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和分类(二)行政行为概念的构成要素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具体实施者不一定是行政主体?(主体要素)2.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职权要素)3.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对外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法律要素)4.行政行为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目的要素)(一)从属法律性(二)裁量性(三)单方意志性(四)效力先定性(五)强制性(六)无偿性二、行政行为的特征三、行政行为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四、行政行为的分类例子一:市政府作出两个不同的规定:在2014年前在本市已领取车牌的车主必须交城市扩容费1000元。今后凡在本市申领个性化车牌的车主必须交城市扩容费1000元。例子二:“对张三昨天在公共场所吸烟行为罚款100元。”“凡在公共场所抽烟的,必须罚款100元,该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施行。”区分标准:1.具体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而抽象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对象效力2.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普遍约束力,而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3.是具体行政行为只能适用一次,而抽象行政行为可以重复适用;4.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及于以前,抽象行政行为的效力及于以后。时间效力分析:A、某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关于退伍军人分配到电业下属集体企业的通知》。B、某市新闻管理部门向有关单位下发《关于停止对“水变油”“水基燃料”宣传报道的通知》,该通知命令禁止各所辖新闻单位对“水基燃料”的发明进行报道,并要求所有与“新能源公司”有经济往来的企事业单位不要给该公司投钱投物,不得参与此事,已经参与的要退出等。区分例子2.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所针对的问题是属于对社会上的管理事务还是行政主体自身内部的管理事务为标准镇政府免除村委会主任的职务是内部行政行为还是外部行政行为?3.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按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约束的的程度为标准,可分为羁束行政行为(违法与否)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否合理)。羁束行政行为如《居民身份证条例》规定居民身份证按有效期分为三种:10年、20年和长期,而且对发放这三种身份证的年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16――25周岁(10年);26――46周岁(20年);46周岁以上的(长期),公安机关在决定某公民该发哪种居民身份证时,没有自由裁量余地。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在实施这类行政行为时,可以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标准和方式进行。4.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按行政行为是否可由行政主体主动实施为标准,可以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涉及权利取得时间的计算)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其职权,而无需行政相对人申请就能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主动(或积极)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为。依申请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后才能实施,而不能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被动(或消极)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复议;某些行政奖励;公民申请专利;单位申请注册商标。5.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按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是否包括行政相对人为标准,分为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单方行政行为,是指依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无须征得相对方同意即可成立的行政行为。双方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务目的,与相对方协商达成一致而成立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合同行为。6.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非要式行政行为例如,在交通管理、治安管理等行政活动中,如遇到紧急、危急情况,行政主体经常可以采取非要式的方式来作出行政行为。例如,约束醉鬼酒醒,但工具有法律规定,用警绳,而不是手铐和脚铐。选择题:1.某县公安局对甲某打架斗殴行为作出罚款100元的决定,请问该公安局作出的处罚决定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属于:A、单方具体行政行为B、双方具体行政行为C、羁束具体行政行为D、裁量具体行政行为2.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之内发给《社团登记证书》。社会登记管理机关的上述行为是下列哪种行为?A、依职权行政行为B、要式行政行为C、自由裁量行政行为D、羁束行政行为五、行政行为的功能六、行政行为的成立、构成要件和生效要件(一)行政行为的成立1.行政行为成立的含义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行政行为已经完成了作出的过程,具备了构成要件,成为确定的法律行为。2.行政行为成立的要件(行政行为的构成要素)(1)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2)存在行政相对人(3)存在有关具体事实的法律规制即行政目的(4)存在基于法律的优越的意思表示或精神作用(二)行政行为的效力要件1.行政主体无瑕疵2.行政相对人无瑕疵3.目的和内容无瑕疵4.程序和形式无瑕疵七、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1.即时生效。2.告知生效。3.受领生效。4.附条件生效。八、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行政行为的效力简读效力含义产生条件后果拘束力形式上推定的效力一经生效即产生当事人应遵守;做出者不得随意更改;他人不得随意干预确定力实质上确定的效力争议期过后产生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争议,不得更改执行力现实中实现的效力履行期过后产生使用国家强制力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义务安排九、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变更与消灭(一)行政行为的无效1.行政行为无效是指,行政行为具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从而使其自始自终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2.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2)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3)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4)不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5)行政主体受行政相对人胁迫或欺骗作出的行政行为;(6)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案例导读第六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3.行政行为无效的后果(二)行政行为的撤销3.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三)行政行为的变更(四)行政行为的补正(五)行政行为的废止条件效力后果无效重大且明显违法无公定力,自始不发生任何效力无拘束力执行力,可获国家赔偿可撤销违法或明显不当有公定力,撤销后溯及为自始无效有拘束力执行力,可获国家赔偿废止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废止前有效;废止后无效因信赖保护可获国家补偿比较无效、撤销与废止(六)行政行为的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