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地震台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文本doc-吉安市规范行政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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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安市地震台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文本吉安市地震台二○○九年十月2第一章总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促使各级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公正执法、规范执法,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规范地震行政执法行为工作,进一步更新执法理念,界定执法主体,梳理执法依据,科学配置执法职权,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落实执法责任,有效解决执法不公、执法不严、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不断提升行政执法水平,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三、工作任务(一)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1、依法确认和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市地震台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报市法制办认定。对于符合法定主体资格条件的行政执法主体,报市法制办审查后统一向社会公布。2、规范委托执法。委托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并履行书面的委托手续。市级人民政府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3、规范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市地震台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领取、使用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和执法监督证,不持上述“两证”,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二)梳理公布执法依据市地震台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列出本部门执行的执法依据以及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许可、行政3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等执法事项,于4月30日前报本级政府审核后予以公布。(三)分解执法职权,明确执法责任市地震台要按照执法依据的梳理结果,结合本单位内设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本单位的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明确具体的执法标准、程序和目标。职权分解要科学、合理、明确,不同层级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之间的职权要相互衔接,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根据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确定不同执法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并于6月底前完成该项工作,将职权分解和执法责任予以公布并于6月底前按要求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四)规范行政执法程序1、坚持立案登记制度。除依照行政处罚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外,执法主体办理行政案件必须登记立案。受理行政许可的,执法主体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受理凭证。2、要依法调查取证。执法主体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不仅要调取当事人的陈述,还要调取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相关证据,做到证据确实充分。仅有当事人陈述而无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的,不能定案。实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开列相应物品清单,并在法定期限内对登记保存的证据及时做出处理决定。3、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执法主体作出行政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告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事实及理由的,执法主体应当予以调查核实;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并将此情况在案卷中载明。暂扣或扣押当事人财物的,必须出具书面的暂扣或扣押凭证和清单,详细载明暂扣或者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及相关特征。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4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4、完善送达程序。执法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依法送达行政执法文书,送达文书应由受送达人签字或盖章;非受送达人签收的,应当提供受送达人的书面委托。受送达人拒不签字或盖章的,可以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其他合法途径予以送达,必要时应申请公证机构予以公证。5、公开执法结果。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结果,要选择网络、报纸、公开栏等方式进行公开,以接受群众监督,确保执法公正有效。(五)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规范执法检查,对于推进依法行政,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市地震台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的常规性检查,应当制定年度计划,于上年度12月20日前报同级政府法制办备案。同一部门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对同一单位同一项目进行重复检查。对企业进行的临时性执法检查,必须提供检查依据,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到同级政府法制办登记。未列入年度计划的执法检查以及未经登记的临时行执法检查,均不得进行。(六)规范行政收费行为对市市地震台的行政、服务收费项目进行一次清理,并予以公开。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制止各种形式的乱收费,坚决纠正下达收费指标的错误做法。(七)积极推进综合执法工作市地震台在防震减灾方面,要积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综合执法工作,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效率不高等问题。(八)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文书要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为执法依据,不得以其他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要减少填发式文书的使用,推行由市政府法制办统一制作的格式文本。行政处罚文书要格式规范、内容严谨、寓于说理性,并在文中对当事人提出的主要申辩事由以及自由裁量权作出答复和说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建立5案卷,实行卷宗评查制度。执法主体对处理完毕的案件,应当将相对人的基本情况、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材料编目装订、立卷归档。第二章行政检查岗位职权、规程和责任一、行政检查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一)工作规范1、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检查权,检查程序合法,现场实施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且不得滥用检查权。2、检查人员不得隐瞒事实,虚构记录。3、检查人员在执法检查中不得收取费用,不得接受被检查人的宴请。4、检查结果需要行政处罚的,应当按法定程序执行。(二)外部行政程序(三)内部工作流程A、检查人员出示检查证(行政执法证或专业检查证)B、说明理由,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凭证等C、提取证据D、制作《检查记录》E、检查人和被检查人在《检查记录》上签字F1、送达整改通知书,收受人签收F2、按处罚程序送达听证或罚前告知书;送达处罚决定书,收受人签收。6二、行政检查岗位责任行政检查岗位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相应的行政过错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不依法履行行政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2、在行政检查工作中,没有行政执法证的或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3、在行政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4、接到对有关违法行为的举报、控告和投诉后,不及时处理的;5、在行政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他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重要、复杂案件立案的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十条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一)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A、检查人员制订检查计划,确定检查人员。B、汇总检查情况,拟写检查情况汇报,提出处理建议。D1、制作整改意见书D2、构成处罚条件的,按处罚岗位的内部程序执行E、领导批准并签字,加盖公章。F、整理检查记录案卷,及时归档。7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予以立案;(二)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三)有证据证明违反行政纪律,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进行审理;(四)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行政检查项目应逐一列出每个项目名称,法律依据要将法律或法规、规章名称、条文和具体内容写清楚。三、法律、法规和规章授予的行政检查项目1、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2、对实施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第三章行政处罚岗位职权、规程和责任一、行政处罚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一)工作规范1、查处违法案件必须做到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到位、违法事实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2、调查取证人员不少于2人,具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记录规范,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当事人均在每页上签字。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和救济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执法主体公章。4、执法人员不得捏造事实,不得滥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权。5、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二)外部行政程序1、一般程序(普通程序):8C2、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签收。告知拟处罚的事实依据及要求听证权利A、执法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B、制作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收集相关证据C1、送达处罚预先告知书,签收。告知拟处罚的事实、依据及申辩权D、依法定程序组织听证会E、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签字92、听证程序:A、当事人要求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B、书记员核对听证参加人,宣读听证纪律C、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会组成人员,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D、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E、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F、当事人、调查人员进行辩论G、当事人、调查人员最后陈述I1、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作出处罚决定I2、没有违法事实、证据不足或者有其他不予处罚情形的,不予处罚H、制作听证会笔录、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103、简易程序:A、表明身份B、告知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享有的权利C1、无异议C2、听取陈述申辩D、复核E1、理由不成立E2、理由成立F1、决定F2、不予处罚G、送达11(三)内部工作流程1、一般程序:A、立案,领导签字。B、确定本案调查取证人员,收集证据,提出建议。C、业务科室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D、将案件移送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科室进行案件审核。E、法制机构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F、起草《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G、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H、单位负责人批准签发行政处罚、强制决定,加盖公章I、整理行政处罚案卷,归档J、对外公布行政处罚决定K、按时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上级部门备案。122、简易程序:二、行政处罚岗位责任行政处罚岗位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相应的行政过错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强制措施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执法主体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9、执法主体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执法主体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A、领取编有号码的空白行政决定书B、填写预先格式的决定书C、备案13造成损害、给他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执法主体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1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职权行政处罚职权(详见行市地震台政执法职权汇编)第四章行政复议岗位职权、规程和责任一、行政复议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一)工作规范1、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必须在办公场所公布。2、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复议职权,复议决定过程符合法律的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3、必须公正地对待复议双方当事人,不能有所偏袒。4、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调查、审理、决定等程序必须向当事人公开,不得“暗箱操作”。以上可根据《行政复议法》和《实施条例》提出规范要求。14(二)外部行政程序(三)内部工作流程A、承办人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资料B、审理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