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教案授课周次:第14周授课人孟令战授课对象14级侦查1-2区队治安1-2区队授课地点勤学楼311砺学楼110授课章节第6章行政赔偿第一节行政赔偿概述第二节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第三节行政赔偿的范围授课时数36学时教学目的与要求教学目的:1.明确行政赔偿的概念;2.了解行政赔偿赔偿与民事赔偿、行政补偿的区别;3.掌握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行政赔偿的范围。教学要求:预习行政赔偿的概念与归责原则、赔偿范围;教学重点与难点教学重点:1.行政赔偿的概念2.行政赔偿的特征3.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教学难点:1.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民事赔偿的关系2.行政赔偿的范围参考资料1.陈国栋:《法律关系视角下的行政赔偿诉讼》,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2.曾刚:《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3.王晓滨:《国家赔偿法实务指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4.曹三明编:《行政诉讼与国家赔偿案例选编》,中国社会出版社2009年版5.孙丽、沈德咏编:《行政诉讼与国家赔偿》,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教学设计备注导入新课1.复习行政法的课程体系,从行政法律救济的角度,引入行政赔偿法的讲授;2.列举典型行政赔偿案例,如麻旦旦案,引起同学们对行政赔偿的讨论与学习。理论讲授第一节行政赔偿概述一、行政赔偿的含义二、行政赔偿的特征三、对比于国家赔偿(见下表2)四、行政赔偿范围(见表1)(表1)1、损害人身自由权;2、损害生命健康权(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违法使用武器、警械);3、损害财产权(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征收、征用财产);4、侵犯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1、行政人员个人行为致害;2、受害人自己致害;3、第三人致害;4、不可抗力致害赔偿条件例外情形教学设计备注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权性是合法权益;属人身权、财产权;有直接损失;精神损害行为与损害有逻辑联系并直接相关;被限制人身自由人或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主体要件行为要件结果要件因果要件1、侵权行为发生之时;2、赔偿申请提出之时;3、生效的赔偿决定作出之时;此3个时间点任一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之后的,该赔偿案件适用新法。如果3个时间点皆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之前的,则适用旧法。时间要件教学设计备注法律实务麻旦旦处女嫖娼案【案情简介】陕西泾阳蒋路乡,一个很不起眼的西部乡镇,却因一起荒唐的处女嫖娼案引起众多媒体的关注,包括中央电视台、新华社、人民网在内的国内百余家电视台、报纸、杂志、网站都争相作了报道。案中的受害人19岁少女麻旦旦家住陕西省泾阳县龙泉镇麻家村,在家中众兄妹中她是最小的一个,父母按当地的风俗,给她取名旦旦,意思是最小、最可爱的。1999年7月,麻旦旦初中毕业后辍学,到她姐姐麻珍珠在蒋路乡开的一家理发店帮忙。2000年11月上旬的一天上午,蒋路乡派出民警王海涛来到理发店洗头,看见麻旦旦就说,这小妹还长得漂亮。一个月后,他又来到理发店点名叫麻旦旦给他洗头。洗头过程中,趁麻旦旦不备拉着麻旦旦的手说,我是蒋路乡派出所警察,有啥事打个招呼,哥帮你做主。临走时顺手在麻旦旦的脸上摸了一把,掏出50元说,不用找了。又急又气的麻旦旦愤怒地将钱甩在地上骂道,谁稀罕你的臭钱,我只收我应得的10块钱。王气呼呼离去。2001年元月8日晚,麻旦旦和姐夫、外甥一起正在看电视时,王海涛和派出所聘用的司机胡安定两人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将麻旦旦拉走。到派出所后,王、胡两人轮流讯问,逼迫麻旦旦承认有过卖淫行为。其间,曾对麻旦旦进行殴打、辱骂,并将其反拷在派出所门外的篮球杆上。非法拷问一直延续到第二天凌晨4时许,派出所所长彭亮将麻旦旦带到他的办公室作思想工作,其实是继续讯问,要麻旦旦承认曾有过“卖淫行为”。但麻旦旦仍然拒绝承认,彭亮就把麻旦旦带到王海涛的办公室,拿出王海涛已经写好的招供材料让麻旦旦签字。麻旦旦要看上面写的是什么时,王海涛说:上面写的什么,是你看的吗?你签字就可以了。说完强拉着麻旦旦已经肿得失去知觉的右手,强迫她在材料上签完字,并摁了手印。在近一天一夜的非法刑讯逼供过程中,麻旦旦没有吃一口饭,喝一口水。麻旦旦被非法讯问23小时后被释放。元月9日,泾阳县公安局出具了教学设计备注一份《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该裁决书以“嫖娼”为由决定对麻旦旦拘留15日。裁决书上,麻旦旦的性别被写成男性,落款的日期居然是2001年2月9日。如此荒唐的裁决使麻旦旦非常生气,遂向咸阳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咸阳市公安局于1月15日受理。在复议期间,为证明自己清白,麻旦旦到医院做了处女膜检查,结果是完好无损。2月6日,麻旦旦在咸阳市公安局的要求下,在咸阳215医院作了医疗鉴定,结果证明处女膜完好无损。2月9日,公安局又向麻旦旦家人建议再做一次“处检”。麻家人虽觉屈辱,但还是答应了。咸阳市第二人民医院的鉴定结果依然如故。当日咸阳市公安局撤销了泾阳县公安局的处罚裁决书,并于2月9日向麻旦旦送达。2月23日,泾阳县公安局对麻旦旦一案涉及的办案民警、相关领导进行了相应处理:撤销此案主要责任人彭亮的蒋路派出所所长职务,开除党籍,留党察看一年;对另一主要办案人王海涛给予开除党籍、行政降级的处分,并予以辞退。另外,责令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把关不严的县公安局主管副局长郭某、法制科科长石某写出书面检查,离岗培训。派出所聘用司机胡安定同时被辞退。但是,麻旦旦认为咸阳市公安局仅撤销县公安局的荒唐裁决,未就申请人提出的索赔要求作出答复,因此,于2月13日以咸阳市公安局作为被告、泾阳县公安局为第三人,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1)泾阳县公安局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违法;(2)被告及第三人强制传唤、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事实行为违法;(3)被告强迫原告作“处女膜完整”医学鉴定事实行为违法;(4)对原告讯问程序、实体内容违法;(5)对原告使用械具违法;(6)判令第三人及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7)判令赔偿精神损失费500万元,以及误工费、医疗费、交通费、通讯费,共计59560元,并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等9项请求。【诉讼过程】2月16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受理。后教学设计备注者于3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5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泾阳县公安局传唤原告麻旦旦并限制其人身自由23小时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确认被告泾阳县公安局对原告麻旦旦使用械具行为违法;确认被告咸阳市公安局委托医院对原告麻旦旦做医学鉴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泾阳县公安局向原告麻旦旦支付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74.66元;赔偿原告医疗费1354.34元及误工损失费(误工费按每日25.67元计算,自2001年1月10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驳回原告麻旦旦其他诉讼请求。原告对一审判决不服,当庭表示要上诉。7月18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开庭审理,认定:2001年1月8日晚,泾阳县公安局蒋路乡派出所以麻旦旦涉嫌卖淫为由将其口头传唤到派出所,到所后办理了传唤证。在麻旦旦不承认有卖淫行为的情况下,派出所聘用司机胡安定、民警王海涛、所长彭亮等人对麻旦旦有殴打行为,并用手铐将麻旦旦铐在所内篮球杆下,1月9日晚7时,麻旦旦被送回家。同一天,泾阳县公安局以嫖娼为由决定对麻旦旦行政拘留15天。2月9日,受咸阳市公安局委托,咸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对麻旦旦做了医学鉴定。二审法院认为,咸阳市、泾阳县两级公安局的行政违法行为给麻旦旦造成了一定精神损害,泾阳县公安局应在其侵权范围内为麻旦旦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麻旦旦提出的5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不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请求公安机关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也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遂判决如下:确认泾阳县公安局对麻旦旦讯问时使用械具并殴打、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违法;确认咸阳市公安局委托医院对麻旦旦做医学鉴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自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泾阳县公安局支付麻旦旦违法限制其人身自由两天的赔偿金74.66元,赔偿麻旦旦医疗费1671.44元,交通、住宿费669.50元,180天误工费6719.40元,共计9135元整。一审及二审诉讼费用360元由两级公安局承担。教学设计备注【诉讼争点】本案争论的主要焦点在于被告应不应该给予原告精神损害赔偿?原告认为,公安机关的荒唐裁决给其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心灵损害,特别是对其名誉的损害是巨大的,使其无法在当地正常生活,因此,应当赔偿其这些损害。既便是国家赔偿法上没有直接规定对精神损害的金钱赔偿,但是,由于派出所聘用的司机胡定安也参与了办案,因此,可以通过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的民事诉讼来要求公安机关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被告以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为由拒绝给予金钱赔偿。【思考讨论题】一、这个案件倍受公众、传媒和法学界关注的是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不论是普通老百姓对麻旦旦悲痛之极、瘫倒在地的不幸、而最终还是精神赔偿金一分钱都没得到的愤懑,还是出于学者对完善国家赔偿制度的理论关怀,都促使我们必须去思考,为什么国家赔偿法上没有金钱性的精神损害赔偿?二、对案中派出所聘用司机胡定安的责任是不是像人们所讲的可以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赔偿?三、对案件中沸沸扬扬的“处检”,难道真是市公安局的过错?还是制度性缺陷在麻旦旦案件中的“并发症”?四、对刑讯逼供行为造成的损害由谁举证?怎么举证?教学设计备注主要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教学设计备注作业与思考1.1997年4月17日,宝丰县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韩某等三名工作人员,到胡丙利所开办的烟酒商店进行检查,发现其店内经营的全兴酒有质量问题,要对胡丙利进行处罚。次日下午约六时许,胡丙利约韩某等三人到芳花园吃饭,并协商交纳罚款的事情,经宝丰县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同意,由胡丙利缴纳罚款150元,并当场出具罚没收据一份。饭后,韩某与胡丙利发生口角,并在饭店外引起打架,造成胡丙利身体伤害,使其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用1636.20元。同年5月12日,胡丙利的伤情经宝丰县公安局法医门诊部鉴定为轻微伤。胡丙利出院后不服宝丰县技术监督部门对其作出的罚款1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向宝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宝丰县技术监督局认为其对胡丙利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主动撤销了对胡丙利罚款150元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将已罚的150元退还给胡丙利。1997年9月4日,胡丙利向宝丰县技术监督局递交行政赔偿申请书,要求宝丰县技术监督局赔偿其损失。同年10月23日宝丰县技术监督局作出了不予赔偿的决定。但该决定没有告知胡丙利的诉权及起诉期限。胡丙利收到该决定后不服,1998年2月23日向宝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宝丰县技术监督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种费用共计3852.80元,宝丰县技术监督局以胡丙利与韩某打架行为不是在行使职权时发生的,而是在交纳罚款后发生的个人打架行为为由,不同意承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