齐律》北齐代东魏后,初沿用《麟趾格》,文宣帝天保元年(550AD)以《麟趾格》未足精细,诏群臣议造新律,至武成帝河清三年(564AD),在大臣封述等人主持下,以《北魏律》为蓝本,省并篇名,刻求清约,锐意创新,最终造定《北齐律》。《北齐律》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其篇章体例、律文内容皆有重大创新,为后世所继承。《北齐律》共12篇,949条,其篇目如下:《北齐律》的创新:分章十二,篇目井然:精简确定律典篇目为12篇,为后世所继承,至《大明律》方以7篇(《名例》居前,其后对应六部,为《吏律》、《礼律》、《户律》、《兵律》、《刑律》、《工律》)律典格式取代之;首创名例,总统全典:合晋律以来之《刑名》《法例》於《名例》律,确定了后世中国律典总则的名称和法律地位;科条简要,律义精当:继承了魏晋以来各律以精简为要的宗旨,将法条总数压缩到1000条以下,体现了高超的立法技术,表明中华法制的立法水平臻於成熟。重罪十条,标於篇首:《北齐律》总结前代立法成果,将严重违反专制集权统治秩序的十类犯罪置于律首,称为“重罪十条”。二、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渊源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渊源上接秦汉,下启隋唐,在前代基础上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其要略:律:最主要的法律渊源;令:从“前主为律,后主为令”到“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科→格:以格代科,副法;式:地位开始上升;故事比经义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官制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官制变动比较剧烈,由于这个时期基本上处于分裂对峙的状态,并没有通行天下的官制。一方面,各割据政权的政权建设大多因循前代,另一方面,统治较为稳定的政权,在政权组织建设上则有更多的建树。这一时期政权官制法制的主要脉络有四个:1.在中央,台省(中书、尚书、门下)体制逐渐形成,取代了三公九卿制度,成为新时期的主要中央官制;2.地方上则仍以州、郡、县三级划分地方政权层次。南朝曾建有“侨郡”,以容纳北方流民和迁居而来的世家大族。3.到南北朝晚期,北齐政权首先规定,九卿机关开始称“寺”,与“台”、“省”名称一起,成为政府机关的正式名称,使原先官名与衙署名共用的情况得以改变。4.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世家大族垄断政权的时代,在选官制度上,废两汉之察举,而行“九品中正制”,由世族阀阅门第决定官职分配,所谓“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晋书·刘毅传),即是指这种选官制度。在这种体制下,士庶分立十分严重,高门大族垄断国政,寒门则很少有出仕渠道。小知识:关于阀阅和门第“阀阅”本来是有功大臣贵族在自己门前树立的记功柱。“阀阅门第”往往连称,指门阀制度。所谓“第”,指直接面向大街开的院门,这是古代身份地位高尚的标志。“门第”一词一般用来指家族背景、地位贵贱。而阀阅一词则最早见于《史记·高祖功臣侯者年表》:“古者人臣功有五品,以德立宗庙定社稷曰勋,以言曰劳,用力曰功,明其等曰伐,积日曰阅”。这些有功的大臣以及他们的后裔为了彰显自己的业绩,所以在大门两侧竖立两根柱子,左边的叫“阀”,右边的叫“阅”。阀阅指家族功绩、官历等。这些身份地高位显的功臣,其权势往往不止一代,他们的后世子孙也在这种庇荫之下,通过各种途径,担任朝廷的要职,形成家族、姓氏势力。于是,人们称呼这样的家族为门阀。从魏晋时代开始,法律以明文规定门阀所享有的特权,这就成为了自魏晋至隋唐的门阀制度。魏晋官制例举:北齐中央官制四、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刑事法制1.概说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刑法制度发展比较明显,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有了长足进步。这一时期的刑事法制,主要需要把握三个重点:第一,“八议”、“官当”、“准五服以治罪”等法律原则入律,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表现,为贵族官僚阶级提供了种种法律特权;第二,在罪名制度上,除了删减合并前代罪名以外,罪名的分类更加科学,“以罪统刑”的律典篇章安排更加合理。“重罪十条”的出现,为后世十恶制度的肇源,在中华刑事法制发展史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第三,在刑罚制度上,刑罚的体系更加周密,层次更加分明,宽严更为得当,帝制时代的刑罚体系在这一时期逐渐走向完备。2.“八议”入律“八议”本为周制,秦汉时代受法家思想影响较深,未入律条。至魏晋时期,随着法律儒家化的加强和世族贵族势力的强化,“八议”终于在帝国律典中出现,作为定制,以维护官僚贵族的特权。“八议”在曹魏《新律》中首先予以规定,并为后世律典所继承,其内容为:对“八议”范围内(亲故贤能功贵勤宾)的官僚贵族,在其犯罪后的审判程序上给予特殊照顾,“大者必议,小者必赦”([晋]傅玄:《傅子》),法司不得专断。“八议”是汉代“上请”制度进一步发展的产物,是对官僚贵族的特权规定,对秦汉帝国以来的“一断于法”、“法不徇私”的原则是很大的破坏,在确保官僚贵族特权、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同时,“纵封豕於境内,放长蛇於左右”([晋]傅玄:《傅子》),对法制建设有不可避免的消极影响。2.官当在曹魏《新律》定“八议”的基础上,魏晋南北朝时期各朝法制中逐渐确立了“官当”制度。《北魏律·法例》规定: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每等抵三年徒刑。官品从第五品起,一阶当刑二年;免官者,三年后照原官阶降一等叙用。至南朝《陈律》则正式使用“官当”一词,规定:品官犯罪判五年、四年徒刑的,准用官职抵二年刑,余刑除居作外,属公罪过误,可处罚金;判二年徒刑的,准用赎刑折抵。以官爵当刑是给予官僚贵族阶级的又一特权。官当制度在南北朝时期确立后,为隋唐律法继承,并日臻完备。自明清以后,由于君主专制集权倾向的加强,吏治更为森严,官当制度被取消,但仍有以“罚俸”、“降级”代刑罚适用的情况出现。3.“准五服以治罪”原则的入律随着法律儒家化在立法层面程度的不断加深,儒家尊奉的服制也被引入到律典之中,这就是自《晋律》开始的“准五服以治罪”原则。晋朝是世家大族全面确立统治特权的时代,自西晋以后,国政基本上被世家大族垄断,这个阶级十分强调所谓“礼教”,吹捧“峻礼教之防”,严格区分阶级界限,在这种背景下,一系列维护贵族官僚和门阀阶级特权的法制纷纷出台,例如前述之“八议”、“官当”等,与之相应的,服制作为儒家理论中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