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章执行程序学习目的和要求:了解行政执行的含义和法律关于行政执行程序的具体规定,明确人民法院执行与行政机关执行的联系和区别。第一节行政执行程序概述一、行政执行程序的概念和意义行政诉讼法上所称行政执行,专指人民法院的一种强制活动,即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和执行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诉讼裁判及行政机关决定的内容,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人民法院进行行政执行所应遵循的程序即行政执行程序。行政执行程序可以保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实现,并以此制裁行政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同时通过行政执行,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提高当事人和其他群众遵守法律的自觉性。二、法院执行与行政机关执行的关系行政机关的执行,是指行政机关自己依法强制执行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其对社会的有效管理,保证行政法律、法规的贯彻,也拥有一定范围的执行权,要进行一些执行活动。行政诉讼法也原则规定,行政机关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但是行政机关执行的范围是有限的,行政机关的执行一般不能针对被执行人的人身和财产进行直接的强制。从行政机关的执行权限范围看,大体地说,除公安机关拥有对人身的强制执行权外,工商、税务、外汇等机关拥有强制划拨权,卫生部门拥有食品、药品、疫病控制权,海关拥有扣押变卖权,一般行政机关拥有警告、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治理等执行权。除上述范围外,一般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权的范围比较广泛,有关金钱给付及可能涉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变卖等措施,法院都有直接的执行权。因此,对于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范围内的执行,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自己依法强制执行;对于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范围外的执行,行政机关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执行的条件1.进行行政执行必须要有执行根据。执行根据是指当事人据以申请执行和执行组织据以采取措施的主要依据,其表现形式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在行政诉讼中,这种法律文书主要是: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具有执行内容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执行根据中要有给付内容。3.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必须发生法律效力。4.必须是义务人推诿或拒绝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才能开始执行。四、执行组织执行组织是指拥有执行权并主持全部执行工作的组织。对判决、裁定执行的组织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执行的组织是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行政诉讼中具体的执行组织机构是人民法院的执行庭,由执行庭开展具体执行工作。五、执行对象执行对象是指执行工作的标的。行政诉讼中的执行标的是应给付的财物、劳动收入或者应完成的一定的行为,不能是被执行人的人身。六、执行中止在执行过程中,因出现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执行无法继续进行,人民法院裁定暂时停止执行,待这些情况消失后再恢复执行程序,叫执行中止。依照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七、执行终结执行终结是指在行政执行过程中,由于存在或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抚恤金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节对人民法院行政裁判的执行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义务的执行1.执行的主体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也可以自己依法强制执行。2.法院执行的开始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只能依行政机关的申请开始执行。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开始执行。二、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义务的执行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至100元的罚款;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情况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4.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三节对行政机关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一、含义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主管行政机关的申请,强制那些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所负义务的司法活动。二、法律依据1.实体法依据基于民主和效率相统一的考虑,我国近年来颁布的一些行政法律、法规,关于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有许多作了两方面的规定:一方面,不服行政机关行政决定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另一方面,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既不履行决定,又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程序法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三、人民法院执行行政决定活动的性质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在不同的政治制度和法律文化背景下具有不同的性质,对此主要有两种理论:第一,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的司法活动,目的在于限制行政执行权,带有司法对行政进行审查的性质。根据任何机构非经司法程序,不能剥夺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权利的理论,法院执行行政行为时要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第二,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的司法活动,是行政行为的延续,带有协助行政机关执行的性质。其目的在于减少强制执行机构,使强制执行活动规范化和专业化。依据这一理论,法院执行行政决定,按行政决定的内容进行,不对行政决定的合法性问题进行审查。四、人民法院执行行政决定的程序1,执行管辖对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由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基层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2.申请期限对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执行的期限是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执行措施执行措施可比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人民法院行政裁判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