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有关规范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文件的通知环办〔2009〕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为界定环保部门的处罚职权,规范行政处罚和环境监察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我部制订了《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设定的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目录》、《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参考指南》和《关于规范行使环境监察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附件:1、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设定的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目录2、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参考指南3、关于规范行使环境监察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境保护部二○○九年九月一日附件一: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设定的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目录说明:1、本目录是对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汇总梳理,并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制定、修改或废止情况,适时动态调整。2、本目录梳理范围限于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含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3、部门规章以部令、总局令和《现行有效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目录》(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第65号)为准。4、部门规章引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不再单独列出。5、实施行政处罚时,并处或者选择采取的相关行政命令和措施等也列入目录中(行政处罚以黑体标出)。序号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黑体标出)及相关命令和措施法条规定的实施机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依据一、通用类1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2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3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4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警告或者罚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1页共34页5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6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7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8企业事业单位违法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八条9企业事业单位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二、水污染防治类10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11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12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13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14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15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16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期间由环保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2页共34页17除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18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19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20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代治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21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22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23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代治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24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2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代治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26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27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28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29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30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3页共34页31企业事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32水污染事故发生后,企业事业单位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33企业事业单位违法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处直接损失百分之二十的罚款34企业事业单位违法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处直接损失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可以报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指定代治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35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颁发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36违反枯水期污染源限排方案超量排污责令纠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第三十五条37谎报排污许可证申报事项38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规定,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而未申请39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重新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而未申请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40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三、大气污染防治类41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42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4页共34页43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44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45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46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47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没收转让者的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罚款转让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48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49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50未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停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含铅汽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所生产、进口、销售的含铅汽油和违法所得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51未取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52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53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54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55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5页共34页56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57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58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59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石油炼制、合成氨生产、煤气和燃煤焦化以及有色金属冶炼的企业,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脱硫装置或者未采取其他脱硫措施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