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立法行政规范行政规章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一、抽象行政行为的含义、特征和种类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一)抽象行政行为的含义(二)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1.行为规范性2.对象的普遍性3.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4.准立法性5.不可诉性(二)抽象行政行为的种类4抽象行为行政立法其他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法规规章二、行政立法(一)行政立法的产生原因(二)行政立法的含义与特征(三)行政立法的种类(四)行政立法的主体(五)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则(六)行政立法程序(七)行政立法的监督经济原因社会原因能力有限时间有限立法模式不足紧急情况需要(一)行政立法产生的原因外在原因内在原因(二)行政立法的含义与特征(二)行政立法的含义与特征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2.行政立法是从属性立法3.行政立法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和针对性4.行政立法具有多样性和灵活性(三)行政立法的种类1、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行政立法权的取得方式职权立法: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组织法所赋予的立法职权,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授权立法:是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组织法之外的法律、法规授权或权力机关的特别授权而进行的行政立法活动。问题1问题2问题3权力来源时间限制授权立法与职权立法的区别2.执行性立法与创制性立法——依立法的内容和功能问题4问题5(一)行政立法权的配置1、制定行政法规的主体:国务院2、制定部门规章的主体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四、行政立法的主体统一、两级、多层次3.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旧法规定)(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第82条第1款)较大的市:省会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及经济特区所在的市“较大的市”有以下几类:1)18个分四批公布的城市: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无锡、淮南、青岛、洛阳(1984年10月批准,重庆市是在这一批公布的,现已经升格为直辖市)宁波(1988年3月批准)淄博、邯郸、本溪(1992年7月批准)徐州、苏州(1993年4月批准)2)4个经济特区城市:深圳、珠海、汕头、厦门、3)27个省级政府所在城市:22个省会+5个自治区首府下列组织中属于行政立法主体的有()A.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B.国务院及其各部委C.省级人民政府D.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问题6下列行政机关中拥有行政立法权的有()A.国家教育部B.广东省公安厅C.广州市人民政府D.深圳市人民政府问题7下列属于行政规章的有()A.《音像制品出版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B.《湖北省药品审批收费标准》(湖北省卫生厅发布)C.《广州市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D.《大连市反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和谋取暴利行为的暂行规定》(大连市人民政府发布)问题8(二)行政立法权限的划分(二)行政立法权限的划分1.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限(1)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2)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3)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事项。2.部门规章制定权限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事项执行国务院的决定和命令的事项联合制定规章当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3.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限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有关行政程序方面的事项;有关行政机关自身建设的事项;不涉及创设公民权利义务的有关社会公共秩序、公共事务或事业的具体管理制度。案例1案例讨论(五)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则(六)行政立法的程序立法计划起草审查决定公布提出立法项目;汇总审查;报请审批。组织起草;听取意见;完成草案。报送审查;审查修改。(七)对行政立法的监督(七)对行政立法的监督1.立法机关的监督(1)备案存档备查(2)审查(3)质询2.司法机关的监督3.对行政立法的行政监督(1)改变或撤销(2)备案三、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二)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为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