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警院《行政法》教案第5章 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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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教案授课周次:第12周授课人孟令战授课对象14级侦查1-2区队治安1-2区队授课地点勤学楼311砺学楼110授课章节第5章行政程序第一节行政程序概述第二节行政程序基本原则授课时数36学时教学目的与要求教学目的:1.了解行政程序的含义与意义2.熟悉行政程序的种类与价值3.掌握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教学要求:预习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完成课后习题教学重点与难点教学重点:1.行政程序的种类2.行政程序的价值教学难点:1.行政民主原则2.行政法治原则3.行政效率原则参考资料1.杨海坤、黄学贤著:《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从比较法的角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2.应松年主编:《比较行政程序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3.应松年主编:《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4.应松年主编:《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1999年版5.章剑生著:《行政程序法比较研究》,杭州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6.皮纯协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程》,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教学设计备注导入新课1.复习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听证程序的相关规定,引出大家对行政程序重要性的思考。2.列举重要行政程序案例,设计以下问题:(1)行政程序的含义;(2)行政程序的价值;(3)行政程序的特征等。理论讲授第五章行政程序第一节行政程序概述一、行政程序的概念目前行政法学界对行政程序的概念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认为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程序,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另一种认为行政程序是有关行政的程序,既包括行政诉讼程序,也包括行政活动程序。这两种看法均有自身的理由。这里持第一种看法。所谓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所必须遵循的方式和步骤的过程。该定义包括以下意思:(1)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2)行政程序是由行为的方式和步骤所构成的动态过程。二、行政程序的特征1.行政程序多样性;2.行政程序法定性;3.行政程序分散性。三、行政程序与立法程序、司法程序的区别1.行政程序与立法程序的区别立法程序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程序,一般包括提案、审议、表决、通过和公布等基本程序。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采取行政行为的步骤一方式。行政立法程序是行政主体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过程中应当教学设计备注遵守的方式、步骤和时限所构成的一个连续过程。行政立法程序属于行政程序,而非立法程序。行政程序与立法程序的区别是:(1)行政程序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而立法程序的主体是立法机关;(2)行政程序所要实现的目的不是立法,而是行政主体为完成行政职责而实施的行政行为,而立法程序则是保障立法机关立法权的实现。立法对行政主体来说仅仅是完成行政职责的手段,而对国家权力机关来说则是目的。2.行政司法程序与司法程序的区别司法程序是指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程序。一般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判决和执行等基本程序。行政司法(裁判)程序是行政主体以第三者的身份,依法解决行政管理范围内的纠纷所必须遵循的方式和步骤所构成的一个连续过程,行政司法程序属于行政程序而非司法程序。两者的区别是:(1)主持行政司法(裁判)程序的是行政主体,而司法程序的主持者则是司法机关;(2)经过行政司法(裁判)程序决定的案件,当事人不服可以要求进入司法程序,这是“司法最终解决原则”所产生的程序结果。第二节行政程序基本原则行政程序基本原则可结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来讲述,特别是程序方面的基本原则。教学设计备注一、行政民主原则二、行政法治原则三、行政公平原则四、行政效率原则五、行政公开原则教学设计备注法律实务【案情简介】原告:杨小清,男,32岁,侗族,新晃县新寨乡电力开关站职工。被告: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以下简称新晃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罗开平,局长。1997年3月底到4月初之间的某天中午(具体时间原、被告都说不清楚),杨小清在其开办的电器修理店修某台放像机时,发现随该机送来有三本试机用的录像带,隔壁成衣店曾某即把借来的放像机拿到杨小清的店里来,并用原告的彩电放这三本录像带。杨小清、曾某、姚某等5人和邻居的几个小孩一同观看,当时杨小清的妻子、孩子都在场。大约放了十多分钟,杨小清和曾某把机子搬到隔壁成衣店中继续播放,原看录像的人都转到成衣店内继续观看。约放了二十分钟,因电压不稳,图像不清晰而停放。1997年5月11日,新寨乡派出所根据举报对杨小清进行传唤和讯问,同时从曾某住房中扣押了一本片名为《惊天龙虎豹》和一本无片名的录像带。5月12日被告新晃县公安局对杨小清作出(1997)第220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认定:杨小清传播淫秽录像,给予罚款3000元、没收彩电一台的处罚。此后,新晃县公安局在5月12、13、16、17、19日又向有关证人进行调查取证。怀化地区公安处对被告扣押送鉴定的《惊天龙虎豹》和无片名的录像带各一带6月12日才作出是“淫秽物品”的鉴定结论。6月8日把将裁决书送达杨小清。杨小清不服向怀化地区公安处申请复议,怀化地区公安处裁定维持原处罚决定。杨小清仍不服于8月17日向新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晃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机关作出治安处罚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新晃县公安局于1997年5月12日,对原告杨小清作出(1997)第220号治安管理处罚教学设计备注裁决后,从5月12日到5月19日期间还多次向有关当事人及证人进行调查取证。怀化地区公安处对被告扣押的《惊天龙虎豹》和无片名的录像带进行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即被告新晃县公安局对原告杨小清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是在调查尚未终结时作出的,违反了法定程序;同时,本案被告新晃县公安局在诉讼中未能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杨小清在1997年3月底至4月初之间某天中午在其修理店、隔壁成衣店播放的录像带,就是被告扣押后送地区公安处鉴定为“淫秽物品”的录像带,对原告播放录像的具体时间讲不清楚。据此,被告新晃县公安局作出的(1997)220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1款第2项第1目、第3目规定,该院于1998年7月20日作出判决如下:撤销被告新晃县公安局(1997)第220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均未上诉。【思考讨论题】1、本案中的行政主体是否适格。2、本案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依据是否有问题。3、本案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的程序是否合法。告知程序【案情介绍】马某是临时木材经营个体户,未办理营业执照。1999年5月20日,马某购进一批木材进入县集贸市场准备销售。5月23日,市场税务所助征员王某到市场收税,按照惯例,对马某的木材作了估价800元,按税率应征收77.04元营业税。5月28日王某在饭馆喝酒后,来到马某跟前让马某交税,马某说他的木料还没有销售完,王某坚持当场收缴。马某说这是王某向他借500元钱没借给他今天来报复的。王某听后拉住马某的衣服到所里处理。双方到所长办公教学设计备注室谈了各自的理由。5月29日,马某自己到税务局交清了42.80元的税款。5月30日,县税务局如开部分个体户参加的会议,某在会上作了检查,承认自己不对。县税务局在会上由万所长口头宣布认定马某诬陷税务人员并抗税,决定对马某罚款200元,限马某6月6日前交清。马某以没有书面处罚决定为由拒绝交清罚款。6月15日,市场税务所因马某逾期交清罚款,派人到马某处对其加罚滞纳金13元,马交清了200元罚款和13元滞纳金后,依然不服,于6月20日向地区行政公署税务局申请复议。地区税务局维持了县税务局的处罚决定。马某仍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题】该案既涉及实体问题,也涉及程序问题。首先,从实体法的角度来讲,税务机关对马某的行政处罚的事实和理由是否充分?本案中,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从实体霁是错误的。税务机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是不能成立的。依照税务法规,商品销售完的零售金额按率征税,马某尚未销售完木材,因此,估价征税是不符合税收法规的。所以,认定马某抗税是没有事实依据的。而且,税务机关仅根据马某在与王某争吵中的一句话而认定其诬陷税务干部属于证据不足。所以,从实体角度看,该处罚决定是违法的。但我们这里着重讨论的是从程序法角度看,马某以没有书面处罚决定为由拒绝交清罚款是否恰当,换句话说,税务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是否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行政相对人。【评注】该案在程序上主要涉及行政处罚的告知程序问题。告知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将决定的事实和法律理由依法定形式告知利害关系人。告知在行政程序中发挥着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沟通作用,对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告知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1条、第39条、教学设计备注第41条的规定,行政处罚中的告知程序包括:(1)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3)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住所,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本案,我们认为,本案从程序上看,也是违法的。首先,税务机关只是口头宣布对马某的处罚决定而未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其次,税务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时,也未告知马某不服处罚决定时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这一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因此,税务机关根据此一处罚决定而对马某加罚的滞纳金也是违法的。综上所述,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违反了行政处罚中的告知程序,构成程序违法。县人民法院应作出撤销县税务局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教学设计备注主要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0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案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两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的银行。第51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干扰:千分之三(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31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33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46条、第47条、第48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1.2002年1月,黑龙江省卫生监督所食品卫生监督人员在一次日常检查中发现,哈尔滨某有限公司饮料分公司自去年3月至今年1月,在未取得生产经营饮用天然矿泉水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与黑龙江省某天然矿泉水厂联营,擅自生产经营矿泉水4180桶,并以每桶6元人民币的价格销售,共计违法所得25080元。经省卫生监督所合议,认为当事人(哈尔滨某有限公司饮料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根据《食品卫生法》第40条规定,对当事人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5080元;处以罚款人民币25080教学设计备注元。当事人对此处罚持有异议,提出听证申请。2002年5月27日,黑龙江省卫生厅及省卫生监督所就此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本次听证会双方争论的焦点是:哈尔滨某有限公司饮料分公司与黑龙江省某天然矿泉水厂联营生产饮用天然矿泉水,后者有生产经营饮用天然矿泉水卫生许可证,前者应不应该办理生产经营饮用天然矿泉水卫生许可证?当事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26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其与黑龙江省某天然矿泉水厂家依法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所以黑龙江省某天然矿泉水厂使用其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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