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典型试题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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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典型试题精讲2003年司法考试试题案情:甲公司于1995年获得国家专利局颁发的951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证书,后因未及时缴纳年费被国家专利局公告终止其专利权。1999年3月甲公司提出恢复其专利权的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于同年4月作出恢复其专利的决定。2000年3月,甲公司以专利侵权为由对乙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过程中,乙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要求宣告9518号专利权无效。2001年3月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该专利有效的审查决定并通知乙公司。问题:1.如乙公司对恢复甲公司专利权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其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2.如乙公司于2002年4月对恢复甲公司专利权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是否超过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什么?3.2000年8月25日修正的《专利法》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的效力是如何规定的?4.1992年9月4日修正的《专利法》对专利权的恢复未作出任何规定,假设被告在诉讼中提出“恢复专利权的行为属于合法的自由裁量行为”,你认为是否成立?为什么?答案及解析1.如乙公司对恢复甲公司专利权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其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考点]提起行政诉讼程序的原告资格。[答案]乙公司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或乙公司有权对恢复专利权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因为专利局恢复甲公司的专利权对乙公司将要或必然产生损害,乙公司与恢复专利权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或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法理分析]《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起诉的条件之一是: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这一规定,原告既包括具体行政行为所直接指向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包括凡是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时,如果行政机关以法人身份与另一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发生争议时也具有原告资格。[答题技巧]理解《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主体资格的规定。2.如乙公司于2002年4月对恢复甲公司专利权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是否超过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什么?[考点]行政诉讼的期间。[答案]乙公司于2002年4月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起诉期限。因为乙公司自2001年3月1日起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提起行政诉讼的诉权或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的起诉期限为3个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法理分析]《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同时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答题技巧]熟记相关法条的规定。3.2000年8月25日修正的《专利法》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的效力是如何规定的?[考点]专利中请的审查和批准。[答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专利申请人或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理分析]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答题技巧]熟记《专利法》第41条,但《专利法》本属《民法》范畴,本题属于《民法》、《行政诉讼法》相结合的综合试题,考生在复习时注意把各学科法规联系起来思考。4.1992年9月4日修正的《专利法》对专利权的恢复未作出任何规定,假设被告在诉讼中提出“恢复专利权的行为属于合法的自由裁量行为”,你认为是否成立?为什么?[考点]行政合法性原则。[答案]被告在诉讼中提出“恢复专利权的行为属于合法的自由裁量行为”的说法,不成立。因为按照行政法原则中职权法定的要求,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由于法律对被告没有恢复专利的授权,所以其行为不属于合法的行政自由裁量行为。[法理分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行政合法性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设定和授予才能存在;(2)行政职权必须依据行政法律规范行使;(3)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以行政法律规范为依据,不得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答题技巧]在理解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前提下熟记法条。(2002年司法考试试题,11分)某县医院根据上级文件的规定和主管部门批准,向邮电局申请开通“120”急救电话,县邮电局拒绝开通,致使县医院购置的急救车辆和其他设施至今不能正常运转,而遭受损失。县医院遂以县邮电局为被告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县邮电局立即履行开通“120”急救电话的职责,并赔偿县医院的经济损失。县邮电局辩称:“120”急救电话属于全社会,不属于县医院。根据文件的规定,县邮电局确对本县开通“120”急救电话承担义务,但是不承担对某一医院开通“120”急救电话的义务。原告申办“120”急救电话,不符合文件的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县医院诉讼请求。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医疗机构申请开通“120”急救电话的程序是: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提交书面报告,由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当地邮电部门办理“120”急救电话开通手续。原告县医院是一所功能较全、急诊科已达标的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具备设置急救中心的条件。县卫生局曾指定县医院开办急救中心,开通“120”急救电话。县医院向被告县邮电局提交了开通“120”急救专用电话的报告,县邮电局也为县医院安装了“120”急救电话,但是该电话一直未开通。县医院曾数次书面请求县邮电局开通“120”急救电话,县邮电局仍拒不开通。现问:1.本案县医院与县邮电局之间的争议属于民事争议还是行政争议,为什么?2.原告的赔偿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3.如果法院判令县邮电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天内为原告开通“120急救电话,县邮电局拒不开通,法院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答案及解析1.本案县医院与县邮电局之间的争议属于民事争议还是行政争议,为什么?[考点]本题考查的是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的区别。[答案]本题中县医院与县邮电局之间关于“120”急救电话的安装问题争议是属于行政争议,县医院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应属于行政诉讼。[法理分析]所谓行政争议是指行政管理者与相对人之间发生的争议,行政争议的主体地位具有不平等性。所谓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合理,以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只能是做出具体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两者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本案中,县邮电局与县医院就是这样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两者之间因为具体的行政行为而发生争议,因此其争议属于行政争议。而民事争议则是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经济利益的民事权利的社会争议或冲突。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各方当事人的参加下,依法进行审理和裁判。在民事争议和诉讼中,各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答题技巧]考生应熟练掌握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和联系,两者在当事人关系、举证责任、诉讼程序、诉讼期限等多方面都存在这重大差别,要从细节入手,准确背熟法条。此外,考生还要注意区别行政机关在从事民事活动和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的不同地位,以便区分其适用的不同诉讼程序。2.原告的赔偿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考点]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赔偿的范围。[答案]原告县医院的赔偿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法理分析]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确定国家赔偿责任的最主要目的在于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因此,损害事实的发生是国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没有损害的存在就根本谈不上损害的赔偿,而且这种损失应是由非法行政行为所直接造成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第4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业停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四)造成财产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可见,县医院的赔偿请求不属于法定行政赔偿范围。此外,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8条第?款的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因此我们说,我国的行政赔偿以赔偿直接损失为主,原则上不赔偿间接损失。县医院的损失不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因此,不能得到行政赔偿。[答题技巧]考生在解答有关国家赔偿范围的题目时,如果不能熟练掌握法条的规定,可以记住一个窍门,就是要尽量缩小国家赔偿的范围,只有在“非赔不可”的时候才能列入国家赔偿的范围。当然我们还是希望考生能熟练掌握法条,不到万不得已就不要投机取巧。3.如果法院判令县邮电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天内为原告开通“120”急救电话,县邮电局拒不开通,法院可以采取哪些措施?[考点]本题考查的是法院对不履行法院判决的当事人有权采取哪些强制措施。[答案]如果县邮电局不履行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根据县医院的申请,采取强制措施,强制要求县邮电局开通电话。(2)对县邮电局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3)可以向县邮电局的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市邮电局,或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要求上级机关处理。(4)如果县邮电局仍然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理分析]我国法律的权威性不容侵犯,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必须执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二)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四)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如果县邮电局拒不执行县法院的生效判决,县法院有权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以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答题技巧]对于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的强制办法,不同于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强制措施,法院是不可以对除了罚款以外的判决直接执行的,而要通过不执行判决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来处理,不然就有可能出现司法干涉行政的局面,考生要注意这一点。(2000年律师资格考试试题,8分)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两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请回答下列问题: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2.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3.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什么?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与许可证?答案及解析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考点]本题考查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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