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警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第17章 诉讼参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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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诉讼参加人学习目的和要求:了解各类诉讼参加人的概念、特征和在诉讼中的地位,学会运用法律规定确定具体案件的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概述一、当事人的概念和特征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在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活动中,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当事人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狭义的当事人指单一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广义的当事人还包括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当事人的特征如下:1.行政诉讼当事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的人。2.行政诉讼当事人要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3.行政诉讼当事人只能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发生争执的双方。4.行政诉讼当事人中,原告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被告只能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二、当事人的称谓依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叫原告和被告,在二审程序中叫上诉人、被上诉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叫原审原告、原审被告或原上诉人、原被上诉人。三、当事人能力当事人能力又称诉讼权利能力,是指作为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法律资格,即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能够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能力。行政诉讼当事人中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行政机关在诉讼权利能力上各有特点。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行政机关及其他的法人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从其成立时开始具备,到其撤销、解散时消灭。其他组织指不具备法人条件,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或经济组织。行政诉讼法确认它们是独立的主体。诉讼行为能力是与诉讼权利能力相对应的概念,指当事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公民的诉讼行为能力从成年开始,到死亡时消灭。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的诉讼行为能力从成立时开始,至它们撤销、解散时终止。第二节行政诉讼中的原告一、原告的概念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经依法定程序提起行政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予以审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原告的范围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国家机关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在一定情况下可以作为原告起诉。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一定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原告起诉。第三节行政诉讼中的被告一、被告的概念和特征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被原告指控侵犯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或者与之发生行政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二、被告的确定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2.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4.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5,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6.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7.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但法律、法规对派出机构有授权的除外。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以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非行政机关不能当被告。但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需要进行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非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三、确定被告时应注意的问题1.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诉讼未必是行政诉讼。2.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3.行政机关在进行诉讼时,应以该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法定代表人来进行诉讼行为。第四节共同诉讼、集团诉讼和第三人一、共同诉讼(一)共同诉讼的概念和意义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的诉讼。共同诉讼属于诉的主体合并。其意义在于一并解决争议,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益。(二)必要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必要共同诉讼是一种不可分之诉。(三)普通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普通共同诉讼具有标的的同样性、形成上的意志性、审理上的可分性的特点。二、集团诉讼集团诉讼是指具有相同利益的众多当事人,为保护其利益而构成一个临时性的诉讼集团,由其中一人或数人作为代表进行的诉讼。集团诉讼实质上是共同诉讼制度和诉讼代理制度的结合,是在共同诉讼的基础上,吸收诉讼代理的某些特征而形成的一个新的诉讼形式。尽管行政诉讼法没有对集团诉讼作出规定,但实践中已出现集团诉讼案件,在程序上依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三、第三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指对于他人所提起的行政诉讼,认为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主要特征是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其既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是行政机关。第五节诉讼代理一、诉讼代理的概念诉讼代理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指定或者当事人委托的权限范围,代理一方当事人,并以他的名义进行诉讼行为的法律制度。二、原告的代理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代理分为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其方式、范围与民事诉讼的规定相同。三、被告的代理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代理只有委托代理。有以下具体规定:1.被告可以由其工作人员或者律师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2.复议机关作被告的,复议机关可以委托原裁决机关的工作人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3.异地起诉的被告,可根据具体情况,委托受诉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本部门的行政机关代为诉讼,接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应派人以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出庭应诉。四、代理人的权限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的有关材料。代理原告诉讼的律师,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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