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警院宪法法考辅导讲义第2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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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上)国家制度是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通过宪法、法律规定的有关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等方面的制度的总称。在一个国家的宪法中,国家制度居于极为重要的地位。它不仅表明国家政权特定的阶级本质,而且为国家政权的运转、国家职能的实现提供保障。第一节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一、国体概述国体亦称国家性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是实现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因而国家的实质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专政。因此,国体表明了在一国之中,哪些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些阶级是被统治阶级,各阶级之间的关系如何等问题。在人类国家发展史上,先后存在过四种不同历史类型的国家,即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尽管由于不同国家或者一国不同历史时期具体历史条件的不同,决定了其阶级关系状况存在差异,但一般说来,在经济生活领域中居于主导地位的阶级总是控制或者掌握着国家政权,处于统治者或者领导者的地位;而社会中的其他阶级,则或者处于被统治者的地位,或者处于被领导者的地位。由于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因而通过宪法来确认其阶级关系只是近代以来的事情。而且,资本主义宪法与社会主义宪法对各自国体的规定,不仅在阶级内容上根本不同,而且在表现形式方面也截然相反。尽管资本主义宪法是资产阶级向封建专制统治进行斗争,争取资产阶级民主权利的结果,但是,资产阶级出于他们阶级利益的考虑,不愿意也不敢将资本主义国家这种占人口极少数的剥削者,对占人口绝大多数的被剥削者实行专政的实质,直接公诸于世,而只能以所谓“人民主权”、“国民主权”、“民有、民治、民享”等词句来掩盖其国家性质。社会主义宪法则公开写明无产阶级专政这一阶级本质,并确认和保护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的统治地位。二、我国国家政权的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一)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宪法的这一规定充分表明: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其与无产阶级专政在精神实质和核心内容上是根本一致的,具体说来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工人阶级掌握国家政权、成为领导力量,是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工人阶级成为国家的领导阶级是由工人阶级的阶级本质和历史使命决定的。工人阶级是现代化大工业的产物,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这就决定了工人阶级最有远见、最大公无私和最具有革命的彻底性。同时,只有工人阶级才能担负起消灭剥削,消灭阶级,解放全人类,最终使人类进入共产主义社会的伟大使命。我国的工人阶级和世界各国的工人阶级一样,是近代中国最进步、最有远见的阶级。更何况中国的工人阶级还有自己的特点:它在旧中国深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三重压迫,因此革命最坚决;它从承担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领导重任开始,就始终处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下,成为中国社会中最有觉悟的阶级;它同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有着天然的密切联系,从而能够结成牢固的工农联盟,并以此为基础团结一切爱国者,为振兴中华共同奋斗。因此,工人阶级成为我国的领导阶级是我国历史发展的必然。2.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都以工农联盟为阶级基础。列宁认为,社会主义革命中最根本最重大的问题,就是工人阶级同农民的关系问题,工人阶级同农民的联盟问题。这也就是说,一方面,无产阶级进行革命斗争,只有同广大农民结成巩固的联盟,才能完成推翻反动阶级的统治、消灭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最终解放全人类的历史使命;另一方面,农民也只有在工人阶级领导下,同工人阶级结成牢固的联盟,才能战胜共同的敌人,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从而获得彻底解放。因此列宁说,工农联盟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最高原则。由于我国是农业人口占多数的国家,因此,农民问题不论是在民主革命时期,还是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始终都是我国革命和建设的根本问题。我国革命和建设的历史经验表明,工农联盟不仅是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重要保证,而且也是社会主义事业胜利发展的重要保证。可以说,没有工农联盟,我国就不可能建立起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因此,工农联盟同样也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3.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职能是相同的。国家职能是国家本质的反映和外在表现,是国家在管理社会过程中担负的职责和应起的作用。不管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还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都担负着以下职能:一是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在保障人民民主的前提下,不断扩大民主的范围;二是保卫社会主义制度,对那些利用各种机会与方式破坏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犯罪分子,进行严肃的打击;三是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四是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等等。4.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使命也是一样的,都是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消灭剥削,消灭阶级,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由上述四个方面我们可以看出,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存在着根本上的一致性,因此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二)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实行民主与对敌人实行专政的统一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两方面的结合。对人民实行民主是指全体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享有各项权利;对敌人实行专政是指统治阶级依靠暴力对其对立阶级所实行的专政。二者的关系进一步体现为:1.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是实现对敌人专政的前提和基础。人民民主的实质就是社会上绝大多数人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的一切权力,就是人民当家作主。这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本质特征。我国现行宪法总纲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规定充分表明: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而且我国的宪法和法律还就人民民主的基本内容和实现形式进行了系统规定。这就是:人民平等地享有管理国家、管理社会及各项经济文化事业的权利;通过完善和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实现人民民主的基本形式,使之真正成为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保障人民在国家中的主人翁地位的基本政治制度;切实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各项基本权利与自由的实现等等。只有切实保障人民民主,使广大人民真正掌握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根本权力,才能使全国人民思想解放,心情舒畅,充分发挥主人翁的责任感、积极性和首创精神,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权力才能巩固,社会主义事业才能进一步发展。2.对敌人实行专政是人民民主的有力保障。专政是指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依靠暴力对被统治阶级进行压迫的制度。列宁曾经指出:专政就是社会上一部分人对整个社会实行统治,而且是直接用暴力来统治。因此“专政”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说明统治关系,即一个国家谁是统治阶级,谁是被统治阶级;二是指统治手段,即采用暴力镇压的手段。尽管我国的阶级结构和阶级斗争状况已经发生了极其深刻的变化,但是对敌专政的职能并没有消失。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在对人民实行民主的同时,必须对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实行专政。而且,不对他们实行专政,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民主。因此,对敌人实行专政是人民民主的有力保障。三、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尽管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但人民民主专政毕竟只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模式。因此,人民民主专政具有自己的特点。如果说中国革命的特点决定了我们必须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的话,那么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与实践则充分表明,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爱国统一战线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一)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长期奋斗的成果和历史选择,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突出特点和优点,它在根本上区别于西方国家的两党制和多党制,也有别于前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党制,它是最能确保人民民主专政有效实施的政治制度。在这种制度体系中,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并且,中国共产党对各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同时,各民主党派有在宪法规定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的权利,等等。(二)爱国统一战线统一战线是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为取得革命和建设的胜利,而与各阶级组成的政治联盟,它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又一主要特色。我国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政治联盟。它的任务主要有:一是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努力奋斗;二是争取台湾回归祖国,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大业;三是为维护世界和平作出新的贡献。它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政协”。从本质上讲,政协不是国家机关,但是它同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活动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比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的时候,一般均吸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委员列席,听取政府工作报告或参加对某项问题的讨论;在必要的时候,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政协全国常委会可以举行联席会议商讨有关事项;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一级人大代表视察工作的同时,也组织政协委员一起视察等等。但是,政协也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团体,它是在我国政治体制中具有重要地位和影响的政治性组织,是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实现各党派之间互相监督的重要形式。第二节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一、经济制度的概念经济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为核心的各种基本经济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总称。近代意义的宪法产生以来,经济制度便成为宪法必不可少的内容。概括说来,经济制度的各个主要方面,如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各种经济成分以及国家对它的基本政策、国家发展经济的基本方针、国家管理经济的基本原则等.都可能成为宪法调整的对象。当然,不同国家的宪法以及同一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宪法,对经济制度的规定具有较大差异性。一般说来,资本主义宪法通常只规定对作为私有制基础的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而社会主义宪法则较为全面、系统地规定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各个方面。二、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由于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反映着国家制度的本质特征,制约着社会经济制度的其他方面,并进而决定着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因而是国家经济制度的基础。因此,不同性质的国家,其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也不同。概而言之,资本主义国家实行以私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而社会主义国家则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我国现行宪法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本质特征,是保障工人阶级实现对国家的领导和加强工农联盟的基础。(一)全民所有制经济全民所有制经济亦即国有经济,是指由代表人民利益的国家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我国的全民所有制经济是通过没收官僚资本、改造民族资本以及国家投资兴建各种企业等途径建立起来的。同时,由于土地等自然资源是国有经济赖以发展的物质基础。所以我国现行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根据宪法第10条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原则上属于集体所有,但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在我国,国有企业和国有自然资源是国家财产的主要部分。此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等全民单位的财产也是国有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国有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据优势地位,因而不仅控制着国家的经济命脉,决定着国民经济的社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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