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各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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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xxx乡司法所考核验收材料依法行政各项制度3xxx乡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决策行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政府作出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等重大决策事项前,需要直接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适用本制度。第三条听证是社会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特定形式之一,要从实际出发,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一)对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必要性有较大争议的;(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及对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三)涉及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四)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五)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决策事项。第五条根据需要,政府决定或指定与决策事项相关的政府工作部门举行听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政府提出举行听证的建议,由政府研究后,决定是否举行听证。4第六条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工作部门组成听证机构,政府负责人或指定工作部门的负责人为听证人,也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听证人。第七条政府决定举行听证,在听证会举行20日前,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及陈述人、旁听人报名事项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报名,作为陈述人参加听证会。听证机构根据需要,可以直接邀请有关机关、团体、组织以及人大代表作为陈述人参加听证会。第九条听证机构按照听证事项、涉及范围和报名情况,合理确定陈述人。申请报名的陈述人较多,可以推选代表参加。第十条听证机构确定陈述人后,要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通知陈述人,并提供政府重大决策草案文本和听证内容说明,告知有关注意事项。第十一条陈述人因故不能参加听证会的,要提前告知听证机构,也可以提供书面材料。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旁听听证会的,可以向听证机构提出申请。旁听人数及产生方式由听证机构确定。第十三条听证会的具体组织按照有关听证程序进行。第十四条遇有特殊情况,听证会可以延期举行或终止。但要及时通知陈述人,并说明理由。5第十五条听证会结束后,听证机构要及时疏理和研究听证意见,提出听证报告,对听证会上各种意见作出客观、真实的反映。听证报告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对没有采纳的重要意见,要及时反馈,并说明情况。第十六条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政府决策前或举行听证前,要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同时要进行合法性论证。第十七条政府重大决策事项还可以通过座谈会、论证会或向社会公布等形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第十八条政府召开决策会议,可以邀请人大代表和群众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和建议。第十九条政府决策作出后,要及时在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公布,供群众随时查询。第二十条政府决策执行过程中,要定期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和反馈,并接受群众的咨询,适时调整完善有关决策。同时,要加强对决策活动和决策执行情况的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6xxx乡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高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质量,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制度所称重大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涉及群众利益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上级行政机关、本级党委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措施。(三)需要报上级行政机关、本级党委或者本级人大审议的重大决策事项。(四)制定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五)年度财政收支预决算方案、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六)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国有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七)制定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八)产业政策、区域布局的制定和调整。(九)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措施的采取。(十)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重大措施。7(十一)其他涉及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第二条建立重大事项决策前合法性审查制度(一)凡属上述规定的重大事项(紧急、特殊情况除外),应于集体决策前20天报旗政府批转旗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二)提起需要审查的重大事项,提出议题的单位必须提供下列资料:1、关于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2、与重大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3、重大决策事项的施行方案;4、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第三条在研究经济工作、行政管理和社会事务、行政决策过程中,认真听取旗政府法制机构的意见。第四条乡政府主要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政府重大事项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重要性的认识,把合法性审查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来抓,确保重大事项决策都要经过合法性审查,最大限度提高决策科学性,降低决策失误率。第五条乡政府要加强职能机构建设,配备较高素质人员,加强干部法制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干部参与合法性审查的综合能力和水平。第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8xxx乡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制度一、公示的原则社会公示内容与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相一致,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能公开的政务事项一律对外公开、公示,全面推行阳光政务。二、公示的内容1、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2、事关全局的重大行政决策;3、政府组成部门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4、本辖区城乡发展规划;5、财政预决算报告;6、重大项目的审批和实施;7、征地拆迁;8、矿产资源开发利用;9、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10、社会劳动就业、保障情况;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必须公开的事项和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三、公示的形式1、通过政府公告、通报、简报等形式公示;2、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介形式公示;93、通过印发办事指南、发放便民手册等形式公示;4、其他公示形式。四、根据政务事项变动情况,应及时更新公示内容,确保政务公开的时效性、准确性,使焦点、热点问题及时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公示。五、政府和部门要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及时收集群众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对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认真答复、处理,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落实。六、凡应公示而没有公示以及公示不规范的,或者因政务公开工作不力而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单位和个人,造成重大影响和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罚。七、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10xxx乡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规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完善我乡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大力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全面提高政府的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则。第一条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不断推进政府决策机制的科学化、民主化。第二条要按照法定的职能,科学、合理地规范和界定重大行政决策权限。本规则所指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包括:(一)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财政预算、产业政策、科技进步等重大问题;(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重大事项;(三)重大基础设施;(四)推进依法行政和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五)社会保障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六)关系民生的重大事项;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注重调查研究、民主讨论和科学论证,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主要程序是:(一)调查研究。决策前,应深入基层和群众中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11(二)科学论证。在调查研究基础上,组织领导和专家进行综合论证。(三)征求意见。决策提出部门拟订初步方案后按事项涉及范围征求基层群众的意见。征求意见后,承办单位应收集整理,吸收合理意见,及时调整决策方案。(四)听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听证会制度。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出台前,应由有关部门组织召开听证会,会后认真研究分析,采纳正确意见;对条件不成熟或其它原因未能吸纳的意见,应及时向有关人士通报情况或作出解释。(五)法律审查。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法律审查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必须先请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确保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第四条决策提出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定决策的详细方案。第五条会议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行政首长决定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见。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须有半数以上应出席人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必须到会。如分管领导因故无法到会,除特别紧急事项须立即进行决策外,该事项应留待下次会议决定。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公开。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尤其是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12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监督(一)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报告制度。凡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决策,应根据具体情况在事前或事后向镇党委请示报告。(二)在重大行政决策的全过程中,主动接受系统内部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群众监督。(三)对重大行政决策实行跟踪反馈。定期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第九条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13xxx乡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制度第一条为确保行政决策在实施过程中的合理性、有效性,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的统一,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决策后评估是行政决策在实施阶段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的保障,是决策制度和机制的延伸,是提高行政决策科学性、合法性的制度保障。第三条决策后评估是指行政决策在施行过程中,负责决策评价的组织、机构对决策造成的正负面影响、决策实施的成本与效益、决策与社会实际的符合程度等作出的评估。第四条乡党政办公室是决策后评估制度的组织实施机构。第五条乡党政办公室要定期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评价。第六条决策后评估围绕以下内容开展:(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的符合;(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三)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四)决策实施在群众中的接受程度;(五)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第七条决策后评估应形成完整的决策后评估报告,载明决策评估的相关信息、对实施中决策做出的调整建议及理由,报镇政府审议。第八条乡政府对决策后评估报告审议后,形成对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废止的最终决定。第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14xxx乡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健全行政决策制度,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决策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实施决策过程中,因决策错误应承担的责任。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乡具有决策权的工作人员。第四条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决策错误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一)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二)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三)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四)决策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五)对应由本人做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拖延,不做决策的。第六条决策责任追究的方式:(一)责令改正;(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三)给予通报批评;(四)调离工作岗位;15(五)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第八条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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