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有效落实的思考与对策校企合作是一个由若干个关系要素组成的矛盾统一体,其中校企关系是核心矛盾,作为“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方,职业院校是这个矛盾统一体的关键。以下是小编分享的内容,欢迎参考借鉴与借鉴。x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x〕95号),x年2月教育部等六部门联合颁布《关于印发的通知》(教职成〔x〕1号),校企合作再次成为备受关注的焦点话题。《意见》和《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政策环境,为我国职业教育开展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进一步明确了方向、提供了保障,如何有效落实《意见》和《办法》提出的各项政策,以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真正落地,成为目前亟需研究和解决的重点。一、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的发展现状(一)校企合作政策数量不断丰富1986年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国家经委下发《关于经济部门和教育部门加强合作促进就业前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的意见》,明确指出“应大力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培养模式”。1996年《职业教育法》规定行业组织和企事业组织具有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此后,关于校企合作的政策不断出现,且形成一定规模。根据北大法宝法律数据库统计,以“校企合作”为字段,采取全文搜索方式,共有相关中央法规司法解释623篇、地方法规规章6499篇。从法规类别来看,中央法规中教育类法规共341篇,占50%以上。从发行部门来看,共涉及31个省市,几乎全国所有的省市均制定有相关法规规章。(二)校企合作政策权威性不断增强随着国家对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重视,职业教育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不断突显,校企合作作为职业教育的基本办学模式不断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重要讲话、国家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技能发展战略、国家财政经费预算与决算报告等重要文件中出现。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政策已被提升到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技能发展战略的高度来设计和制定,被列为国家教育改革和人才开发整体制度安排的重要内容,并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同步进行,在金融、税收、资金等方面的政策取得突破。(三)政策制定主体的多元化特征逐渐形成随着国家层面关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各项制度文件的出台,国家相关业务部门对校企合作也逐渐重视,配套的相关政策文件也不断出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国家旅游局、交通运输部等部委或单独发布了系列配套政策,或在教育部的联合下,共同参与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其中,财政部是参与联合发文最多的部门。据不完全统计,财政部与教育部联合出台的文件数约占联合发文总数的40%。可见,校企合作正逐渐受到各政府部门的重视,校企合作政策制定主体多元化的特征正在形成。二、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有效落实面临的新挑战(一)体系外的相关配套政策还需完善一方面,从政策的颁布主体来看,虽然多部门联合发文比例不断上升,但政策制定主体仍为教育部门,相关政策仍主要局限在教育体系内的部门规章,体系外的相关政策仍未配套,由财政、税务、产业、人社等部门负责出台的相关政策特别是实施细则依然少见。另一方面,校企合作政策制定缺乏对主体诉求的分析,特别是对企业的诉求分析。从政策科学的视角看,问题、制度、主体构成政策过程分析的三个核心要素,但在政策制定的实际过程中,人们往往受单一的问题导向政策制订范式的影响,忽视对主体的分析。(二)校企合作的法制化建设仍显薄弱一方面,触及或保护企业参与或举办职业教育权益的经济领域的法律尚有欠缺。尽管一直以来国家各项规划、决定、意见、规定等政府文件不断强调企业办职业教育的主体作用,但这些文件从效力级别来看,主要为部门规章,对企业的行为不具备任何的法律约束。此外,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企业的经济行为主要受制于经济领域的法律法规,而我国目前的经济法基本没有涉及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另一方面,相关法律、条文之间缺乏一致性。例如,尽管财税〔x〕107号和国税发〔x〕42号制定了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办法,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并没有相关规定。法与法之间的不一致,让执法部门难以执行。(三)具体化可操作的实施细则亟待出台我国现有的校企合作政策多是从宏观层面提出指导性意见,少有具体的可操作的实施细则,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政策执行的模糊和效率低下。一方面,国家层面的相关实施细则尚未出台,特别是缺乏企业依法履行或享受相关权益的实施细则。《意见》提出的购买服务、企业信用记录、金融支持等创新举措,需要相应的实施细则予以配套,才能让地方税务、财政等部门在执行时有章可循。另一方面,各级地方政府部门缺少有针对性的实施细则。在执行国家政策的过程中,地方政府更多地是照搬上级政策、照抄上级文件或生搬硬套其他地方经验,缺乏对地方实际情况的调查研究,导致政策与现实严重脱节,影响政策的执行效果。(四)政策的监督与评估体系尚未建立政策执行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实践活动,在政策的实施过程中,政策执行的有效性常常会由于某些原因而受到影响,甚至出现执行活动偏离政策目标即政策失真现象,因而必须加以有效监督与评估。目前我国关于校企合作的监督与评估机制几近空白,加之校企合作涉及教育、经济、人社、生产等多个行业系统,体制的问题远远超出了教育所辖的范围,使得监督与评估校企合作政策更显艰难。有关校企合作政策的合理性、科学性、执行情况、执行效果等的评价标准、评价主体和评价方式等尚未建立,政策执行效度难以监控。三、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有效落实的对策建议(一)完善配套政策,建立有效协同治理体系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必然要走向法制化、制度化。从国际经验来看,校企合作长效机制形成的初期都离不开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执行。用法律来规范职业教育中的校企合作活动,管理和控制校企双方的合作行为,是各国普遍采用的方法。借鉴国际经验,在修订我国《职业教育法》的同时,还需对公司法、税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法等进行配套完善,从承担社会责任、企业经营行为、税收缴纳等方面约束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行为。只有触动到企业的切身利益即经济利益的法律,才是最有效的法律,才能使合作真正走上法制化、规范化道路。(二)制定实施细则,落实财税用地和金融支持政策政策的落实很大程度上依赖相应的实施细则。职业教育具有强烈的社会属性,校企合作涉及的部门多、范围广,因此在“母体法”的基础上,还需要大量配套的、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做补充。一是税务、财政等部门要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尽快制定出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实施细则等,如企业参与或举办职业教育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实施细则等,让各级地方政府和业务部门落实国家政策时有章可循。二是地方政府部门要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出台具有针对性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具体的可操作的实施细则,如合作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申报程序、受理部门等的详细规定。(三)建立监督与评估体系,保障政策有效落实合理、有效的监督与评估是保障政策目标达成的重要保证。一是建立校企合作评估指标体系。包括校企合作政策成本、需求与满意度、执行力等;学校、企业执行校企合作政策的行为及取得的成效;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落实中央政策法规的成效等。二是加强监督与评估结果的应用。不仅要将结果应用于对学校、企业的考核,更要重视对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地方政府的评估结果的应用。对企业的监督与评估可先行在国有企业试点,将其参与校企合作、执行国家政策的成效,应用于其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推动其示范带头作用。三是成立专门的专业化政策监督与评估机构。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可以考虑将此机构设立在各级人大或政协。(四)提升职业教育质量,将政策真正落到实处校企合作是一个由若干个关系要素组成的矛盾统一体,其中校企关系是核心矛盾,作为“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方,职业院校是这个矛盾统一体的关键。因此,职业院校必须加强自身核心竞争力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质量,以优质的服务满足企业的需求,从而赢得企业的长久合作。一方面职业院校要改变办学理念,紧跟市场办学,切实为企业解决生产、研发中碰到的问题,主动融入企业发展的产业价值链,为企业提供超值服务,让企业感到学校对企业有用、有利。另一方面要加强师资队伍能力建设。师资队伍水平是影响校企合作的关键因素。职业院校要创新内部人事激励政策,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引进行业专家成为院校的专业带头人,提升教师服务行业、服务企业的整体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