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条例03和00财务细则03修订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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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执行委员会EB124/22第一二四届会议2008年12月18日临时议程项目6.2«财务条例»和«财务细则»修订款总干事的报告前言1.在2007年1月第120届执委会会议上,执行委员会审议了关于修订«财务条例»和«财务细则»的报告。1这份由总干事提交的报告表明,秘书处已开始从事一项具有深远意义的努力,使基本业务系统现代化,以支持本组织承诺的以成果为基础的管理框架。作为这个现代化进程的一部分,也依据联合国系统的类似倡议,卫生大会以WHA60.9号决议认可采用«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IPSAS)。2.在«联合国系统会计准则»授权的范围内,世卫组织已经逐步采用了很多单个标准,并致力于从2010年1月1日起对«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全面实施。对«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的全面实施要求对«财务条例»和«财务细则»均作出修订。拟议修订条款请参见附件1和2。《财务条例》和《财务细则》修订款3.采用«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及其它相关改革对本组织有重大意义。«财务条例»和«财务细则»拟议修订款的影响汇总如下:z采用«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后,世卫组织将承诺遵守«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的全部条款,否则将可能因为与本准则不符获得“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z«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要求根据应计制会计制度准备年度财务报表,但会为采用双年度预算的组织作出调整。(«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1号第66段,第24号第38段)1文件EB120/21和EB120/21Corr.1。EB124/222z要求的财务报表包括:─财务状况报表(资产负债表)─财务业绩报表(损益表)─资产净值/产权变化表─现金流量表─报告期内预算额度与实际花费的对比─附注,包括对重要会计政策的汇总z在«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下,正常预算中“杂项收入”的概念取代为由评定会费资助的预算中的可用盈余,正如目前对待杂项收入的方式一样,卫生大会将决定如何使用由评定会费带来的可用盈余。z根据应计制,支出的确认以交付为原则,这相对于过去的以承付款/承诺为原则是很大的改进。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时,支出/预算实施的数字将反映已经交付(完成)的承诺,未交付的承诺将在下一年度交付后才能被确认为支出。与此对应的是对«财务条例»第4.2条的拟议修订。z在«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下,应根据应计制准备年度帐务,而现在使用的是基于收付实现制的双年度预算。预算方案将包括世卫组织控制下所有规划活动的全部有效预算,而其中的一部分将从评定会费中拨款支持。z这些修订为将资本支出单独进行预算提供了可能性。这样便可将常常扭曲整个预算规划的资本支出单独考虑。4.根据建议,拟议变化应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在联合国系统内采用«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应做的准备,届时将完成对«财务条例»的全部修订。11目前由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理事会所颁布的全部会计准则见附件3。EB124/223执行委员会的行动5.请执行委员会审议下列决议草案:执行委员会,审议了总干事关于拟议《财务条例》和《财务细则》修订款,尤其是涉及采用《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的报告,1忆及WHA60.9号决议,«财务条例»和«财务细则»修订款:采用«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1.根据«财务条例»第16.3条,确认修订后的《财务细则》(见附件2),从2010年1月1日起生效,如果对《财务条例》的拟议修订(见附件1)在卫生大会上获得通过;2.建议第六十二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下列决议:第六十二届世界卫生大会,审议了关于《财务条例》和《财务细则》修订款的报告,忆及WHA60.9号决议,«财务条例»和«财务细则»修订款:采用«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1.通过对《财务条例》的拟议修订(见附件1),从2010年1月1日起生效;2.注意到执行委员会在其第124届会议上确认的对《财务细则》的修订将在第1段中对《财务条例》的修订通过的同时生效;3.授权总干事对修订后的《财务条例》和《财务细则》适当编号。1文件EB124/22。EB124/225附件1《财务条例》现行文本(2008年1月1日)建议修订文本评论第一条—适用范围和授权1.1本条例适用于世界卫生组织的财务管理。1.2总干事负责按照本条例确保本组织的有效财务管理。1.3为本条例的有效实施,总干事可在不损害第1.2条的情况下将其视为需要的权力授予本组织的其他官员。1.3为本条例的有效实施,总干事可在不损害第1.2条的情况下将其视为需要的权力和相关责任授予本组织的其他官员。对总干事和其他授权官员来说,权力与责任紧密相连。1.4为本条例的实施,总干事应制定《财务细则》,包括有关指导原则和限制,以确保有效财务管理、厉行节约和保护本组织资产。第二条—财务期财务期是从偶数年份开始的两个相继历年。2.1规划预算的财务期是从偶数年份开始的两个相继历年。将根据«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准备年度财务报表。第三条—预算3.1《组织法》第55条所提及的财务期概算(以下称为“预算方案”)由总干事编制。3.1《组织法》第55条所提及的财务期概算(以下称为“预算方案”)由总干事编制。预算方案将以美元表示。6EB124/22Annex1现行文本(2008年1月1日)建议修订文本评论3.1之二总干事还可以提出对资本支出的单独估算。在规划预算外,引入“资本预算”(对资本支出的单独预算)的概念,以避免扭曲预算规划。3.2预算方案包括有关财务期的总收入和总支出,用美元计算。3.2预算方案包括有关财务期的总收入和总支出,用美元计算。将«财务条例»第三条仅限于预算;资金/收入将在后续条款涉及。3.3预算方案分为编、款、项,并附有卫生大会可能要求的或以卫生大会名义要求的资料、附件和解释性说明,以及总干事认为需要的或有用的其它附件或说明。3.4总干事应在卫生大会例会开幕至少12个星期以前并在执行委员会对其审议的应届会议开幕前,提交预算方案。同时,总干事应将该方案送交各会员国(包括准会员)。3.5执行委员会应将该方案连同其可能就此提出的任何建议一并提交卫生大会审议。3.6下一财务期的预算在预算方案相关双年度的前一年经由卫生大会相应的主要委员会审议并就此提出报告后,由卫生大会批准3.7在向卫生大会提交预算方案及其建议的执行委员会会议期间,如总干事获悉由于情况发展表明在应届卫生大会前可能需要更改方案时,应向执行委员会提出报告,供其考虑在提交给卫生大会的建议中列入相应条款。7Annex1EB124/22现行文本(2008年1月1日)建议修订文本评论3.8在审议预算方案的执行委员会会议后或在执行委员会提出任何建议后,如情况发展可能需要或总干事认为可取时更改预算方案,总干事应就此向卫生大会报告3.9凡需要增加卫生大会业已批准的拨款时,总干事可向执委会提出追加方案。所述方案的提出应符合应届财务期预算方案的格式和程序。第四条—正常预算拨款4.1拨款一经卫生大会批准,即赋予总干事有权按批准的拨款用途及数额,承担合同义务及支付用款。4.2对相应财务期内的承付,应备有拨款。总干事有权在本财务期拨款内承付该财务期内已商定的物资和服务费用,并且这些物资和服务按合同是准备在该财务期提供。4.2对相应财务期内的承付承诺,应备有拨款,以便用于在本财务期内或下一年内支付。总干事有权在本财务期拨款内承付该财务期内已商定的物资和服务费用,并且这些物资和服务按合同是准备在该财务期提供。能够使预算结转至第三年。在第三年中,支出的确认以交付为原则——并从上一双年度预算结转中支付。这样为未清偿承付款的使用提供了透明度。4.3事先经执行委员会或其可能授予相应权力的任何委员会同意,总干事有权在各拨款项之间进行转拨。如果执行委员会或其可能授予相应权力的任何委员会不在开会,事先经执行委员会或此类委员会多数成员书面同意,总干事有权在各拨款项之间进行转拨。总干事应向执行委员会下届会议报告这些转拨。8EB124/22Annex1现行文本(2008年1月1日)建议修订文本评论4.4在批准预算方案的同时,卫生大会应确定一项汇率补贴措施,规定可用以弥补外汇损失的最高水平。该补贴措施的目的应是使有可能保持预算水平,以便不管各种货币对美元的联合国正式汇率的任何波动影响如何,经卫生大会批准、由预算所反映的所有活动可予执行。双年度期间的任何未使用款项应记入杂项收入的贷方。4.4在批准预算方案的同时,卫生大会应确定一项汇率补贴措施,规定可用以弥补外汇损失的最高水平。该补贴措施的目的应是使有可能保持预算水平,以便不管各种货币对美元的联合国正式汇率的任何波动影响如何,经卫生大会批准、由预算所反映的所有活动可予执行。双年度期间的任何未使用款项应记入杂项收入的贷方。删除杂项收入,任何未使用款项将自动被确认为盈余。4.5有关本财务期正常预算的拨款可继续至下一财务期使用,以便支付在一财务期结束之前作出的并在下一年结束之前履行的法律承诺中提供的所有物资和服务。4.5有关本财务期正常预算的拨款可继续至下一财务期使用,以便支付在一财务期结束之前作出的并在下一年结束之前履行的法律承诺中提供的所有物资和服务。已包含在修订后的4.2中。4.6在财务期结束时,拨款的任何未承付结余都应贷入杂项收入。4.6在财务期结束时,拨款的任何未承付结余都应贷入杂项收入。删除,不再要求贷入,未承付的结余将在盈余中体现。4.7在财务期结束时,按合同应在随后一个财务期提供的物资和服务方面对本组织存在的任何要求应确立为对随后有关的财务期确定拨款的承付并应作为财务报表的注释予以公布。4.7在财务期结束时,按合同应在随后一个财务期提供的物资和服务方面对本组织存在的任何要求应确立为对随后有关的财务期确定拨款的承付并应作为财务报表的注释予以公布。已包含在修订后的4.2中。第五条—正常预算资金的提供5.1拨款由会员国按卫生大会确定的会费比额交纳的评定会费及杂项收入提供。5.1拨款由会员国按卫生大会确定的会费比额交纳的评定会费及杂项收入任何可用盈余提供。在«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下,“杂项收入”的概念被“可用盈余”取代。9Annex1EB124/22现行文本(2008年1月1日)建议修订文本评论5.2由会员国会费提供的数额应在调整卫生大会拨款总额后计算,以反映由杂项收入提供资金的那部分正常预算。5.2由会员国会费提供的数额应在调整卫生大会拨款总额后计算,以反映由杂项收入任何可用盈余提供资金的那部分正常预算。5.3如果作为杂项收入获得的数额超过在正常预算方案下卫生大会批准的数额,任何这类盈余应贷入下一财务期杂项收入,并应按照该财务期批准的预算应用。5.3如果作为杂项收入获得的数额超过在正常预算方案下卫生大会批准的数额,任何这类盈余应贷入下一财务期杂项收入,并应按照该财务期批准的预算应用。不再要求,在«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下,已开始使用“可用盈余”的概念。5.4如果作为杂项收入获得的数额少于在正常预算方案下卫生大会批准的数额,总干事应审查正常预算实施计划,以便作出可能必要的任何调整。5.4如果作为杂项收入获得的数额少于在正常预算方案下卫生大会批准的数额,总干事应审查正常预算实施计划,以便作出可能必要的任何调整。不再要求,在«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下,已开始使用“可用盈余”的概念。第六条—评定会费6.1以会费比额为基础的会员国评定会费,应分为两份相等的年度付款。在财务期的第一年,卫生大会可决定修改财务期第二年实行的会费比额。6.2卫生大会通过预算后,总干事应通知各会员国在财务期内各自应承担的会费并要求它们交纳第一年和第二年的年度会费。6.3如卫生大会决定修订财务期第二年施行的会费比额,或调整用会员国会费支付的拨款数额时,总干事应通知各会员国其会费的修订数额,要求它们交付经修订的第二年的年度会费。10EB124/22Annex1现行文本(2008年1月1日)建议修订文本评论6.4年度会费应在会费有关年度的1月1日以前全部交清。6.5如会费的未交部分迟于下一年度的1月1日,作拖欠一年论。6.6会费按美元评定,用美元、欧元或瑞士法郎交付,或用总干事确定的其它一种或多种货币交付。6.7总干事接受不可自由兑换的任何货币应由总干事每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