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警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第20章 审判程序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第20章审判程序学习目的和要求:了解行政诉讼法关于诉讼程序,特别是关于诉前程序、诉讼时效等具体规定,明确各个程序之间的相互关系,学会在实践中运用诉讼程序处理案件,以及分析具体案件的处理情况。第一节第一审程序一、诉前程序诉前程序是指当事人为求行政争议的解决,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前必须或可能经过的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重新进行审议并作出裁决的行政程序制度。行政诉讼法第37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二、诉讼时效行政诉讼中的诉讼时效是指法律所规定的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有效期限,超过了这一期限,则当事人丧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起算的时间以及未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时的诉讼时效问题亦是非常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三、起诉和受理(一)起诉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或与行政机关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依法予以保护的行为。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二)受理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后,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予以接收的行为。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经过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决定立案的期限,由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计算。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原告不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7天日内作出裁定,通知原告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三)起诉和受理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的起诉和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受理两方面的诉讼行为相结合,引起诉讼法上一定的后果。1.起诉和受理两方面的诉讼行为相结合,引起具体案件诉讼程序的开始。2.起诉和受理的诉讼行为相结合,开始诉讼程序之后,人民法院就有了对这一具体案件进行审判的权利,以及通过依法审判,解决案件争议的义务。同时,诉讼双方当事人取得了原告和被告的地位,各自享有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四、审理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后到开庭审理前,为了保证案件审理顺利进行和正确、合法、及时地解决争议所进行的一系列准备工作,叫审理前的准备工作。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三个环节: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2.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3.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五、开庭审理(一)开庭审理的含义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顺序,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二)开庭审理的特点开庭审理具有以下特点: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同时参加诉讼活动;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全部证据受到审查核实;具有一定的形式和顺序。(三)开庭审理的顺序开庭审理分以下阶段进行:预备阶段、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评议宣判阶段。六、对违法违纪人员的处理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政纪,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七、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二节第二审程序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第二审程序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未生效的行政诉讼判决、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程序,又叫上诉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对于上一级人民法院进一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检查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工作,加强人民法院内部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联系有重要作用。二、上诉的提起1.上诉的概念上诉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未生效的行政诉讼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撤销或变更原判决、裁定的诉讼行为。2.提起上诉的主体在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有权提起上诉。3,提起上诉的期限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4,提起上诉的方式上诉必须提交上诉状。三、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可以采取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方式。书面审理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事实清楚的上诉案件,不经过开庭,而通过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报送的案件材料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审查,直接作出判决或裁定的一种审理方式。四、对上诉案件的处理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3.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五、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三节审判监督程序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意义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有时简称再审程序。二、提起再审的程序提起再审的程序有: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2.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3.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依照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要经过立案、审查、处理等程序。四、当事人的申诉申诉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违反法律、法规,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对该判决、裁定进行复审的请求。申诉就其性质而言,是一项民主权利,而不是一项诉讼权利。当事人的申诉,并不当然地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在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裁定之前,不能因提起申诉而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五、再审案件的审判各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包括原审人民法院自行再审和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的程序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第一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服时可以上诉;原来是第二审的,按照第二审的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对此提起上诉。上级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无论原来是第一审还是第二审审理终结的,都适用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第四节涉外行政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一、涉外行政诉讼程序的概念和特征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行政诉讼,叫涉外行政诉讼。涉外行政诉讼具有当事人的涉外性和纠纷发生地域上的对内性特征。涉外行政诉讼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受理、审判和执行涉外行政案件的诉讼程序。二、涉外行政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1.适用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原则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诉讼权利同等原则行政诉讼法第71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3.对等原则行政诉讼法第71条第2条款规定:“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4.适用有关国际条约的原则行政诉讼法第7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5.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行政诉讼法第73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机构的律师。”三、涉外行政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一)关于代理的特别规定依据有关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法律效力。(二)关于送达方式的特别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取下列方式: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6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已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三)关于期间的特别规定依据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状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1 / 5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