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警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第5章 抽象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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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抽象行政行为本章的主要内容包括了抽象行政行为的基本概念、行政立法的含义特征体制与原则及程序等基本概念、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基本概念。本章的教学目的:掌握行政立法含义与特征、行政立法的性质、行政立法的体制权限与程序、行政立法的原则、行政立法的法律规范效力,掌握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含义与特征、及效力,学会应用本章基本理论和具体法律规范,解决具体事例的法律应用能力。本章的重点与难点:行政立法的原则,程序,一般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第一节抽象行政行为概述一、抽象行政行为概念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对象制定和发布能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包括对象的不特定性和效力的反复适用性。从效力上可分为行政立法行为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为。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职权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第二节行政立法一、行政立法的含义与特征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本质上,行政立法仍然是一种行政行为;形式上,行政立法具有立法性。(一)主体:行政机关,是享有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权力的行政机关。1)国务院:根据《宪法》和《立法法》授权,可制定行政法规2)国务院各部门:根据《宪法》《国务院组织法》《立法法》,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可以制定规章。3)地方政府:根据《地方组织法》(人大及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较大的市人民政府、经济特区人民政府。(二)分类:1.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立法权取得方式2.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功能创制性立法:例如国务院可以就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没有法律规定时,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84年人大决定)——自主性立法变通执行行政法规范的规定——补充性立法3.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立法主体,效力范围二、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则依法立法,民主公开,法制统一三、行政立法的程序编制规划-起草-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审查-决定与签署-公布和备案.第三节一般规范性文件一、概念指国家行政主体制定除行政法规、规章之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二、效力对相对人有拘束力和强制力,对行政机关有确定力,对具体行政行为适用力,是行政复议的依据又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三、种类:1.创制性文件1)依职权的创制性文件职权:由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固有职权:在事务管辖范围内,自主作出的(受一定约束,例如:法律保留)为不特定公众创制新的权利义务:不是执行或补充以往规定。例:《宪法》第89条: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因此,国务院制定《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退休金的通知》2)依授权的创制性文件授权:由宪法和组织法以外的法律规范授权,受授权法的制约。例:《行政处罚法》第12条:部委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因此,国务院制定了《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2.解释性文件:1)法定解释性文件:在我国,法律解释有四种: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条文本身所做的解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行政解释: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非司法工作中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应用问题所作解释。(注:《立法法》生效以后,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地方解释:有关地方权力机关对地方性法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具体应用所作解释。其中,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所作的法律解释(行政解释、地方解释),在形式上都表现为行政规范——法定解释性文件。(注:解释性文件与被解释性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法的渊源)2)自主解释性规范:没有法定解释权的行政主体,对于法规、规章所作的解释。只在行政系统内部发生作用:明确效力,统一行动。效力:对行政主体是行为依据。对于法院呢??3.指导性文件:行政指导相对于传统的行政命令而言,是一种非以行政强制为特征的新型行政手段或方式。从内容上主要表现为倡导、号召、建设、设想等,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果,也不为相对人创设权利义务。本章的思考题:一、如何理解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则二、行政立法应该遵循什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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