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建档案馆XXXX版资料规程标准培训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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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徽标工程档案管理与工程档案编制北京市城建档案馆公司徽标工程档案的管理一、相关的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二、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分工三、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流程四、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基本规定五、工程档案的套数内容如下:一、相关的法规、规章及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4、城市建设建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90号令5、北京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6、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7、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地方标准8、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建设部标准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4、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90号令)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齐全、准确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竣工档案中应当附有测绘单位的测量报告。5、北京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6、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129号令)第九条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下列城市建设档案:。。。(二)建设工程档案。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齐全、准确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原件。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市建设档案馆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按照规定查验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情况。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各分局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7、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2010版)•基本规定•分类与编号•基建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竣工图编制•编制组卷•移交与归档8、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部颁标准)•此规范为建设部推荐的规范,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文件的整理,如果没有地方技术标准的,可以按照此标准进行整理。•此标准与北京市地方标准的区别二、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分工北京市规划委市城建档案馆远郊区县规划分局东城区、西城区、宣武区崇文区、海淀区、丰台区朝阳区、石景山区的建设项目除城八区以外的所有远郊区县的建设项目区县城建档案机构三、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流程1、工程档案的登记2、工程档案业务的跟踪指导3、工程档案的预验收4、工程档案的验收5、工程档案的移交1、工程档案登记一、承办单位:市城建档案馆或各分局城建档案机构。二、申报人:建设单位各建设单位应按照市城建档案馆和各分局城建档案机构接收工程档案的范围划分,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市城建档案馆或工程所在区县的分局城建档案机构办理工程档案登记手续三、城建档案馆和各分局城建档案机构接收工程档案的范围划分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接收的范围:城八区范围内1、所有住宅工程;2、新建及改建、扩建3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3、所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专业管网工程;远郊区县范围内1、国家及本市重点、重大工程2、涉及全市性的各专业管网工程各分局城建档案机构负责接收的范围:除市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其他建设工程由各区县城建档案机构负责接收。四、申报条件:建设单位已取得规划部门审批的《规划意见书》及《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五、办理登记:建设单位应携带建设项目的总平面图及单位工程的平、立、剖设计图纸,规划意见书,工程竣工测量委托协议(仅限市政地下管线及地铁、地下人防和通道工程)到市城建档案馆或分局城建档案机构,由工作人员负责著录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登记表(附件1)。经核对无误打印两份并加盖“工程竣工档案登记专用章”。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交市规划委或各分局查存。六、办理时限:随到随办。(周一至周五)七、办理依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90号令);《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府129号令)。2、工程档案业务的跟踪指导•根据建设单位的登记工程信息,派专业人员对建设及参建单位进行业务跟踪指导。•人员分工如下:程淑雅负责:东城、西城、宣武、崇文区。许宁负责:朝阳区朝阳路以南地区苗新颖负责:朝阳区朝阳路以北地区杨立新负责:丰台区王勇负责:海淀区紫竹院路以南地区、石景山区韩绍斌负责:海淀区紫竹院路以北地区2、工程档案业务的跟踪指导•馆内接待咨询时间安排周二、周四:东城、西城、宣武、崇文区(程工)周一、周四:朝阳区—朝阳路以南地区(许工)周三、周五:朝阳区—朝阳路以北地区(苗工)周一、周三:丰台区(杨工)周二、周四:海淀区紫竹院路以南地区、石景山区(王工)周二、周五:海淀区紫竹院路以北地区(韩工)•联系电话:6802010668021279680310983、工程档案的预验收一、承办单位:市城建档案馆或各分局城建档案机构。二、申报人:建设单位。三、申报条件:建设工程全部完工,并具备《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及《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查资料核查记录》。四、办理程序: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前,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应按照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及北京市《市政公用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中的工程档案归档内容进行收集、整理、绘制竣工图,并按组卷要求进行立卷。各参建单位应对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自行验收。并由建设单位将各方自行验收的工程档案进行汇总。建设单位可到市规划委网站上下载《工程档案预验收申请表》,按要求填写签章后提请市城建档案馆或分局城建档案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市城建档案馆或各分局城建档案机构出具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五、验收组织: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档案员参加,市城建档案馆或各分局城建档案机构负责审验。六、验收地点:城建档案馆、分局城建档案机构或建设工程现场。七、验收标准:归档内容真实、完整、齐全、有效。竣工图绘制准确,组卷基本符合要求。(消防、规划等验收尚未完成的,其文件暂不查验。)八、办理时限:一般工程半天,大型工程一到两个工作日。九、办理依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90号令);《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府129号令)。4、工程档案的验收和移交一、承办单位:市城建档案馆或各分局城建档案机构二、申报人:建设单位。三、办理程序:工程档案预验收后,建设单位应督促工程档案编制单位对预验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归入相应案卷,确保工程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工程档案编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提交市城建档案馆或各分局城建档案机构进行最终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档案退回建设单位重新整改。验收合格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或各分局城建档案机构进行移交并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书、移交目录、工程概况表,见附表)。移交时间最迟不得超过竣工后六个月。对不移交工程档案的或不按规定期限移交工程档案的建设单位,将按《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处1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办理时限:一般工程3个工作日,大型工程5个工作日。五、办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90号令)、《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府129号令)。3.0.1工程资料应真实反映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并与工程进度同步形成、收集和整理。3.0.2工程资料应字迹清晰并有相关人员及单位的签字盖章3.0.3工程参建各单位应确保各自资料的真实有效、完整齐全,严禁伪造或故意撤换。3.0.4工程资料应为原件。当为复印件时,应加盖复印件提供单位的公章,注明复印日期,并有经手人签字。四、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基本规定3.0.5工程参建各单位应及时对工程资料进行确认、签字。3.0.6工程参建各单位应在合同中对工程资料的编制、套数、费用和移交期限等提出明确要求。合同中对工程资料的技术要求不应低于本规程的规定。3.0.7工程竣工图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可委托施工、监理或设计单位编制。3.0.8列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法提请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将工程档案移交城建档案馆。四、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基本规定3.0.9由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3.0.10工程参建各单位应对本单位形成的工程资料负责管理,并保证工程资料的可追溯性。由多方共同形成的工程资料,各自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3.0.11由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承包施工工程,分包单位应按本规程的要求,将形成的施工资料直接交建设单位;由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承包施工工程,分包单位应按本规程的要求,将形成的施工资料交总包单位,总包单位汇总后交建设单位。四、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基本规定3.0.12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应有专人负责管理,资料管理人员应经过相应的培训。3.0.13工程资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应采用计算机管理。计算机管理软件所采用的数据格式应符合相关要求,软件功能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并经过评审。四、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基本规定4、分类与编号4.1分类4.1.1工程资料按照其特性和形成、收集、整理的单位不同分为:基建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和竣工图。4.1.2工程资料的主要内容及类别见本规程附录A。4.2编号4.2.1基建文件可按文件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和类别,由建设单位确定编号原则。4.2.2监理资料可按资料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编号。4、分类与编号4.2.3施工资料应按以下形式编号:╳╳─╳╳─╳╳─╳╳╳1234注:1为分部工程代号(2位),按附录B规定的代号填写。2为子分部工程代号(2位),按附录B规定的代号填写。3为资料的类别编号(2位),按附录A规定的类别编号填写。4为顺序号,按资料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从001开始逐张编号。4.2.4分部工程中每个子分部工程,应根据资料属性不同按资料形成的先后顺序分别编号;使用表格相同但检查项目不同时应按资料形成的先后顺序分别编号。4、分类与编号4.2.5对按单位工程管理,不属于某个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资料,其编号中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用“00”代替。4.2.6同一批物资用在两个以上分部、子分部工程中时,其资料编号中的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按主要使用部位的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填写。4.2.7资料编号应填写在资料专用表格右上角的资料编号栏中;无专用表格的资料,应在资料右上角的适当位置注明资料编号。4.2.8由施工单位形成的资料,其编号应与资料的形成同步编写;由施工单位收集的资料,其编号应在收集的同时进行编写。4.2.9类别及属性相同的施工资料,数量较多时宜建立资料管理目录。管理目录分为通用管理目录和专项管理目录,格式见本规程附录C。4.2.10资料管理目录的填写要求:1工程名称:单位或子单位(单体)工程名称;4、分类与编号2资料类别:资料项目名称,如工程洽商记录、钢筋连接技术交底等;3序号:按时间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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