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四川省卫生执法监督总队段炜2012年版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卫生部第87号令《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已于2012年6月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2012年9月6日2002年12月18日(卫生部34号令)发布的《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同时作废。一、2012年版《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特点一、《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共分4章,包括总则、制作要求、执法文书管理和附则。二、内容由46条增至51条三、|文书种类由30种增至37种,废除3种(技术鉴定委托书、职业禁忌人员调离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四、增加10种(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物品清单、公告、.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催告书、续页、卫生行政执法建议书)。五、增加《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合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为一个《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废除《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六、修改文书格式,增减优化填写项目。一是删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承办人”、“听证笔录”等文书中的案件“承办机构”等内容,减少不必要的填写项目。二是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合议记录”、“听证笔录”等文书规范中规定的部分填写要件,如“示证询问/检查”等内容直接印制于文书中。三是统一文书中的文号和编号使用,文号和编号只用一个,避免文书既用文号又用编号复杂情况。二、与《行政强制法》有关的文书9、查封、扣押决定书10、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11、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12、物品清单26、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33、催告书三、2012年版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目录1、产品样品采样记录2、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3、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4、检验结果告知书5、卫生监督意见书6、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7、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8、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9、查封、扣押决定书10、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11、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12、物品清单13、公告14、封条15、案件受理记录16、立案报告17、案件移送书18、现场笔录19、询问笔录20、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21、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22、案件调查终结报告23、合议记录2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5、陈述和申辩笔录26、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27、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28、听证笔录29、听证意见书30、行政处罚决定书31、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32、送达回执33、催告书34、强制执行申请书35、结案报告36、续页37、卫生行政执法建议书制作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原则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2、适用法律一律平等的原则3、准确性原则。(一)对象要准确。(二)标的物要准确。(三)适用法律准确。(四)适用文书准确。文书内容拟制的基本要求(1)文书的项目填写要齐全(填写式、叙述式)。(2)文书的正文(实体内容)书写要严谨。首先是要以客观事实为基础,如实地反映客观事实。其次要写明主要证据,再次要阐明理由和结论。语言文字的基本要求(1)必须使用公文语言。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是国家公文,语言要规范、严谨,不渲染、不夸张、不比喻,用语确切。切忌夸饰、渲染,掺进个人感情色彩,使得文书有明显的倾向性,影响他人对案情的认识和判断。(2)语言要庄重、严肃。避免使用口语、方言和文学语言。(3)语言要科学。(4)语言要完整。文书中出现的各种名称都应使用全称。(5)文理结构要有逻辑性。结构混乱、层次不清、逻辑性不强的法律文书,是没有说服力的。文书制作存在的主要问题首部项目不完整语言表述欠准确、客观文书不能完整反映内部运作程序文书不能反映案件调查进程部分告知内容出现错误文书混用错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一条为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卫生行政执法活动。第三条规范确定的各类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使用。除本规范规定的文书样式外,省级卫生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文书,并报卫生部备案。第四条制作的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文书中卫生行政机关的名称应当填写机关全称。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编号方法为:“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文书本身设定编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编号:”后印制编号,编号方法为:“年份+序号”。文号: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编号:年份+序号第五条现场使用的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两联以上的文书应当使用无碳复写纸印制。应当用黑色或者蓝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保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应当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对外使用的文书作出修改的,应当在改动处加盖校对章,或者由对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文书也可以按照规范的格式打印。执法过程中需要利用手持移动执法设备现场打印文书的,在文书格式和内容不变的情况下,文书规格大小可以适当调整。对外使用:一种不涉及相对人的使用校对章;另一种涉及相对人的,对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第六条预先设定的文书栏目,应当逐项填写。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完整、准确。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第七条调查询问所作的记录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不得使用推测性词句,以免发生词句歧义。对方位、状态及程度的描述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第八条当场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陈述和申辩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在记录完成后注明“以下空白”,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提出补充和修改,在改动处签字或者用指纹、印鉴覆盖。当事人认为笔录所记录的内容真实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以上笔录属实”并签名。当事人拒不签名的,应当注明情况。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在场但拒绝)(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第九条各类文书中有关共性栏目的填写方法: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按照以下要求填写: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单位的全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职务等内容;是个人的,应当填写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民族、住址、联系电话等内容。“案件来源”按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要求填写。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续页记录,但首页及续页均应当有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日期。案由统一写法为当事人名称(姓名)+具体违法行为+案。如有多个违法行为,以主要的违法行为作为案由。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在填写案由时可以省略有关当事人的内容。第十条对外使用的文书本身设定签收栏的,在直接送达的情况下,应当由当事人直接签收。没有设定的,一般应当使用送达回执。第十一条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是采集用于鉴定检验的健康相关产品及其他产品的书面记录。采样记录应当写明被采样人、采样地址、采样方法、采样时间、采样目的等内容。样品基本情况应当写明样品名称、样品规格、样品数量、样品包装状况或者储存条件、样品的生产日期及批号、样品标注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采集样品的具体地点。编号:产品样品采样记录被采样人:采样地址:采样方法:采样时间年月日时采样目的:被采样人签名:采样人签名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年月日年月日样品名称规格数量包装状况或储存条件生产日期及批号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采样地点(一)产品样品采样记录(一式三联)1、慨念: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是采集用于鉴定检验的健康相关产品及其他产品的书面记录。2、新的变化:卫生监督员签名改为采样人签名;3、注意的事项:(1)被采样人、采样地址:应与被采样人的营业执照名称、地址一致。(2)样品名称、样品规格、样品包装状况或者储存条件、样品的生产日期及批号、样品标注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应与实际采样的样品包装上标注的内容一致。(3)采样地点:应当填写实际采样的地点。第十二条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是从有关场所采集鉴定检验用样品的书面记录。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应当写明被采样人、采样地点、采样方法、采样时间、采样目的、采样设备或者仪器名称、采集样品名称、编号及份数。此外,还应当对被采集样品的物品或者场所的状况进行客观的描述。编号: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被采样人:采样地点:采样方法:采样时间年月日时采样目的:采样设备或仪器名称:采集样品名称:采集样品编号:采集样品份数:被采样物品或场所状况:被采样人签名:采样人签名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年月日年月日(二)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一式三联)1、慨念: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是从有关场所采集鉴定检验用样品的书面记录。2、新的变化:新增加填写“采集样品编号”;卫生监督员签名改为采样人签名;3、注意的事项:(1)被采样人、采样地址:应与被采样人的营业执照名称、地址一致。(2)其他填写的项目:按照《规范》的要求。(3)采样地点:应当填写实际采样的地点。(4)对非采集样品的物品或者场所的状况客观的描述第十三条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是实施卫生监督抽检的卫生行政机关为确认产品的真实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向标签标注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发出的文书。告知书应当写明样品的基本情况,采样日期、被采样单位或者地址、样品标识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及地址、生产日期或者批号、标识、规格、样品名称等内容。还应当告知确认的方式、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并告知逾期未回复确认的,视为对样品真实性无异议。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文号::本机关依法于年月日在采集到标识为你单位生产(进口代理)的产品样品,产地为,年月日生产的批号为,规格为,标识为的样品。根据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日内将样品真实性的确认意见书面回复本机关或派员携带身份证明、单位授权证明到本机关对产品的真实性进行现场确认。逾期未回复的,本机关将按照对样品真实性无异议处理。对样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在上述时限内提出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办公时间: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年月日(三)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一式二联)1、慨念: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是实施卫生监督抽检的卫生行政机关为确认产品的真实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向标签标注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发出的文书。2、新的变化:调整了填写的内容。3、注意事项:(1)当写明样品的基本情况,采样日期、被采样单位或者地址、样品标识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及地址、生产日期或者批号、标识、规格、样品名称等内容(2)还应当告知确认的方式、时间、地点、联系人、电话、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并告知逾期未回复确认的,视为对样品真实性无异议。第十四条检验结果告知书,是卫生行政机关将抽检不合格样品的检验结果告知相应当事人的文书。告知书应当写明被检验的产品或者其他物品的名称,检验结果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定的情况,并告知当事人依照规定是否有申请复核的权利及提出复核申请的期限等内容。检验结果告知书文号::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进行采样并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不符合,详见检测报告(编号:)。依据的规定,如对本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