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行政许可本章的教学目的:明确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机关及实施程序本章的重点与难点:行政许可的信赖保护,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实施与程序第一节行政许可的概念与基本原则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种类一)概念: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的内容是指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包括普通许可的事项、特许的事项、认可的事项、核准的事项、登记的事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的事项。1.法律规范一般禁止:即行政许可的设定。见《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一般禁止——解除禁止(许可)利:行政许可有利于维护公民权益,加强宏观经济调空,保护和最优配置稀缺资源。弊:加重交易成本,诱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权力腐败。因此,对行政许可的范围要加以限定。2.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例如,一般的社团、自治协会向其成员颁发资格证书的行为就不是行政许可行为,只是组织内部的管理手段。3.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发生的被动性。4.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在实践中一般表现为许可证、资格证、资质证、合格证及其他批准条件。当然实践中也有例外,例如交警在值勤时的执法手势决定车辆是否获准通行。5.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意味着赋予相对人某种“特权”。二)种类:1.一般许可与特别许可:一般许可:对申请人无特殊限制。申请——合法——批准。如普通营业许可。特别许可:如保险业、烟草专卖等方面的许可。一般而言,特许需承担更大的公益负担,接受特别监督。2.排他性许可与非排他性许可。1)排他性许可有数额限制,一旦满额,即不得再批准申请,如商标、专利、烟草专卖。2)非排他性许可不受数额限制。3.权利性许可与附义务许可。1)权利性许可:被许可人可以自由放弃行使所许可的权利且不为此承担责任。例如护照、营业执照等。2)附义务许可:如果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从事被许可的活动,便会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例如:《商标法》第30条规定,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撤消其注册商标。4.实定法的类型见《行政许可法》第12条:1)批准2)赋权3)资质确定4)技术审定5)主体资格确定许可的形式有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二、基本原则一)许可法定:设定法定(事项,形式与权限,主体,),实施法定(主体,程序,种类与条件,方式)第4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1)权限:《行政许可法》第14、15、16、17条,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级和较大的市级权力机关、省级政府。2)范围:界定行政许可的范围,就是划分公权力和权利的界限。见第十三条:可以不设行政许可证。3)条件:《行政许可法》难以确定所有许可的条件,而是由具体设定许可的法律、法规结合许可事项来加以明确规定。4)程序:(“政府超市”现象评析。自1998年2月深圳率先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来,全国各地陆续设立了一系列新的实施行政许可的运作机制,如政府超市、集中审批大厅等,将计委、经委、外经、建设、公安、工商、土地、房管、劳动、环保等部门纳入,提高行政效率。)二)许可公开与公正:许可的依据、过程与结果公开,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应告知,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应当举行听证,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申请举行听证。1)公开:人民有权知晓自己授权成立的政府在做什么。例:美国《阳光下的政府法》具体:(1)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要公开(条件、程序、期限、方式、救济途径等)(2)行政许可的实施及其结果公开(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秘)2)公正:(1)立法机关应公正地分配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2)实施程序公正:回避、听取陈述和辩解、遵循法定的步骤和期限。3)公平:(1)赋予相对人同等的权利和义务。(2)实施上:法定依据的同等性、事件处理的同等性、同等对待、程序上不偏私。三)许可便民:不设不必要的许可,不必亲自到机关申请许可,行政机关的公示义务,集中办公与一个窗口对外,省级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将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有权设定行政许可的收费。在实施中:1)申请人提出申请无需缴费。2)审查过程无须缴费,即使是证件的所谓工本员。“第58条”3)办理过程不得索取、收受财物4)对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巧立条目收取任何费用。不许“考前培训”现象,如公务员考试四)信赖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生效的许可,为公共利益改变必须补偿。1)不得变化无常2)不得溯及既往。只有作为许可依据的法律规范修改或废止,或客观情况就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法变更或撤消。第二节行政许可的设定一、设定的标准行政许可的设立是指依法创设行政许可的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以及国务院的决定可以设立行政许可。自主优先,自律优先,市场调节优先,事后监督优先,设定前的听证论证与设定后的评价二、许可设定的权限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章可以设定1年期的临时许可.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章不得设定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的资格资质,不得设定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不得进行地方封锁和地方保护.第三节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一、实施机关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受委托的行政机关,专业技术组织二、集中许可经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可决定由一个机关行使许可权,政府多部门实施的可集中办公,行政机关多机构办理的应一个窗口对外.第四节行政许可的程序一、一般程序申请(申请人的义务与权利)与受理(告知与出具凭证),审查(形式与实质,关系他人重大利益时告知和听取陈述与申辩,听证会)与决定(时间和方式)二、特别程序包括特许程序、认可程序、核准程序、登记程序。招投标或拍卖;国家考试;实地检测、检验、检疫.三、许可期限当场;20日内,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10日;统一办理的45日内,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本章的思考题:一、部委规章为什么不能设定许可二、行政许可的原则有哪些三、行政许可的种类有哪些四、行政相对人如何取得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