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乡规划档案利用操作规程一、申请人和查阅人第一条、申请人是指根据需要到合肥市规划局查询有关城乡规划档案资料且与规划管理项目有利害关系的持有合法证件的单位或公民。第二条、查阅人是指合肥市规划局从事规划管理工作人员。第三条、申请人应持有效合法证件到合肥市规划局申请查阅所需档案并填写《合肥市规划局依申请政府城乡规划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一)。二、查阅操作流程第四条、档案管理人员在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人提出的查询内容,立即与局相关处室联系,由处室负责人确定档案查阅人。第五条、查阅人应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立即确定查阅范围、主要内容和查阅时间,并通知档案管理人员予以检索相关信息。若不能及时提供查阅的,档案管理人员应告知申请人查阅时间,并填写《合肥市规划局依申请政府城乡规划信息公开受理回执》(附件二)交申请人。第六条、申请人在查阅档案未检索到之前可在接待室休息等候。第七条、档案阅览室应与接待室分开。申请人未经许可不得携带照相机、摄像机、手机、录音设备等进入阅览室。第八条、查阅人必须陪同申请人共同查阅信息。对申请人在查阅过程中提出的问题,查阅人应予以解答。第九条、查阅过程中任何人不得将档案带出阅览室。第十条、申请人对所查阅信息根据需要可进行记录,确需进行拍摄、复印、打印的,经查阅人请示有关领导同意后,由档案管理人员办理并对复制的内容加盖资料专用章。第十一条、申请人查阅完毕后,应在《合肥市规划局依申请政府城乡规划信息公开告知书》(附件三)上签字。查阅人应在《合肥市规划局依申请政府城乡规划信息公开申请表》上对办理情况予以说明并和处室领导共同签字。三、责任第十二条、档案查阅完毕后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对档案进行核对、归纳、整理。第十三条、查阅人和档案管理人员应明晰职责,切实履行好职责,并做到态度诚恳、服务热情、调档快捷。第十四条、任何人在查阅信息时不得对档案进行圈注、涂改、添加、污损、抽取、揉拆及其他损坏行为。申请人如发生上述行为,查阅人和档案管理人员立即终止查询,及时报告,并追究申请人责任。四、其它第十五条、公、检、法机关及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申请查阅与其受理业务有关的档案,查阅人应及时会同局法制处研究向申请人提供所需档案的查阅范围、主要内容和查阅时间,并通知档案管理人员。新闻媒体记者申请查阅与其报道有关的档案,查阅人应及时会同局宣传中心研究向申请人提供所需档案的查阅范围、主要内容和查阅时间,并通知档案管理人员。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申请查阅与其受理业务有关的档案,查阅人应及时会同局监察室研究向申请人提供所需档案的查阅范围、主要内容和查阅时间,并通知档案管理人员。第十六条、查阅人因工作需要查阅规划档案时,原则上档案不得借出。根据项目办理情况可给予针对性的复制并加盖规划资料专用章。特殊原因需将规划档案借出的,查阅人需填写规划档案借出申请单(附件四)),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出。第十七条借阅人在借出档案之前应对照规划档案卷内目录逐一复核,确认资料无误后并填写“规划档案借出登记表”。借阅人在使用过程中应保证档案的完整性。档案借阅归还时,由借阅人和档案管理人员共同进行清点检查,如发现档案损坏或丢失,档案管理人员需在档案备考表里注明并上报局领导,根据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附件一:合肥市规划局依申请政府城乡规划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信息公民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联系地址传真电子信箱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姓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邮编电子邮箱传真所需信息情况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载体形式(可多选)□纸质□电子邮件□光盘□磁盘□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选填部分所需信息的名称所需信息的索引号所需信息的用途是否申请减免费用□不申请□申请(请提供相关证明)获取信息的方式(可多选)□自行领取□邮寄□快递□电子邮件□传真受理时间受理部门(单位)经办人意见受理部门(单位)负责人初审意见局保密办审查意见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批意见受理联系人受理联系人电话告知时间附件二:合肥市规划局依申请政府城乡规划信息公开受理回执合规信回()第号:你(单位)于年月日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电报/传真/当面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信息。经审查,你(单位)的申请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对你(单位)的申请,本机关将:□当场予以答复;□于年月日前作出书面答复。如果本机关在该期限内未能答复,于年月日前作出书面答复。(公章)年月日附件三:合肥市规划局依申请政府城乡规划信息公开告知书合规信告()第号: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城乡规划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回执号为合规信息回()第号。经查,你(单位)的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本机关将以你(单位)指定的方式/以下方式予以告知:□纸质□电子邮件□光盘□磁盘□其他方式,具体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本机关将向你(单位)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费用。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办理缴费等具体手续。特此告知。(公章)年月日附件四合肥市城乡规划档案借出申请单借阅档案信息建设单位名称项目名称证号档案借阅内容借阅用途借阅人借阅时间批准意见(部门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