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讲文物藏品档案规范WW/T0020—2008主讲:侯石柱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1解读解读《《文物藏品档案规范文物藏品档案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行业标准))侯石柱侯石柱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20092009--1111一一说明说明1全国文物系统馆藏一级文物数量2●全国文物系统一级文物藏品数量:46630件/套;(实际数量:109197件)。该数字是根据2005年底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及故宫、国家博物馆、鲁迅博物馆等1330个全国文物系统博物馆在国家文物局备案的数字。●全国馆藏一级文物收藏单位一级品数量统计(前50个单位)●全国馆藏一级文物收藏单位一级品数量统计(前50个单位)1563567河南省河南博物院15711621上海市上海博物馆147208646湖北省湖北省博物馆13732673天津市天津博物馆121749680甘肃省甘肃省博物馆118351700北京鲁迅博物馆鲁迅博物馆101401723四川省四川省博物馆9947794陕西省陕西历史博物馆8813813陕西省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73232921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61459972江苏省南京博物院533961379山东省山东省博物馆421081902国家博物馆国家博物馆藏品保管一部322172135国家博物馆国家博物馆藏品保管二部282738273故宫博物院故宫博物院1实际数量件/套数量所属省、市、区收藏单位序号3实际数量件/套数量所属省、市、区收藏单位序号648294陕西省西安碑林博物馆30878307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博物馆29693311西藏自治区布达拉宫28681318河北省河北省博物馆27563358福建省福建博物院26404362浙江省浙江省博物馆2574936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24677369江西省江西省博物馆23747392安徽省安徽省博物馆22425404广东省广东省博物馆211416405山西省山西省博物馆201961409湖南省湖南省博物馆19549439辽宁省辽宁省博物馆18712447重庆市重庆市博物馆171782482湖北省荆州博物馆16实际数量件/套数量所属省、市、区收藏单位序号260166江苏省苏州市博物馆45215168甘肃省武威市博物馆444001178湖北省湖北省考古研究所434776178山东省青岛市博物馆42186186辽宁省沈阳故宫博物院41201192陕西省西安市文物保护考古所40203196辽宁省旅顺博物馆39231197四川省成都博物馆38206201北京市首都博物馆37221208天津市天津自然博物馆36215215浙江省浙江自然博物馆35229227陕西省西安半坡博物馆34234233陕西省昭陵博物馆33505277云南省云南省博物馆32354283山东省曲阜孔府文物档案馆314176143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物馆50553154江苏省南京市博物馆49161160吉林省吉林省博物院48164162安徽省寿县博物馆47254163河南省洛阳博物馆46实际数量件/套数量所属省、市、区收藏单位序号2《文物藏品档案规范》课题来源及主要工作情况5课题来源:上世纪末,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和天津博物馆、故宫博物院、上海博物馆、河南博物院等开展馆藏文物信息指标体系的研究工作,其中包括文物藏品档案标准化内容,并由国家文物局公布了《馆藏文物信息指标体系(试行)》(2001)。2004-2005年,全国开展文物系统馆藏一级文物建档备案工作,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组织实施单位,全国文物部门共计1000多个单位,数千人参加。完成了:6●《全国馆藏一级文物总目录(2005年底)》编制工作(共12卷13册);●46630卷馆藏一级文物建档备案;●同时还研制了一批标准和规章,提交有关部门参考。其中包括《一级文物藏品档案档案工作规范》。上述工作为本课题奠定了基础。2007年12月,国家文物局下达《文物藏品档案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行业标准)项目任务书。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为《文物藏品档案规范》标准项目单位;河南博物院、天津博物馆、山西博物院为项目合作单位。7项目组:项目负责人:荣大为(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副院长)业务指导:张文军(河南博物院院长)执行组长:侯石柱(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副组长:田凯(河南博物院副院长)成员:(按姓氏笔划排序)王玮(副研究馆员,河南博物院)王建平(副研究馆员,天津博物馆)邢淑琴(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杨弃(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侯八五(副研究馆员,山西博物院)郭灿江(研究馆员,河南博物院)8测试及实验单位:河南博物院中国丝绸博物馆;南京太平天国历史博物馆浙江省象山县文管会办公室50件(套)档案范本:对《文物藏品档案规范》进行测试及实验,以期尽可能提高本标准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可行性。依据《文物藏品档案规范(征求意见稿)》,上述四个测试及实验为50件(套)馆藏文物制作了文物藏品档案范本。9征求意见(书面):《文物藏品档案规范(征求意见稿)》完成后,工作组成员又前往宁波、广州、长沙、四川等地,先后向广东省博物馆、西汉南越王墓博物馆、长沙市博物馆、韶山毛泽东同志纪念馆、四川省文物局、宁波市文物管理所等二十三个文物收藏单位或地方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求意见。3编制原则10●科学性原则。对文物藏品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等做出科学的规定。其中最主要的是据此形成的文物藏品档案:材料齐全完整;著录内容准确翔实;归档文件排列有序;规格样式统一标准。●“不包打天下”的原则本标准是一个综合性标准,每一个指标项都可以制定一个标准,如“名称”,应该先有“定名”标准,才好规定我们的指标著录说明。如果我们先制定“定名”标准,再规定“名称”著录说明,应该说不属于本课题研究范围,而“定名”标准应另行开题。11●可行性原则。当前,各地从事文物档案工作的专业人员数量很少、水平参差不齐,文物收藏单位能够投入到文物档案工作中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非常有限。在起草《文物藏品档案规范》的过程中,应该注意避免脱离实际,片面追求先进性,忽视可行性。各项规定和相关的技术标准或要求既应该是合理的,又应该具有可操作性,同时,对于具备基本条件的文物收藏单位或中等水平的文物档案工作人员而言,又是可实现的。4编制依据12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细则》标准依据:●《石质文物病害分类与图示》(WW/T0002-2007)●《博物馆藏品信息指标体系规范(试行)》●《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藏品档案填写说明》●《文物档案管理办法(送审稿)》●《〈一级文物藏品档案工作规范〉及相关标准》等专业工作规范和标准性文件13还参照了●《文书档案案卷格式》●《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档案工作基本术语》等档案工作标准、规范,以及《交通档案管理办法》●《公安档案管理规定》●《艺术档案管理办法》等其他专业档案管理办法。1二文物藏品档案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文物藏品档案的归档范围、立卷和装帧要求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一级文物藏品建档工作。其他级别的文物藏品建档工作,可比照执行。2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2260-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659-2000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eqvISO3166-1:1997)GB/T7156-2003文献保密等级代码与标识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文物藏品档案archivesformuseumcollections在文物藏品征集、鉴定、入藏、编目、保管、保护、利用和研究等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物本体属性、文物管理工作和其他相关事项的历史记录,形式有文字、图表、照片、拓片、摹本、电子文件等。34归档范围4.1文物藏品档案材料的记录内容4.1.1文物藏品的本体属性信息。4.1.2文物藏品的管理工作信息。4.1.3文物藏品的研究利用信息。4.1.4文物藏品的保护修复信息。4.2属于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4.2.1《文物藏品登记表》4.2.2《文物藏品动态跟踪记录汇总表》44.2.3照片文物藏品档案应收录文物藏品的全貌和重要局部特征照片,藏品本体发生重大变化前后对比照片,修复前后对比照片;文物藏品档案还宜收录文物藏品的重要纹饰、印记、款识、铭文等局部照片,残损部位照片,保护监测记录照片,与藏品有关的重大活动照片等。4.2.4拓片文物藏品档案宜收录文物藏品的器形、铭文、图案等的拓片。54.2.5摹本文物藏品档案宜收录文物藏品的文字、绘画、纹饰等的摹本。4.2.6绘图文物藏品档案宜收录反映文物藏品整体形、貌或重要局部特征的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或复原图等。64.2.7相关文件材料相关文件材料的内容应包括在文物藏品征集、鉴定、入藏、编目、保管、保护、利用和研究等工作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文件、法律文书和其他相关资料,如历史档案材料、保护修复报告、检查观测记录等。4.2.8相关文献资料相关文献资料的内容应包括与文物藏品有关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文献、专著、论文、研究报告、文摘、报道等文字资料和录像带、录音带、幻灯片、底片、电影胶片等影像资料。74.2.9电子文件电子文件的内容应包括与文物藏品有关的各类数字化文字、图表、声像资料等,并以光盘为载体保存。5立卷和装帧5.1立卷文物藏品档案应每件(套)立一个案卷。85.2装帧5.2.1文物藏品档案应采用左侧活页形式装订。5.2.2文物藏品档案应采用国际标准A4幅面。档案材料大于A4幅面的应折叠成A4幅面,小于A4幅面的宜粘贴在A4幅面的纸上或装入文物藏品档案专用袋内收录。照片、绘图、拓片、摹本和光盘等应粘贴在相应的《册页》上或装入文物藏品档案专用袋内收录。9相关文件材料和相关文献资料也可粘贴在相应的《册页》上或装入文物藏品档案专用袋内收录。录像带、录音带、幻灯片、底片、光盘等不便装订的档案材料,宜装入文物藏品档案专用袋内收录。照片、绘图、拓片、摹本和光盘等应粘贴在相应的《册页》上或装入文物藏品档案专用袋内收录。相关文件材料和相关文献资料也可粘贴在相应的《册页》上或装入文物藏品档案专用袋内收录。录像带、录音带、幻灯片、底片、光盘等不便装订的档案材料,宜装入文物藏品档案专用袋内收录。105.2.3文物藏品档案应使用统一的卷盒、卷内目录和备考表。5.2.4制作档案的书写材料及工具,应符合耐久性要求,不应使用热敏纸、复写纸、铅笔、圆珠笔、红墨水、纯蓝墨水等。装订材料不宜有金属物。5.3卷内文件材料的排列顺序5.3.1卷内资料应按类别排序,其顺序为:案卷封面(卷皮)、卷内目录(排列在文件材料之前,不编号)、文件材料、备考表(排列在文件材料之后,不编号)。115.3.2卷内的文件材料应按类别排序,其顺序为:《文物藏品登记表》、照片、拓片、摹本、绘图、相关文件材料、相关文献资料、电子文件、《文物藏品动态跟踪记录汇总表》。5.3.3同一类别的文件材料应按形成时间先后排序,形成时间早的在前,晚的在后。5.3.4同一文件中图、文分别装订的,应文字部分在前,图样部分在后。5.3.5同一文件,应原件在前、复印件在后,原文在前、释文在后。5.3.6续补档案材料应按归档时间先后顺序排列。125.4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5.4.1归档文件材料:破损的应予以修整,字迹模糊或易褪变的应予以复制。藏品保护监测报告、修复方案等成册的文本,应全文归档不拆分;5.4.2照片:应使用相纸(感光)扩印,规格应不小于15.24cm×11.43cm,即6英寸;5.4.3拓片:应使用宣纸捶拓;5.4.4摹本:宜使用宣纸临摹;5.4.5绘图:不应使用硫酸纸;5.4.6相关文件材料和相关文献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