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生活会个人事项最新4篇【前言导读】由网友为您整理收编的“民主生活会个人事项最新4篇”精选优质范文,供您参考学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支持吧!民主生活会个人事项【第一篇】积极参加党组织的各项活动以来,我始终坚持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进一步加深了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认识理解,进一步坚定了政治立场、锤炼了党性修养。结合本人思想和工作实际,查摆了问题、剖析了原因,制定了改进措施,明确了今后的努力方向。现将个人检视剖析情况报告如下:一、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政治理论学习不够系统、深入,只停留在通读了解的层面。具体表现:只满足上级要求,理论学习还缺乏整体性、系统性,学习不够深入,对部分理论文章和政策文件只是泛读,没有精读,在系统把握学、扩展延伸学、联系实际学上下功夫还不够。(二)政治敏锐性有待进一步提升,对网上一些不当言论未能及时引导和制止。具体表现:对新形势下,如何更好地维护党的权威形象,维护单位利益等思考研究不多,对社会上、网络上的不良风气和苗头没有及时制止。(三)工作方法简单,想事谋事能力有待加强。具体表现:有时候思想保守,拘泥于现状,淡化了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存在“应付式”工作。(四)性子急躁,修养不够。具体表现:安排的工作没有落实就怕弄不完或弄不好,甚至发脾气。(五)主动到领导汇报思想、交流工作较少。具体表现:只顾埋头工作,不顾抬头望路,怕给领导添麻烦,怕耽误领导办大事,担心自己不善言辞反而“坏事”,有简单做事的心理,忽视了“磨刀不误砍柴工”的道理。(六)对工作的标准有所降低,工作创新意识不够,存在“不犯错”的思想偏差。具体表现:工作缺少钻研精神和创新意识,认为自己已有的经验、知识可以满足现在的工作需要;有时候存在畏难情绪。(七)局限于做好自己的“分内事”和分配工作的服务保障职责,整体管理水平和服务保障能力有待加强。具体表现:认为做好本职工作就是履职尽责,忽视了“分内事”以外的工作,对分配工作以外的服务保障职责关注不够。二、问题产生的根源对于上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我进行了深刻的党性分析,虽然存在一定的客观原因,但主要还是主观原因造成的,从根子深处来讲,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一)在思想方面,理论学习不够深入1.自己投入工作精力较多,对学习的精力相对较少,没有很好的处理工学矛盾,同时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深刻内涵把握得不够精准,有时还停留在一知半解的层面。2.对理论学习指导工作实践不够。在新形势下,如何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理论、要求与自己分管的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在进一步提升业务能力水平,提升工作效率等方面,研究的不够深入,成效不够明显。3.偶尔存在“交差”式工作。工作遇到较大阻力时,存在依靠主要领导决策的思想,工作求稳怕乱。(二)在政治方面,放松了理想信念追求作为一名党员,我深刻认识到自己在坚定理想信念方面,做得还不够。1.比较注重个人讲党性、讲政治、讲正气,而忽视了对周边同事的教育和引导,没有充分认识到加强政治思想建设的重要性,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得不够充分。2.政治敏锐性有待加强,缺少“较真碰硬”的韧劲。对网络、社会上流传的一些不实的言论没有及时反驳,没有第一时间抨击,而是认为自己不传不信就得了,没必要争论。(三)在作风方面,淡化了服务保障意识1.对自己的工作关心得多,对其他工作关注较少。服务的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服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3.有时候存在与同事相处没有注意方式、方法,没有顾及他人的感受。(四)在能力方面,参谋作用不够突出1.工作标准有所降低,进取意识不强,偶尔有“多做多错,少做少错”的想法。工作凭经验,吃老本,认为只要按规矩、按制度办事,不出乱子,就问心无愧,没有树立起高质量、高效率完成工作的标杆。2.面对新情况、新问题,有时思想顾虑多,解放思想不够全面,缺少开拓创新的思想和勇气。工作魄力不足,认为很多事情亲力亲为才放心。(五)在廉政方面,引导教育不够深远自己能主动遵守党纪廉规,认为只要自己不越“雷池”,不碰“红线”,就站得直、行得正,而没有去引导和影响身边的干部群众。三、下一步改进措施1.在政治上求“强”。深入学习和自觉践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进一步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改变形而下的思维方式,不断提高从政治上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处置问题的能力。2.在思想上求“新”。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增加工作的全局性、前瞻性。积极认真参加党组织的学习,自觉提高思想认识,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将所学的新知识和新理论运用于实际工作。科学处理工学矛盾,合理利用微信、微党课等新媒体,获取正能量。3.在工作上求“实”。守纪明礼,坚守无私奉献和努力打拼的精神,克服消极思想、破除急躁情绪,加强同事的沟通协作,争当团结共事的模范;抓好组织建设,抓好精细化管理,进一步推动工作落实,优质高效做好服务。4.在作风上求“严”。守正创新,坚持问题导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正确立“三观”,强化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事业观,,优质服务群众诉求;管好亲属注重传承,勤政廉洁。严格执行“八项规定”,标记“红线”,不搞任何形式的小圈子,严格落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民主生活会个人事项【第二篇】根据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方案部署,我认真学习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扎实做好学习研讨、谈心谈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认真学习的同时,广泛听取了意见建议,并对个人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了更深层次的剖析,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认真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委决议决定方面:本人能够坚持请示报告制度,个人有关事项按规定程序及时向上级组织汇报,但还有不足之处,缺乏维护权威的办法,在执行上级少数决策上领会不充分,没有从讲政治的高度去把握。认为干好本职工作就好了,帮助、指导周围的人去维护中央权威不够积极主动也缺乏办法。(二)、对党忠诚老实方面:本人能够做到对党忠诚老实,对党组织讲实话、讲真话,不当两面派,不做“两面人”,不搞当面一套、背后一套,不在工作中报喜不报忧、报功不报过,不弄虚作假、欺瞒党组织。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方面主动与两面派、“两面人”作斗争意识不够强,另一方面对发现的一些问题不敢批评,有老好人思想。(三)、担当负责,攻坚克难方面:对于大部分重点工作、难度大的工作能够承担,但随着年龄增长、身体体能下降,贪图安逸的思想有所滋长,艰苦奋斗精神有所减弱,缺乏一抓到底的韧劲,缺乏机遇意识、进取精神,主动作为不够,没有全局眼光,工作深度、力度不够。(四)、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准则方面:按照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自己,不断增强自律意识,提高自身思想修养,以此端正工作作风、生活作风。但是在对文件以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还不够深入,更需要进一步接受广大党员的监督和批评。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本人进行深刻的反省和全方位的剖析,这些问题的产生虽然有些客观原因,但主要是自身主观原因造成的,主要原因有:1、放松政治理论学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不够主动,不够深入,理论修养有待提高。2、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有所淡化。还没有真正在思想上、行动上树立起全心全意为基层群众服务的公仆意识,密切联系群众不够,缺乏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的思想。3、党性修养有待加强。总感到自己受党教育多年,加之多年的工作锻炼,在理想和信念方面也不会出什么问题了,而实际上存在着以事务工作代替政治和党性锻炼,使自己的党性修养减弱了,对自己要求放松了。致使工作有时不够深入,满足于完成分管工作,满足于面上不出问题,创新意识淡化,忽视了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4、纪律观念有所弱化。在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上不够坚定不够到位,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不够严格。三、整改措施及努力的方向1、加强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自身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切实把理论学习作为自己的第一需要,把理论学习与自身的工作实际有机结合起来,自我加压,勤于思考;同时坚持加强业务和专业知识的学习,通过学习,不断丰富自己的知识内涵,开拓视野,扩展知识面。2、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真正树立一切为了经济发展科学发展、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和能力。坚持调查研究,做到不应付、不流于形式,脚踏实地,切实了解林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想办法、出主意、解决问题,以人民群众满意为唯一标准。3、保持与时俱进、开拓进取的工作状态,立足工作岗位,拓展工作思路,培养自己的独立工作能力和机遇意识,针对自己的工作岗位,明确新目标、探索新领域、开拓新项目。4、要加强自身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利益观、荣辱观、道德观、人生观,追求积极向上的生活情趣,带头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决抵制歪风邪气,始终做到清正廉洁,认真剖析发生在自己身边的腐败案件产生的原因,自觉与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带头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尽心尽力把工作做好。民主生活会个人事项【第三篇】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第一条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遵纪守规、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下同);(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管理机构领导人员(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三)中央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上述范围中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适用本规定。第三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一)本人的婚姻情况;(二)本人持有普通护照以及因私出国的情况;(三)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因私往来港澳、台湾的情况;(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含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以及在国(境)外的从业情况和职务情况;(八)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领导干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规定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第四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产情况,含有单独产权证书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已登记的房产,面积以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为准,未登记的房产,面积以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为准);(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的情况;(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包括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以及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的情况;(六)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情况。本规定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本规定所称“股票”,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发行、交易或者转让的股票。所称“基金”,是指在我国境内发行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所称“投资型保险”,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资双重功能的保险产品,包括人身保险投资型保险和财产保险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