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档案条例》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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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档案条例》知识问答一、《云南省档案条例》1、《云南省档案条例》于什么时候通过,并于什么时候修订?《云南省档案条例》于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其进行修订。2、修订《云南省档案条例》的背景是什么?《云南省档案条例》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以来,作为云南省第一部档案地方性法规,对保障《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在云南省的贯彻落实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极大的促进了云南省档案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但随着档案工作的快速发展,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云南省档案条例》已经不适应云南省档案工作的发展需要,存在着许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2007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云南省档案条例》,自2007年10月6日起正式施行。3、《云南省档案条例》新增什么内容?修改后的《云南省档案条例》由原来的三十一条增加到四2十一条,对原来的条款进行了内容上的增加和调整。增加的主要内容包括:在总则中明确将档案基础建设、档案信息化建设和档案保护等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进一步明确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职权;增加了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档案工作的规定;增加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开展档案工作的规定;增加了对档案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应当采取保护措施的规定;建立了档案登记备案制度;增加了对重大活动档案进行有效监管的规定;对列入县级以上国家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的移交期限进行了重新规定;增加了对云南省少数民族档案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进行征集、抢救和保护的条款;增加了对电子文件归档及电子档案网络建设的规定;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同级综合档案馆建立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灾难备份基地的规定;增加了综合档案馆向社会提供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公开查阅服务的规定;增加了对家庭档案权属问题的规定。4、什么是档案?《云南省档案条例》所称的档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从事各种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以不同载体表现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历史记录。35、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准确与安全,便于社会利用,是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它的三个组成部分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辩证统一的有机整体,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是核心、维护档案的完整安全是手段、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是目的。6、档案工作管理主体是什么?为加强对档案事业的领导,明确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确保档案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有效可靠,根据《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云南省的实际,《云南省档案条例》规定“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档案工作的主管部门;州(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7、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的主要职责是什么?(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二)拟定本行政区域内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监督指导档案馆、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四)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保护、档案知识教育、档案宣传及档案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五)依法查处违反有关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8、什么是档案登记备案制度?4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管理机构、人员、库房设备、馆(室)藏量等情况,应当向相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因行政区划调整、行政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与产权变动等引起档案管理变动的,其档案处置方案应当向相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9、利用档案馆未开放档案及其他单位档案需要什么手续?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应当经档案馆批准;利用其他单位保存皔档案,应当经立档单位同意;立档单位已经撤销的,由档案馆批准。利用寄存、代管的档案,应当经档案所有者同意。10、档案利用者应当遵守什么规定?档案利用者应彳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档案利用的规定,不羗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瓄档案内容;不得涂改、伪造、损毁、丢失或者窃取档案。11、国家所有的档案能够进行买卖吗?《档案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出卖。”《云南省档案条例》第三十八条都有相关规定,因此,国家所有的档案不能进行买卖。512、档案行政处罚的种类?档案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三种:(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二、档案公示制1、什么是档案公示制?档案公示制是指遵循档案服务社会的规律,由可行性试点后上升到面上,实施档案目录面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群众利用档案服务的工作制度。2、档案公示制特点?档案公示制特点是让档案服务工作看得见、摸得着、行得通、讲得清、靠得住。3、档案公示制的内容及利用方式是什么?档案公示制的内容是从中央到地方的现行公开文件、开放档案中涉及到国计民生的,如农业农村政策、计划生育与人口管理政策、农业科技、林业、养殖业、房产管理、教育文化、社会救济、新农村建设、土地证、山林证、乡规民约等。利用方式是将上述内容的文件和档案目录加上本乡(镇)、村(居)委会的档案和文件、规章制度等内容,有选择地分期分批、定时或滚动式公示在公共场所或乡(镇)、村(居)委会办公地展示公告。64、什么是档案公示制的载体?档案公示制的载体是宣传栏、橱窗、展板、墙报栏、电子屏等。5、档案公示制的利用方法及成效是什么?档案公示制的利用方法是利用者即干部、农民群众、普通百姓以公示的目录为指南,掌握所需档案(文件)存放的馆(室),就可以快捷地查到档案(文件)。这种方式是档案工作服务“三农”机制的重大突破和最佳途径,避免利用者的盲目性,克服了形式主义,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提升档案服务工作的效率和地位,延伸了服务链,成为常驻的“档案便民工作队”。三、家庭档案1、什么是家庭档案?家庭档案是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形成和在社会活动中形成可归属个人的,保存备查的文字、图表、音像及其他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2、家庭建档的意义与目的?家庭档案是家庭成员工作和生活的历史记录,建立家庭档案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人们法律证据意识的觉醒,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重要标志。我们开展家庭建档是以提高公民道德素质为核心,以培养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为目标,引导家庭7建立档案,使档案工作走进千家万户,为提升家庭文化品位、增进家庭生活情趣、提高生活质量、维护家庭合法权益服务,也是“构建和谐”的基本要求。3、家庭建档的方法?家庭建档就是把散存在家庭成员手中的及其他有关方面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集中统一管理,将收集的材料进行分类,装入家庭档案盒进行系统排列,并妥善保管。四、重大活动及重点建设项目档案1、《云南省档案条例》对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和管理有什么规定?涉及地区性的重大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是各综合档案馆重点收集和保护的档案。但仅依靠目前的管理手段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督,一些主办和协办单位对活动中形成的档案缺乏系统的收集管理,导致我省重大活动档案无法收集齐全完整,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整理和保护,特别是声像档案,不同程度造成了国家档案资源的损毁或者遗失。为加强对我省重大活动档案的监督和管理,强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事前介入和有效监督指导,《云南省档案条例》对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和保护作出了“涉及地区性重大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的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8应当及时向相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登记备案,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收集、整理和保护活动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自活动结束之日起90日内移交相关的综合档案馆”的规定。2、《云南省档案条例》对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研课题、重要设备引进项目档案有什么规定?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研课题、重要设备引进是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份,投资大、建设规划大、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实践证明,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研课题、重要设备引进的档案是否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加强建档是基础,将档案管理列入项目竣工和科研鉴定是保障。为确保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研课题、重要设备引进项目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云南省档案条例》对有关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研课题、重要设备引进项目档案的规定作了重大修改,作出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研课题、重要设备引进等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应当建立项目档案,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与安全。项目验收时,应当由相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验收。单位在科研成果、产品试制、设备引进、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其他技术项目验收时,应当有该单位档案工作人员参加项目档案验收。未经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9不得通过项目验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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