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警院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法考辅导讲义第15章 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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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简易程序第一节简易程序的概念和适用范围一、简易程序的概念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和简单经济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程序。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并存的独立的第一审程序。在内容上,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但并不是普通程序的附属性程序,也不是普通程序的辅助性程序,简易程序有自己的特定适用范围;同时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又有一定的联系,简易程序没有规定的内容,要适用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在立法上,设立简易程序是以案件与审判程序的适应性为依据的。客观上,案件有简单和复杂之分,审判程序因而也有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之别。简易程序的设立,既有助于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也有助于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即哪些法院审理的哪些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换言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应当从适用该程序的法院有哪些和适用该程序的案件有哪些两个方面来界定。(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42条的规定,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第一审案件。所谓派出法庭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巡回审理就地办案临时组织的审判组织以及固定的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在本辖区内设置的固定派出机构,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所作的判决、裁定与基层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此以外,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均不得适用简易程序。(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42条的规定,只有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所谓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所谓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所谓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以上三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为了正确适用简易程序,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列举了五类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发回重审的;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第二节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一、起诉与答辩(一)起诉的方式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第1款规定:“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依照法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原告起诉有两种方式:其一是书面起诉方式;其二是口头起诉方式。(二)起诉的内容与起诉状的送达原告起诉的内容应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及相关证据和证据来源。当事人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将上述内容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记录和登记的内容向原告当面宣读。原告认为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按手印。为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审理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在起诉或答辩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2)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被告到庭后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后果。经人民法院告知后被告仍不提供的,按下列方式处理:(1)被告是自然人的,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2)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1)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2)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采取留置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受送达的自然人以及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被邀请的人不愿到场见证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时间和地点以及被邀请人不愿到场见证的情形,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地或者从业场所,即视为送达。但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不适用此规定。(三)被告的答辩被告答辩是被告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内容。在民事简易程序中,被告有权选择答辩的方式。双方当事人到庭后,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开庭审理;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开庭的具体日期通知各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二、审理前准备(一)举证期限的特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证据规定》第19条第1款“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以及第54条第1款“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十日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的限制。(二)对适用简易程序异议的处理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中允许当事人对适用简一易程序提出异议。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人笔录。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仍然从人民法院最初立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三、开庭审理(一)简易程序中的调解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大都是一些诉讼标的金额较小、案情简单、权利义务明确的案件,因此,有可能调解的案件应该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尽可能促进当事人达成调解。但对于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等民事案件,除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并经双方签名或者按手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按手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生效后,人民法院仍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可以当庭告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民事调解书的具体日期,也可以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次日起10日内将民事调解书送达给当事人。(二)对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为便于当事人在诉讼中充分行使诉讼权利,自觉履行诉讼义务,在普通诉讼程序中,人民法院不仅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应当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而且在开庭审理时,还应当由审判长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但在简易程序中,开庭前已经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当事人各方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审判人员除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外,可以不再告知当事人其他的诉讼权利义务。对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当事人,审判人员应当对回避、自认、举证责任等相关内容向其做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并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指导当事人进行正常的诉讼活动。(三)法庭调查和辩论依照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理程序比较简便。开庭审理时,不受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限制。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但未协商举证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经简便方式传唤到庭的,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的,应予准许;当事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在开庭审理时,本着简便易行的原则和有利于尽早解决纠纷的目的,法院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时,可以不按法定顺序进行。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归纳出争议焦点,经当事人确认后,由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和辩论。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径行判决、裁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四)庭审笔录为了保证简单民事案件的审理质量,防止案件审理过于简单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也应当将审理案件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对于审判人员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争议焦点的概括、证据的认定和裁判的宣告等重大事项,当事人申请回避、自认、撤诉、和解等重大事项,当事人当庭陈述的与其诉讼权利直接相关的其他事项,应当详细记载。四、宣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判决结案的,应当公开宣判。宣判的方式有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当庭宣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领取裁判文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人民法院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因交通不便或者其他原因当庭要求邮寄送达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并在定期宣判前已经告知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五、判决书的简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也应制作完整的裁判文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2)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3)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4)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5)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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