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规范行政执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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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文件西政发〔2011〕30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规范行政执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西城区规范行政执法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2-北京市西城区规范行政执法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建设严格、规范、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执法队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区属行政执法机关(含垂直管理机关、授权组织)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实施行政管理适用本规定。但本规定另有专门规定的除外。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设立,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资格和条件,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力,能够独立承担行政责任的行政执法主体。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录用或者委托的并赋予其相应执法权的工作人员。第三条区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区行政执法工作。法制、编制、监察、人力社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对本区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遵守法定程序,公平、公正执法,不得滥用职权、超越职权、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并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相应的执法目标、执法权限、执法标准、执法程序、执法责任,-3-定期进行评议考核。第六条鼓励和支持行政执法机关创新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和方式,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改善行政执法社会效果。第二章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第一节文明执法规范第七条文明执法规范,是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所应遵循的行为、仪容仪表和语言基本准则。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规范和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为举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做到举止端庄、行为规范、服务热情、办事公道。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严守以下禁止性规定:(一)不得简单粗暴、激化矛盾;(二)不得以势压人、冷漠生硬;(三)不得办事拖拉、推诿扯皮;(四)不得徇私舞弊、刁难报复;(五)不得酒后执法、野蛮执法;(六)不得吃拿卡要、私分财物。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接待群众、解答咨询、受理申请,-4-应当做到:(一)首问负责、热情接待、认真记录、耐心解答;(二)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即时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咨询、申请、反映;(三)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解答、办理,并在法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回复;(四)方便群众,严格履行一次性告知规定;(五)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当出具书面决定的不得以口头告知代替;(六)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越权。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调查,应当做到:(一)适用一般程序,进行执法检查、调查,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二)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要求当事人予以配合;(三)检查物品、场所,应当有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场,有序进行。轻拿轻放物品,不得乱翻乱扔,损坏当事人财物;(四)询问当事人,应当严肃认真,不得问及与检查无关的问题,不得采取诱导、压制的方式进行;(五)检查、询问、调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书写工整,表述准确,不得随意涂抹、篡改。笔录制作完毕,应当交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六)注重宣传教育,加强指导,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言行举止;(七)检查完毕,应当感谢当事人给予的配合,及时反馈检-5-查结果。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决定,应当做到:(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律明确规定;(二)作出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的事实、理由、依据。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吸收采纳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四)依法维护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请求;(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执法效果,不得以罚代管;(六)严格履行程序规定,不得忽视、违反法定程序;(七)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八)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做到:(一)按照法定时限及时送达;(二)直接送达应当在被送达人、被送达人的代理人、指定签收人或者与被送达人同住成年家属在场时进行;(三)被送达人有不理解之处应当耐心解答;(四)被送达人拒绝签收的,应当邀请见证人在场,注明拒绝签收的理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字后,留置送达;(五)采取公告送达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6-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进行强制执行,应当做到:(一)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进行强制执行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按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进行;(二)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进行强制执行应当选择适当、必要的方式、强度,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害;(三)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进行强制执行应当将有关决定、催告、通知等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四)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进行强制执行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拒绝到场或者没有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五)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进行强制执行时,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共同清点、查验物品,制作《物品清单》、《执行笔录》,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核对后签字确认;(六)暂扣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丢失或者损坏,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处置。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处理;(七)返还物品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领取的时间、地点、方式,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公务员仪表风纪有关规定,做到衣着整洁、大方得体、仪表端庄、仪容严整、姿态良好。第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着装方面应当做到:(一)本系统配发制式服装的,除有特殊工作需要外,工作-7-期间应当着制式服装。制式服装应当配套穿着,不得与便服混穿;(二)着制式服装时,戴帽应当端正,不得歪带、反带帽子。衬衫下摆应当塞于裤腰内,不得外露;(三)无统一制式服装的,衣着应当大方得体。工作期间,不得以各种文化衫、背心、无袖装、露脐装、超短裙、短裤以及奇装异服为工作装,不得穿拖鞋;(四)着装应当系好衣扣、领扣、袖扣,不得袒胸露怀,不得卷裤腿。第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仪表方面应当做到:(一)保持头发整洁、不得染彩发。男性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烫发或者蓄胡须,女性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时发辫不得过肩;(二)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文身,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三)不得佩带各种奇形及迷信饰物。第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体态举止方面应当做到:(一)站姿应当挺直、收腹,不得背手、袖手、插手,不得勾肩搭背;(二)坐姿应当保持上身端正,不得仰卧、斜躺、翘腿、抖腿、席地而坐;(三)走姿应当抬头、挺胸、收腹,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吸烟;(四)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8-(五)不得酗酒、打架斗殴。第二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做到谈吐文明、语气亲和、用词恰当、礼貌待人。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使用法言法语、规范用语和文明用语,力求简单、明了。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机关文明执法的行为规范、仪容仪表规范和语言规范。第二节证件管理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发放、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市级主管机关对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行政执法人员持有的证明其行政执法身份的证件。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对拟上岗行政执法的人员要进行相关法律知识考试,经考试合格的才能授予其行政执法资格,上岗执法。第二十五条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属于行政执法机关拟定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在职人员;(三)具有符合执法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四)熟练掌握本机关、本职位业务知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9-(五)忠于职守,尽职尽责,清正廉洁,不谋私利,秉公执法;(六)参加法律知识培训累计每年不少于60学时;(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经所在行政执法机关审查,符合上述条件的方可参加资格考试。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资格培训、考试的内容包括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公共法律知识教材和试题,使用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监察局统一制定的培训大纲和题库;专业知识教材和试题使用各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培训大纲和题库。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资格考试,由区政府法制办统一组织。特殊情况下,行政执法机关也可以申请单独进行。专业法律知识考试由各机关的市级行政主管机关组织进行。第二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资格考试由行政执法机关填写《行政执法证件公共法律知识考试报名表》,区政府法制办确定考试时间,统一组织考试、阅卷,反馈考试成绩。第二十九条公共法律知识考试和专业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均合格的,取得执法资格,可以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第三十条申领行政执法证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市政府规定的统一格式和内容要求,向区政府法制办提交行政执法证件申请函,并附考试成绩等相关材料;(二)区政府法制办审核申请函及相关材料合格后,向行政-10-执法机关制发行政执法资格确认函。行政执法机关持函到市政府指定制证机构印制行政执法证件。第三十一条使用全国统一样式行政执法证件的机关,可以按照本规定申领市政府制作的行政执法证件,也可以继续使用原证件。第三十二条区政府法制办应当加强本区行政执法人员登记备案工作,建立区属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数据库。第三十三条行政执法证件一人一证,不得涂改、转借、转让或者挪作他用。违反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使用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追究责任。第三十四条行政执法证件是行政执法的凭证和标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随身携带,并向当事人出示。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当事人有权拒绝。第三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遗失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当及时向本机关报告,并由本机关声明作废。行政执法证件遗失、损坏的,可以申领补办或者换发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变更、合并或分立、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种类(执法范围)和执法区域发生变更,应当申请换发行政执法证件,换发行政执法证件时应当将原行政执法证件收回。补办和换发行政执法证件按照本规定第三十条程序办理。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区政府法制办决定中止其资格,暂停使用行政执法证件,并予以收回:(一)违反行政执法证件使用规定的;-11-(二)违反纪律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三)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其他应当中止资格,暂停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情形。第三十七条行政执法资格中止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中止资格期满或者期间,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决定中止资格机关审查决定是否恢复。第三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区政府法制办可以决定终止资格,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一)两个考核年度未参加考核或者连续考核不合格的;(二)一个考核年度内,资格中止达到2次的;(三)违反纪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的;(四)一个考核年度内,行政执法行为由于主观过错原因,致使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达到2次,以及前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的;(五)受到行政拘留或者刑事处罚的;(六)其他不适合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形。第三十九条行政执法资格终止的,由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有关规定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资格一经终止,不得再次申请。第四十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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