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办理采购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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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臺中市政府辦理採購規範中華民國93年10月26日府行發字第0930173283號函發布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府行發字第0980107166號函修正壹、總則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管理本府採購作業,建立公正、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並落實分層負責、權責分明之採購行政業務,期透過本作業流程之標準化,提升採購效率及品質,特訂定本規範。二、本府辦理採購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範辦理。貳、採購法令及表單文件之取得三、本府辦理採購時,得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網站()之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中查詢採購法令或於本府全球資訊網()─招標資訊單元查詢。四、本府辦理採購時,得於下列網站下載各式採購表單及文件之電子資料檔案:(一)工程會網站()之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子法及相關規定─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中,下載下列資料:1、投標須知範本。2、工程、財物、勞務採購契約書範本。3、投標標價清單範本。4、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5、開標、比價、議價、流標、廢標、決標紀錄。6、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擔保格式。7、結算明細表。8、初驗紀錄、驗收紀錄。9、工程、財物、勞務採購結算驗收證明書。(二)本府全球資訊網()─招標資訊單元中下載下列資料:1、採購招標移辦單。2、工程採購投標須知範本(公開招標經公告最低標)。3、工程採購投標須知範本(公開取得經公告最低標)。4、工程採購投標須知範本(限制性未經公告最低標)。5、財物採購投標須知範本(公開招標經公告最低標)。6、財物採購投標須知範本(公開取得經公告最低標)。7、財物採購投標須知範本(限制性未經公告最低標)。8、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公開招標經公告最低標)。9、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公開取得經公告最低標)。10、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限制性未經公告最低標)。11、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公開招標─適用最有利標決2標)。12、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決標)。13、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公開取得─取最有利標精神決標)。14、異質最低標投標須知範本。15、優先採購投標須知範本。16、其他有關表格或範本。五、本府行政處每月應提供開標決標情形一覽表予本府各處。叁採購作業程序及相關規定六、本府辦理一般性採購其作業程序如附圖一,異質最有利標採購作業程序如附圖二,異質最低標作業程序如附圖三,採購招標方式及決標方式如附圖四、五。七、業務單位辦理採購案件動支預算經費,應先簽會主計單位,經市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可後,再行簽辦採購發包作業。八、採購發包案件簽會下列各單位,各單位應本於權責充分表達意見:(一)本府行政處:採購招標、決標方式及得否分批採購之會簽審查。(二)本府法制處:投標須知及契約書之會簽審查。(三)本府主計處:經費預算及採購程序之會簽審查。採購發包案經簽奉市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各單位應儘速執行。九、採購案件奉核定後,各單位如認有窒礙難行或違反法令之虞時,應敘明理由報請市長裁示,未經裁示前,應照案執行。十、本府各單位應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將下年度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工程、財物、勞務類採購案件招標資訊預定時程表(附表一),送由本府行政處彙整後,陳報市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依個案採購招標期程公告於本府資訊網站,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案件並由本府計畫處列管。公告金額以上之財物、勞務採購案件及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案件,由各單位訂定招標時程表自行列管。十一、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案件移由本府行政處辦理之時程最遲不得逾當年十月十五日,但有特殊情事時,應敘明理由簽報市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十二、公開招標適用最有利標、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及公開取得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之採購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業務單位辦理最有利標決標採購案,應依採購金額、採購性質,並參酌工程會頒訂之最有利標作業手冊,擇定適當之採購法令依據。(二)業務單位應依職權認定採購案件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情形,自行訂定或審訂評選項目者、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評選委員會均於開標前始成立,倘屬新興、研究、發展、創新之採購,確無前例3可循,得個案敘明理由,簽奉市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於招標前成立評選委員會。(三)辦理公開招標適用最有利標、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採購,評選委員會之組成,得依下列程序之一辦理:1、利用工程會建置之「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篩選五倍外聘委員建議名單(電腦程式篩選)併同內聘委員名單密封,簽請市長或其授權人員圈選核定,其中外聘委員於開標前二天由市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參議一人啟封,並就前述圈選名單排序後,由業務主辦單位通知外聘委員。2、利用工程會建置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自行遴選五倍外聘委員建議名單(人工自行遴選)併同內聘委員名單密封,簽請市長或其授權人員圈選核定,其中外聘委員於開標前二天由市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參議一人啟封,並就前述圈選名單排序後,由業務主辦單位通知外聘委員。(四)業務單位需借由專家、學者協助本府自行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者,得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專家、學者名單中或自行遴選後,授權業務單位主管核定,召開審查會議(非評選會議)」辦理,但該專家、學者不得遴聘為評選委員。(五)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經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及公開取得取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採購案,應成立評審小組,人數三至七人為原則,並自機關內部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或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站遴選候選人員名單後,將名單密封並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六)評選委員會或評審小組委員名單,經核定後至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但經評選委員會或評審小組全體委員同意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者,不在此限。(七)評選委員會或評審小組委員由本府遴聘(派)兼之,發文時由業務單位個別通知,並應檢附工程會訂定之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八)採購案(含電子領投標)等標期,不得少於下列期限:1、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七日。2、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十四日。3、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二十一日。4、巨額之採購:二十八日。(九)第二次及以後續辦採購案(含電子領投標),其等標期不得少於下列期限:1、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三日。2、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七日。十三、異質最低標之採購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辦理異質最低標採購,審查委員會之組成,得依下列程序之一辦4理:1、利用工程會建置之「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篩選五倍外聘委員建議名單(電腦程式篩選)併同內聘委員名單密封,簽請市長或其授權人員圈選核定,其中外聘委員於開標前二天由市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參議一人啟封,並就前述圈選名單排序後,由業務主辦單位通知外聘委員。2、利用工程會建置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自行遴選五倍外聘委員建議名單(人工自行遴選)併同內聘委員名單密封,簽請市長或其授權人員圈選核定,其中外聘委員於開標前二天由市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參議一人啟封,並就前述圈選名單排序後,由業務主辦單位通知外聘委員。(二)業務單位需借由專家、學者協助本府自行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者,得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專家、學者名單中或自行遴選後,授權業務單位主管核定,召開審查會議(非評選會議)」辦理,但該專家、學者不得遴聘為評選委員。(三)業務單位召開規格審查會議,評定合格廠商,應將審查結果簽奉市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至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完成決標前置作業資料登錄,移送採購單位針對規格合格廠商辦理比議價,完成決標。(四)審查委員會由本府遴聘(派)兼之,發文時由業務單位個別通知,並應檢附工程會訂定之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十四、政府採購法規定應報上級機關監辦,其權責分工如下:(一)本府所屬一級機關採購由本府行政處主政,並依據個案採購性質、金額,建議相關權責單位簽請市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派員監辦:1、依採購性質之相關權責單位:(1)工程類:本府建設處、都市發展處或交通處。(2)財物類:本府財政處、經濟發展處、計畫處或行政處。(3)勞務類:本府勞工處、社會處、計畫處、行政處或新聞處。2、依採購金額:(1)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由權責單位指派正式承辦以上人員監辦。(2)巨額以上採購,由權責單位指派科長以上人員監辦。(二)本府所屬二級機關採購,應由下列直屬上級單位派員監辦:1、各區公所、戶政事務所、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及殯葬管理所為本府民政處。2、動物保護防疫所為本府經濟發展處。3、市立高級中學、國民中小學為本府教育處。4、仁愛之家及市立托兒所為本府社會處。55、地政事務所為本府地政處。(三)本府所屬機關洽請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採購,由本府派員監辦。但本府得洽請代辦機關之上級機關代行其上級機關之職權。十五、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案,應依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規定經業務單位主管核定後辦理公開閱覽,期間至少五個辦公日,廠商或民眾意見應於閱覽截止日後三個辦公日內送達本府,並由業務單位彙整後,再行簽辦招標公告作業。十六、本府行政處辦理下列採購案之發包作業:(一)各業務單位逾新臺幣十萬元之工程、財物、勞務之採購。(二)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委託辦理之下列採購案件:1、未設置專責採購單位、人員之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案,報請其上級單位同意者。2、所屬機關學校委由本府各處代辦之新建、增建或改建之工程採購。財物之出租、變賣,由業務單位自辦。採購之招標、決標作業由本府行政處辦理,但決標保留(包括廠商標價是否合理之評估、超底價決標等)、評選會議由業務單位、洽辦機關、學校辦理。業務單位及本府所屬機關學校由本府行政處辦理之工程採購案,應提撥工程管理費百分之三以支應行政事務費(含文具、紙張、設備費、電話費、工作人員薪資及加班費等)。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洽由本府代辦採購招標應填具臺中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代辦採購委託書(附表二)送本府行政處辦理。十七、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採購案,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第十二款及第十六款之情形者,除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簽奉市長及其授權人員核准洽特定廠商議價案件外,應以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限制性招標項下,以公告程序徵求廠商提供報價,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日,投標廠商二家以上,得逕以比價方式辦理決標,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採議價方式辦理決標。肆招標文件編製十八、本府辦理招標時,準備招標文件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參考招標文件範本時,應依採購案之特性,修改後適用之。(二)範本之條文內容得增刪,刪除請加雙刪除線,增加文字請加底線,以利審查。(三)相關法令如有異動時,應註明法令變動之內容後,修正該範本。(四)經常性辦理之採購招標文件範本,可先送請本府法制處審查並經市長及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於辦理各案採購時之簽呈中加註意見6後,可免會本府法制處。(五)併採電子領標採購案件者,應依工程會訂頒之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作業規定及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採購併提供電子招標文件作業須知規定辦理,招標作業時,應將臺中市政府採購電子領標作業說明納入採購招標文件,並提供全部招標文件電子檔。十九、採購發包作業除依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外,應依下列程序辦理:(一)第一次採購招標作業,由業務單位擬具採購招標簽呈(內容至少應含採購金額、預算金額及法令依據)併同採購招標移辦單、預算書、契約書草案、投標須知、廠商資格審查表、總標單及標價清單、圖說、補充規範及其他補充招標文件等各乙份,依序簽會本府行政處、法制處、主計處等單位,並簽奉市長及其授權人員核准後,逕移本府行政處辦理第一次招標作業。(二)第二次及以後續辦採購招標作業,如無重大改變應由業務單位擬具採購招標移辦單併上次流廢標文件經業務單位主管核准,加會本府主計處後,逕移本府行政處辦理第二次及以後招標作業。但有重大改變(如廠商資格的改變,數量的明顯變更等,影響投標廠商意願之因素)時,應依第一次採購招標作業程序辦理。(三)本府採購招標於等標期間,業務單位因廠商疑義或聲明異議或自行更正或補充,且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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