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重难点梳理--以知识点为线索【行政】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是指公共行政,我国行政法支配的公共行政主要是国家行政,国家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实现国家行政职能的活动。这种活动的主要特征是:第一具有国家职权性可以使用国家强制力实现它的意志;第二、具有执行性,即行政机关对我国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从属性。第三具有公共性;第四具有积极性直接性。积极性特征是指行政职权的行使,可以不以他人的请求为条件主动地采取为实现其职能所需要的行政措施,这于国家审判机关的“不告不理”相区别;直接性特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具体地规定特定人的权利义务与国家权力机关主要为不特定人制定行为规则的活动区别。形式行政是指以行政机关作为划分行政的根据只要是行政机关从事的职能活动都可以被认为是行政活动,无论他们是制定规则的处理具体事项的还是裁决争议的活动。实质行政是指以国家机关的活动功能作为划分行政的根据制定规则和裁决争议案件以外的执行性活动都被认为是行政活动无论他们是由什么国家机构实施的活动。我国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主要是指形式行政。行政机关的职权活动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由于国家行政管理发生的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调整方式就是赋予行政关系以法律权利义务的性质使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过程成为依据法律设立变更和消灭行政法权利义务的过程这是行政法调整方式区别于行政政策调整方式的基本标志;调整功能是指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的整体作用。行政法的分类:首先可以分为一般行政法和部门行政法,或者称为行政法的总则和分则、总则是行政法的普遍原则和共同规则,适用于全部或者多数行政领域行政法分则是只适用于特定行政领域的规则。总则相对稳定,部门行政法的分类相应地经常变动。我国司法部执掌的行政事务称为司法行政。根据权利义务的性质,还可以分为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行政法律规范的特征:缺乏统一完备的实体法法典;行政职权职责的统一性;行政法律规范立改废的经常性。与宪法的关系是根本法与部门法之间的从属关系,宪法是建立和发汗行政法的根据和基础,但是他们之间又有密切的关系,国家行政机关活动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需要直接由宪法和宪法性法律规定,这主要是从建立国家民主制度着眼的。与民法的关系:表现在调整对象方面,民法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并且以主体的平等性作为特征,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包括但是不限于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并且以命令服从作为其主要特征。其次表现为行政法对民法事实的保障作用。与刑法的关系:首先表现为刑法对行政法秩序的保护;其次,刑罚与行政处罚都是国家保护公民利益的手段他们之间需要相互衔接和协调。【成文法在行政法法律渊源中的地位】原则上成文法是我国行政法的主要法律渊源不成文法的法律解释也是我国行政法的法律渊源。但是行政机关的行政惯例、法院的司法裁判以及学者的理论学说不能成为我国行政机关活动的法律依据也不能成为评价行政活动合法性的准则。根据法律文件的制定机关和等级效力可以表述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分为国务院规章和地方政府的规章。国际条约和协定(是否可以直接作为国内行政法的渊源,需要根据实际内容进行确定,WTO关于我国行政机关和其他有关机构权利义务的规定,应当转化为中国的国内法,才能作为行政法的法律渊源予以适用)。法律解释。【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根据在于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在结构上包括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1、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机关的任何规定和决定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任何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决定,行政机关有义务执行和实现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行政义务。2、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行政机关活动应当以迷宫鸟雀的法律规定为前提和基础。二、行政合理原则是约束和评价行政机关裁量活动合法性的基本原则目的是防止行政机关对裁量权限的滥用,并且弥补宽泛授权带来的法律漏洞。行政合理的核心涵义是行政裁量决定一股脑当具有理性基础禁止行政决定的武断专横和随意。合理包含有善意、诚实和正当动机的涵义。表现形式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裁量应当正式作出说明。三、行政公开原则是在行政法实行公众参与行政程序和否定行政秘密的基础上取得的。主要内容是行政依据的公开和行政决策过程的公开规则,以及关于公众了解行政机关的公共信息和行政机关取得私人信息的规则、行政依据的公开要求行政机关只能执行那些已经公开发布并且易于获得的规定否则可以认为行政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其次是行政决策过程的公开要求行政机关为公众对行政决策的参与提供必要的信息。【行政组织和行政主体】行政组织是指以实现国家行政职能为目的以行政职位为基本构成单位的组织。行政主体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并承受一定法律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能够成为行政主体的包括行政机关和非政府组织,他们管理具体行政事务需要有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作为依据。【行政组织法】主要是关于行政组织的设置权、编制权、行政权限、国家公务员录用权和管理权的规则。表现为一是规定行政组织基本制度和基本职权的行政组织基本法,二是规定具体行政机关组织事项和具体职权的单行法。基本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中央和地方行政机关的职权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原则;行政机关的组织建设实行精简的原则。基本制度是:行政首长负责制是我国行政机关决策的基本制度;行政机关和政府组成人员任期制,是关于行政机关更迭期限的基本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我国选拔任用和管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制度。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和任用遵循德才兼备德用人标准和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德原则。【行政机关组织法】主要内容有,行政机关的性质和组成;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行政机关的设置和编制管理,行政机关的决策制度和工作规则,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和监督机制。编制管理是行政机关设置行政机构的经常性管理活动。编制主要是指行政机构的人员定额和职位结构,我国的编制管理机关是国务院和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编制委员会。人民代表机关和行政机关作出行政机构的设立决定后由人民政府的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执行,下达编制指标。行政机关根据编制规定取得办公经费和其他履行职务所必须的条件。【国务院】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它的法律性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可以代表国家处理外交、国防事务,领导全国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和全国性行政工作。组成人员: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决策制度:是总理负责制。总理全面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职权:分为基本职权和专门职权。基本职权包括发布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大提出一案任免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专门职权由单性的法律和全国人大的决议根据需要规定。【国务院行政机构】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分为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和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办公厅是协助国务院领导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的机构,由国务院秘书长领导。国务院组成部门是指国务院领导下主管特定国家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依法分别履行国务院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包括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审计署。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总理提请全国人大决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各部门实行部长、主任和署长、行长负责制。组成部门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由国务院决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国务院组成部门可以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国务院直属机构和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是国务院主管某项专门业务的行政机构,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该类机构的设立、撤销和合并,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由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办事机构是协助国务院总理办理专门事项的行政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它的设立、撤销和合并,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原则由国务院决定。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是由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构。设立、撤销和合并由国务院决定。该行政机构并不是主管部门的内设司局,主管的国务院组成部门通过对它所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工作中的重大方针政策、工作部署等事项事实管理,并对国务院负责。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是承担国务院行政机构重要业务工作组织协调任务的行政机构。设立、撤销和合并由国务院决定。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议定的事项,经过国务院同意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办理特殊或者紧急情况下,经过国务院同意,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可以规定临时性的行政管理措施。上述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立后,需要对职能进行调整的,由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也可以只设立处级内设机构。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司级内设机构的增设、撤销或者合并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或合并,由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按年度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编制是对国务院行政机构人员的数量定额和领导职数的管理制度。编制确定实行依据职能配置和职位分类实行精简的原则。编制的确定在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立时金行方案的内容是机构人员定额和人员结构比例;机构领导职数和司级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国务院行政机构编制的增加和减少,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国务院行政机构和机构设置和编制执行情况行使监督检查权,国务院行政机构有义务每年向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构提供其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情况的报告。【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是指在一定行政区域内由该行政区人民代表机关产生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特征是:在地域上是依据行政区划建立,而不是依据其他设立,在政治上由行政区域内的地方人民代表机关产生;在行政体制上是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下级地方行政机关。性质:组织上的双重性,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又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服从国务院,向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行政机关活动内容的执行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要保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命令的实现不能直接决定采取应当由中央国家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措施。分类:普通国家行政机关: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与职责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组成: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组成。各级人大选举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州长副州长;、区长副区长;本级人大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决定副职行政首长的任免并根据省长;市长;自治区主席;州长副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厅长、主任、科长和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