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的问题与促进政策分析国家高度重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制度和机制建设,各地不断探索实践,校企合作取得了显著成就。以下是小编分享的内容,欢迎参考借鉴与借鉴。实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是技能型人才培养的有效途径,体现了职业教育的本质特征。职业教育所肩负的培养技能型人才的任务需要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共同承担,这已日益成为职业院校、广大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识。“十一五”以来,我国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创设了“订单式”培养、工学交替、校中厂、厂中校、“政、校、企”三方联动等一批具有区域、行业特色的校企合作人才培养实现形式,形成了“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的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理念,但是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也遇到了较多的困惑、问题和困难,尤其是参与各方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国家制度政策的缺失体会颇深,对职业教育在国家政策、制度层面的顶层设计改革有着较为迫切的诉求。一、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存在的问题为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校企合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校企合作参与各方对政策的诉求,作为xxx年教育部组织的关于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若干重大战略专题调研之一的“制定和实施校企合作促进政策”专题调研组负责人,选取经济发展较快、地方政府认识较充分、政府政策环境较宽松、经费投入力度较大、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意识较强的地区作为样本进行调研。调研发现,职业院校的校企合作中既有老生常谈的旧问题,也有发展过程中的新问题,需要政府统筹考虑解决的办法,整体推进合作的发展深化。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存在政府、行业、企业、院校、学生等五大层面的问题,其是系统培养高端技能型人才以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的重大障碍,是当前我国职业教育宏观政策亟待破解的焦点问题。1.政府层面。“十一五”以来,国家高度重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制度和机制建设,各地不断探索实践,校企合作取得了显著成就。但国家和地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制建设仍然十分薄弱。当前有关法律主要是1996年实施的《职业教育法》,但迄今还没有与其配套的下位法,只有地方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力度不够。国家层面上存在的相关问题表现为:第一,政府自身对如何发挥主导作用认识不足,对实现主导作用的形式和路径缺少探索和经验积累,相关校企合作的法律和政策制度不健全,协调引导作用有待加强;第二,校企合作的管理体制尚不完善,政府及其部门参与的职责分工有待明确;第三,政府主导不足,导致校企合作多方参与、沟通对话、经费投入引导和保障机制、监督评价机制等还不完善,资源整合力度不够,对参与职业教育优惠政策宣传力度不够;第四,政府支持的社会化评价机制不健全,参与合作的企业资质缺乏明确规定和认定,企业参与合作的效果缺乏整体评价;第五,职业准入、职业资格证书与人才培养的关联性不够,校企合作的教育规范和标准不够成熟。2.行业层面。一方面,行业指导职业教育的权限不明确,支持和鼓励行业组织参与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政策尚不健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行业协会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使得行业组织的协调指导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在行业岗位标准、课程标准等的制定中的主导作用发挥不够充分,行业组织对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的监督机制尚未建立,行业协会与职业教育的交流对话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另一方面,从整体上看,我国行业自身独立发展的水平有限,指导职业教育发展的能力不足,自身能力尚需逐步培养,不像德国等发达国家的行会那样具有制定标准、主持考试、颁发资格证书的权利和能力。3.企业层面。第一,企业应成为职业教育和培养未来员工的主体,但我国职业教育处于市场机制发展的初期阶段,企业界表达意愿的机会、条件尚不成熟,参与职业教育内驱力不够;第二,企业缺乏战略发展理念,参与校企合作动力不足,社会责任意识不够,合作关系大多靠感情维系;第三,现有的合作组织管理不健全,在具体专业建设、课程开发以及对实习实训管理等诸多环节中企业大多处于被动状态,教育培训的标准和规范缺失,合作流于表面形式;第四,体力劳动依赖为主而非技能依赖为主的企业大量存在,企业的转型升级尚未完成,缺乏参与技能型人才培养的基本动力。4.院校层面。第一,缺乏现代学校制度理念,合作发展机制不健全,整合资源能力不够;第二,品牌创建意识不够,专业水平和技术技能积累不足,难以引领行业发展;第三,技术服务能力较弱,难以吸引企业参与;第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不足,未能确立被校企双方共同尊重的教育规范和标准,难以适应产业需求;第五,学生实习监管不到位,难以保证实习质量。5.学生层面。第一,学生的顶岗实习和实训内容、要求与企业的用人标准,与工作岗位要求不太相符;第二,学生在企业实习的内容、场地安全、工作时间等未有明确的规定;第三,学生责任心、吃苦耐劳等品质的培养尚未有清晰的标准。二、国家层面制定职教校企合作政策的可行性研究、探讨校企合作促进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是一项重要的攻坚任务,需要深挖现存的问题,运用理论分析其出现的原因,并将其放在国家宏观层面来思考解决的思路和办法。我国职业教育的主体是职业学校,主要由教育部门统筹管理,但教育部或者任何单一部门都无法有效地解决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跨部门、跨领域问题。因此,需要国家统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进行顶层设计。1.国家高度重视,具备宏观性框架。我国的《教育法》、《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中关于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教育为经济建设服务、经济建设依靠教育以及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规定对于促进校企合作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其条款大多是宏观性规定,为加快制定国家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法规提供了宏观性法律框架。职业教育实行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不仅是培养应用型、技能型人才的基本做法,而且符合我国关于教育同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育方针,为加快制定国家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法规提供了宏观性思想框架。2.地方先行先试,提供了地方经验。许多地方对校企合作的认识水平不断提升,认识到人才培养合作项目的收益与产品研发等合作项目的收益相比,回报较低而投入较大。调查显示企业所能为职业学校提供的资源中,提供实训设备、为学校提供资金等被排在末位,因而,参与职业教育的企业需要政府优惠、补偿政策的引导。x年,《xx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开始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地方性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法规,为明确职业院校、企业和政府部门职责,预防学生在实习期间意外伤害事故,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等提供了法律依据,为xx地区职业院校和企业合作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促进校企合作可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是完善我国地方校企合作法规的重要标志。3.已有系列政策,制定条例有基础。国家在制定和实施校企合作促进政策方面,做出了较大努力。在国家政策层面首次肯定职业教育实行校企合作的育人模式的是x年的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其中明确指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满足人民群众终身学习需要,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灵活开放、自主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x年颁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x]4号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x]15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x]107号文),x年颁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x]42号文)以及x年颁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x年)》和《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行动计划(x年)等,不仅使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理念深入人心,而且促进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创新。综上表明,各级政府逐步通过法律法规推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正在采取措施打破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壁垒,加强协调联动,积极探索并建立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长效机制,个别地区尝试有效地推进行业协会参与职业教育、调动企业参与积极性、加大职业教育投入力度、加快职业标准与专业教学标准对接、促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发展等,为制定国家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奠定了基础。三、职教校企合作法规应具有的基本内容国家应尽快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为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提供宏观制度保障和政策措施,尽快制定国家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法规,进行职业教育制度顶层设计,创新职业教育体制,统筹管理校企合作中的政府、学校、企业、行业、学生等相关各方,明确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全面总结校企合作的成功案例经验,围绕关键问题实施制度创新,系统构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国家制度和机制,完善培养高素养技能型人才的基本制度。1.加强职业教育制度创新的顶层设计,确立职业教育是政府“一把手”工程的制度,这是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重要内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实质是全社会的合作、是教育与产业的全面合作、是企业用人标准与学校教学标准的对接与融合。明确发展职业教育是党政一把手的责任,要“合作”就需要“统筹”,统筹的实质是对全社会的统筹,要积极打破行政部门间的壁垒,探索多个行政部门协调联动,系统整合学校、企业、行业、研究机构等多个主体、多种资源协同推进校企合作。把职业技术教育纳入各级党政教育实绩考核。强化各级党委、政府统筹本区域内职业教育发展的职责。把职业教育发展纳入各级党政教育绩效考核,把职业教育发展纳入市、县两级党政领导工作目标,并作为教育强市、强县(市、区)考核的指标。2.建立校企合作经费引导机制建设,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学生提供引导性的专项经费、补贴等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发挥校企合作的政府主导作用,并非是由财政承担校企合作所需的全部经费,各级政府组织教育、财政、发改委、人社和工会等部门会同职业学校和行业企业共同研究制定支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各种切实可行的经济手段,设置必要的引导性资金,解决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启动乏力、落实困难的问题,引导校企发现和培养合作的利益共同点,逐步形成行业企业成为承担校企合作的主要承担者。3.明确行业指导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责任,提高行业指导能力。将行业人力需求调研、行业能力标准规划、研究制定职业资格标准和技能等级考核标准、培训指导等事宜,都纳入到行业的职能范围。制定分行业的校企合作准则和指导手册。建立国家和地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专项经费,运用公共经济资源适当补偿行业参与职业教育所提供的公共服务的人力成本和物力消耗。4.发挥市场机制在校企合作中的主要推动力量,明确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义务,企业是职业教育的主体之一。校企合作共育人才符合企业的长远需求和利益,推动校企合作从感情机制转向利益机制和组织机制,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将主要依靠市场机制来发挥作用,使受益者承担相匹配的责任。国家引导性的组织开发针对企业家的系列教育培训课程,培养企业家的社会责任感和战略思维能力,促进企业家积极参与职业教育。鼓励各级工会在职工培训和校企合作中发挥必要作用,逐步完善政府引导、市场调节、企业自主、社会支持、个人努力的职工培训机制,探索职工培训“教育券”制度。5.加强校企合作协调指导机制建设,各级政府建立校企合作联席会议制度,制订相应的工作规则。校企合作联席会议定期召开会议,商议推进合作;中央和地方政府应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提供人员互聘、信息整合、交流沟通、对话交往等多种平台。鼓励职业学校与行业企业的人员交叉任职,担任实职,在管理层面上组成职业教育管理共同体等等,在师资层面上创造条件交叉任职,改变单项聘任兼职为双向兼职,在人员人事制度上率先实现校企一体化。建立校企合作服务机构。建立国家、行业和地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信息化平台;建立职业教育校企对话制度,使之制度化、长期化。建立区域的企业用人需求、职业学生实习就业信息服务中心。鼓励支持产业园区与职教园区融合。6.加强奖励激励和宣传机制建设,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中央和地方政府以公共社会资源的形式提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所需的社会环境和有利氛围。政府设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