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警院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法考辅导讲义第7章 检察官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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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检察官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第一节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概念和依据一、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检察官职业道德,是检察官在行使检察权、履行检察职能的过程中,或者从事与之相应的活动时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检察官职业道德是检察官职业操守、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技能、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的集中体现,是法律职业道德的有机组成部分。树立崇高的职业道德,培养规范的职业行为,是检察官公正执法,正确履行检察职能的必备条件。检察官的职业道德与其应当遵守的法定义务具有一定的重合性,在检察官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也包含有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的某些内容。例如,检察官法第3条规定,检察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8条规定,检察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法律,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检察官的上述法定义务实际上也是其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二、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加强检察官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检察官的职业道德素质,增强检察官职业纪律观念,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如《检察人员纪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对违法办案、渎职失职若干行为的纪律处分办法》、《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实行(廉洁从检十项纪律)的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九条“卡死”的硬性规定》、《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等。其中,《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对检察官的职业道德进行了高度概括,上述其他文件则对检察官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和违反这些规范的纪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第二节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内容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内容可以概括为“忠诚、公正、清廉、严明”八个字。一、忠诚忠诚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石,也是检察官的职业本色。检察官既要严格执行法律,又要监督法律的切实遵行,纠正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刑罚执行机关的违法行为。只有忠诚,才能不负党的重托,才能取信于人民。这一准则要求检察官在职业行为中必须做到以下几点:1.忠于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忠于党是检察官的政治义务,要求检察官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坚定对党的事业的信心,接受和服从党的领导,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遵循党的路线,自觉贯彻党的方针,坚决执行党的政策,努力维护党的声誉和检察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2.忠于国家。检察官法第35条规定,检察官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非法组织,不得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也不得参加罢工。这就要求检察官具有强烈的爱国主义精神,保持自尊、自信、自强的民族精神,依法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家尊严,在任何情况下,不说有损于国家形象的话,不做有损于国家利益的事。3.忠于人民。检察官法第3条规定,检察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检察官手中的权力来自于人民,也必须服务于人民。忠于人民,在思想上,就必须牢固地树立“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和“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观念;在行动上,必须始终把人民利益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法为民所执、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为人民用好权,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的权利得到充分实现,为人民的工作、生产、学习和生活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4.忠于事实和法律。忠于事实和法律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检察工作必须贯彻的法律原则是相互重合的。“忠于事实”与“忠于法律”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忠于法律必须首先做到忠于事实,落实到检察官的职务行为中,就是要注意查明并忠实于案件事实真相;处理案件,要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忠于事实又必须同时忠于法律,要求检察官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准确理解和执行法律,处理案件做到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无误。5.忠于人民检察事业,恪尽职守,乐于奉献。忠于人民检察事业,关键是要做到恪尽职守。这不仅表现为为民执法时忠于职守、严肃认真、积极勇敢的工作态度,爱检敬业、勤奋工作、甘于奉献的工作精神,公正无私、尽心尽责、舍身护法的工作责任心,而且要自觉维护检察权行使的正当性。二、公正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灵魂和最高价值追求,是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从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两个方面来约束检察官的职业行为。其要求主要包括:1.崇尚法治。崇尚法治主要是对检察官职业道德意识的一种要求。公正执法有两种状态,一种是“要我公正执法”的被动状态,一种是“我要公正执法”的主动状态。作为道德行为规范的公正所要追求的是后一种执法状态,它的造就必然要以执法者崇尚法治、形成良好的法治理念结构作为内在的思想前提。检察官良好的法治理念结构主要表现为:首先,要比普通人具有更强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职业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尊重法律,坚决维护法律的效力和权威。其次,应当具有为履行检察职责所必备的一系列现代法治理念。尤其应当牢固地树立起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适用法律一律平等等现代刑事法律理念以及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公平与效率兼顾、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并重的诉讼价值观。最后,检察官应当把公正内化为自己坚定不移的职业信仰和职业追求,通过提高公正执法的自觉性、主动性,来提高执法过程和执法结果的公正性。2.客观求实。客观与公正是紧密相连的。公正是客观求实的目标归宿,客观则既是实现公正的一个重要前提,也是衡量检察官职务行为是否公正以及公正程度高低的一个基本尺度。离开公正讲客观,要么导致对客观的追求失去正当的目的性,要么会损害司法的公正价值,特别是会严重损害司法程序公正;离开客观讲公正,公正则会失去赖以依存的事实基础。因此,客观求实是公正这一行为准则对检察官提出的必然要求。客观求实对检察官职业行为的具体要求是:(1)以事实作为处理案件的客观基础。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作出的一切诉讼处理决定都应当建立在相应的事实基础之上。(2)以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客观依据。检察官办案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防止主观臆断;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搜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不得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或者妨害作证、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3)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工作方法。要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件的公民有客观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必要时,可吸收他们协助调查。3.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既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原则,也是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把它作为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的一个行为准则提出来,并纳入公正执法这一行为规范中,是因为行使职权的独立性是检察权的一个基本品格,也是实现和保障公平的又一重要基础,检察权的行使如果失去了独立性,也就难以实现和维护公平和正义。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具体要求包括:(1)要具备独立的品格。检察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应当能够对证据、案件事实进行独立的判断,敢于和善于坚持正确的意见。(2)正确处理对外工作关系。检察官要正确认识自己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身份,独立于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成员个人以及新闻媒体、公众舆论之外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外在的非法干预,不为权贵所逼迫,不为关系所左右,不为人情所利用。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可以依法监督检察官的工作,并有权对检察工作提出建议、意见,但是,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检察官,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强迫或者阻止其依法正常行使职权。(3)正确处理内部工作关系。据此,检察官既不能非法干预他人办理案件,也不能为他人的非法干预所左右;检察长、副检察长和部门负责人应当支持、尊重案件承办检察官合法、正确的职务行为和意见。(4)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任何检察职权的行使都应当出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的需要,并严格按照法定的范围、程序进行,既不自创权力或超越职权,也不背弃权力或滥用职权。4.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要求,是公正执法的必然要求。对检察官而言,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三个方面的要求:(1)坚持实体法面前人人平等。检察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对于具有同样法定情形或者条件的自然人和社会组织,要平等地适用实体法,平等地保护其合法权益;无论什么人或单位实施了犯罪行为,都要依法予以追究。(2)坚持程序法面前人人平等。检察官在行使检察权过程中,对具有同种法律地位和诉讼身份的自然人、社会组织,要平等地适用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平等地尊重和维护各方当事人及其所委托的人的合法程序权利,平等地处理他们的有关违反程序行为,平等地促使他们履行自己应尽的程序性法律义务。(3)反对任何特权。检察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既不能迁就、维护任何个人或者单位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地位、特权,也不能超出法律规定为有关个人和单位科加特殊义务。5.自觉维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同属司法公正不可偏废的两个方面,是衡量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公正执法的不可或缺的两个标准。检察官既肩负着公正执法的职责,也担负着监督其他有关机关公正执法的使命,自觉维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是他们义不容辞的责任。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既紧密联系,又相对独立。公正的程序应当具有产生和保障实体公正的功能;虽然公正的实体结果并不必然借助于公正的程序才能实现,然而,通过公正的程序更加能够实现实体公正。实体是否公正是衡量程序本身是否公正的重要标准,但不是惟一标准。衡量程序是否公正,还存在实体之外的一些独立标准,如与案件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都能充分地参与到诉讼中,并且能充分地、自由地表达自己的主张、根据和了解、反驳对方的主张及其依据,诉讼各方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诉讼职权行使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裁判者与案件和案件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保持独立性和中立性,等等。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这种既紧密联系又相对独立的关系说明,通过公正的程序来实现实体公正,才是司法公正的最佳状态,检察官必须摈弃片面的程序工具价值观,树立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的观念,既追求和维护实体公正,又追求和维护程序公正。维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对检察官的具体要求有:第一,客观、准确,即作出的诉讼处理决定的实质性内容必须客观、准确。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以及在诉讼过程中制作的其他检察法律文书都应当以相应的事实作为客观基础,并且有准确的实体法律依据。例如,立案必须以“发现犯罪事实”作为前提条件,起诉应当具备“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这一事实条件。第二,平等对待职权指向对象,即对于具备相同的情形、相同的诉讼地位和法定条件的案件或者当事人,要给予同样的对待和处理;对于具有不同的情形、不同的诉讼地位和法定条件的案件和当事人,要给予与该情形、地位、条件相适应的对待和处理;平等尊重和充分保障所有诉讼参与人,特别是双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他们所委托的人的诉讼权利,不得给予任何诉讼参与人歧视性对待或者任意限制和剥夺其权利,这与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的“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则的要求是一致的;充分关注和正确对待与案件处理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及其所委托的人的陈述和意见。比如,对于所有的甚至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所委托的人,都要充分保障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对于具备法定起诉条件、不具有免除刑罚情形的案件,都要依法提起公诉。又比如,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犯罪嫌疑人,要维护其委托辩护人的权利,而对于被害人,则要维护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审查案件时,既要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其委托的人的意见,又要听取被害人及其委托的人的意见。第三,实行任职回避制和诉讼回避制。任职回避制和诉讼回避制分别体现在检察官法和刑事诉讼法当中。所谓任职回避制,主要是指检察官之间具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一定的职务,以防止在行使检察权的过程中,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